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點
黨員因醉駕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本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因無職可撤可以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兩年)。
系公職人員的,同時匹配政務撤職處分,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黨員因醉駕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是否可以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
作者: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件審理室
載2023年《紀檢監察紀法適用研究