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中醫藥局、疾控局:
為進一步加強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藥服務規范化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國務院關于〈醫療衛生強基工程實施方案〉的批復》等要求,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疾控局對2003年版《鄉鎮衛生院中醫藥服務管理基本規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藥服務管理基本規范》進行了修訂,形成《鄉鎮衛生院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藥服務管理基本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逐級抓好責任落實,全面鞏固拓展中醫館建設等基層中醫藥服務發展成效,推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醫藥服務高質量發展。
國家中醫藥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疾控局
2026年3月11日
鄉鎮衛生院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藥服務管理基本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藥服務規范化管理,充分發揮中醫藥在基層衛生健康服務中的特色優勢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等法律規定和政策要求,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依法設立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其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醫藥服務管理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疾控等部門,將中醫藥服務納入區域衛生規劃和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發展規劃,合理配置和利用中醫藥資源,結合實際制定促進中醫藥特色優勢與作用在基層衛生健康服務中發揮的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中醫藥服務進行監督管理,并安排專人負責;會同衛生健康部門將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中醫藥服務納入績效評價,設定績效評價指標,實行年度評價。
第二章 中醫科和中藥房建設
第四條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將提供中醫藥服務作為其業務工作的重要內容,獨立設置中醫科,開設中藥房,配備開展中醫藥服務所需的基本設施和體現中醫特色的診療設備,具有相應的專用醫療用房,房屋面積、環境等達到省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規定的要求和標準。
第五條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科室應當集中設置,提供融預防保健、疾病治療和康復于一體的中醫藥服務,形成體現中醫藥文化特色并相對獨立的中醫綜合服務區(中醫館);中醫館建設應當達到《鄉鎮衛生院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綜合服務區(中醫館)建設指南》規定的標準。
第六條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藥房參照《醫院中藥房基本標準》進行建設。配備中藥飲片柜(藥斗)、藥架(藥品柜)、調劑臺、藥戥、電子秤、冷藏柜等。
中藥飲片調劑室面積應當與業務需求相適應。有條件的可設置中藥炮制室、煎藥室;也可與上級中醫醫院或有合格資質的藥品經營企業等依法依規進行合作,采用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提供中藥飲片配送、代煎、代送等服務。
第七條 鼓勵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依托緊密型醫聯體(包括城市醫療集團、縣域醫共體)共享中藥房優化中藥服務。
第八條 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可根據本地區疾病譜、中醫藥專業技術條件等情況開設相應的中醫特色優勢專科(專病)。
第三章 中醫藥人員配備和人才培養
第九條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合理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
(一)中醫類別醫師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取得執業資格,并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
(二)中醫類別醫師占本機構醫師總數的比例達到20%以上,其中中級以上職稱的中醫類別醫師至少有1名。
(三)從事中藥飲片調劑的人員應當為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中藥專業技術人員或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且經過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并考核合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煎藥工作人員應當為經過中藥煎藥知識和技能培訓并考核合格人員。
第十條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中醫藥繼續教育,所在機構應當為其接受中醫藥繼續教育創造條件;中醫類別醫師應當接受中醫類別全科醫生規范化培訓、崗位培訓或轉崗培訓。
煎藥工作人員應當有計劃接受相關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崗位培訓。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務人員中醫藥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鼓勵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臨床類別醫師學習中醫,允許經過系統培訓且考核合格的臨床類別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
第十二條 鼓勵二級、三級醫療機構符合條件的在職及退休醫師到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執業,提供中醫藥服務。
第四章 中醫藥服務基本內容
第十三條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規范開展中醫醫療服務:
(一)提供基本的中醫醫療服務,在門診、病房、出診、家庭病床服務等工作中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運用中醫藥技術方法治療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
(二)能夠提供中藥飲片、針刺、艾灸、刮痧砭術、拔罐、中醫微創、推拿、敷熨熏浴、骨傷、肛腸等項目中的6類10項以上中醫藥技術方法。
(三)提供中成藥和中藥飲片品種數量應當滿足開展中醫藥服務需要。中成藥品種原則上不少于80種,中藥飲片(含中藥顆粒劑)原則上不少于300種。
(四)鼓勵運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結合運用現代康復技術開展中醫藥康復服務。
第十四條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規范開展中醫預防保健服務:
(一)充分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積極參與傳染病防控工作。
(二)開展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中醫藥健康管理服務項目,65歲以上老年人及0~36個月兒童的中醫藥健康管理達到國家要求。
(三)針對重點人群和高血壓、2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疾病開展中醫藥健康管理服務,運用中醫理論、技術參與健康指導和行為干預,記錄相關信息并納入健康管理檔案。
(四)針對重點人群、亞健康人群開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運用中醫藥知識開展優生優育、生殖保健、孕產婦保健和體重管理等的咨詢及指導,結合實際推廣普及八段錦等中醫養生保健傳統功法。
(五)提供有中醫藥內容的健康教育,運用多種形式宣傳中醫藥知識與文化。
第十五條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將中醫藥服務納入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內容,加強簽約團隊中醫藥人員配置,鼓勵家庭醫生(團隊)掌握和使用針刺、推拿、拔罐、艾灸等中醫藥技術方法。
第十六條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加強中醫藥信息化建設,鼓勵使用移動互聯網、智能客戶端、即時通訊等現代信息技術提供中醫藥服務。
第十七條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提供中醫藥服務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中醫診療原則、醫療技術標準和技術操作規范,強化質量控制,確保醫療質量和安全。
第五章 基層中醫藥業務指導
第十八條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轄區內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的中醫藥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使每個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至少有1名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的醫務人員。
對于在村醫療機構執業的中醫類別醫師、具備中藥材知識和識別能力的鄉村醫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種、自采地產中藥材并在其執業活動中使用的,鄉鎮衛生院應當加強指導。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范第九條(二)、第十三條(二)(三)中的量化指標要求,對于經濟欠發達地區或服務人口較少、規模較小的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可根據實際情況做適當調整,具體量化指標由省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的《鄉鎮衛生院中醫藥服務管理基本規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藥服務管理基本規范》(國中醫藥發〔2003〕56號)同時廢止。
《鄉鎮衛生院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藥服務管理基本規范》政策解讀
近日,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疾控局聯合修訂印發了《鄉鎮衛生院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藥服務管理基本規范》(以下簡稱《基本規范》),現對《基本規范》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發揮中醫藥在鄉鎮和社區衛生工作中的特色優勢與作用,國家中醫藥局于2003年會同原國家衛生部制定印發了《鄉鎮衛生院中醫藥服務管理基本規范》(以下簡稱《鄉鎮衛生院基本規范》)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藥服務管理基本規范》(以下簡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基本規范》),有力推動了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藥服務規范化管理和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整體提升。截至目前,全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已建有中醫館4.2萬個,99.8%的鄉鎮衛生院和99.7%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但隨著群眾健康需求不斷增長,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發展不均、中醫藥服務能力總體不強等問題進一步凸顯,《鄉鎮衛生院基本規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基本規范》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基層中醫藥服務發展需要。為落實新時代黨的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2025年國務院批復了《醫療衛生強基工程實施方案》,按照醫療衛生強基工程有關任務要求,國家中醫藥局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疾控局在認真開展調研、總結前期經驗的基礎上,及時啟動了《鄉鎮衛生院基本規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基本規范》修訂工作。
二、修訂思路
總體思路是落實新時代黨的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堅持以基層為重點、中西醫并重,促進分級診療,推動中醫藥服務從以治病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為中心轉變、中醫藥管理從重點管機構向重點管服務轉變,更好滿足城鄉居民中醫藥健康服務要求。一是推動同質化管理。適應城鄉一體化發展趨勢,將《鄉鎮衛生院基本規范》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基本規范》兩個文件進行整合優化,合并修訂為一個《基本規范》。統一兩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中醫藥服務領域的標準與要求,構建職責明確、標準明晰、協調規范、符合基層實際的基層中醫藥服務管理制度,推動同質化管理,提升城鄉間基層中醫藥服務均等化水平。二是落實新發展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要求,及時更新不適用的表述和內容,增強《基本規范》的時效性和準確性。三是遵循中醫藥特點。在總結前期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中醫藥服務管理中存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應用不充分、中醫藥特色優勢發揮不夠等現實問題,合理增設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要求,切實增強《基本規范》的適用性與指導性。
三、主要內容和特點
《基本規范》共六章二十條:第一章為總則,第二章為中醫科和中藥房建設,第三章為中醫藥人員配備和人才培養,第四章為中醫藥服務基本內容,第五章為基層中醫藥業務指導,第六章為附則。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注重做好政策銜接。更新文件制定依據與部門職責表述;更新執業資格表述,規范中醫藥人員配備要求,完善培訓與繼續教育機制;更新基本中醫醫療服務項目、中醫藥技術方法種類、基本公共衛生中醫藥服務等內容表述。確保與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保持一致。
二是注重落實政府責任。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將中醫藥服務納入區域衛生規劃和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發展規劃,設定績效評價指標。
三是突出中醫館建設管理。將各級政府開展的中醫館建設10余年來工作成效進行固化,按照已有建設指南要求,明確中醫科、中藥房設置要求與服務功能,以適應基層實際和服務集約化需求。
四是統籌考慮地區差異。考慮到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存在地區差異,允許部分地區中醫藥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基本規范》中的量化指標進行適當調整。比如,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或人口較少、規模較小的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量化指標要求可根據實際情況做適當調整,避免“一刀切”。
來源:國家衛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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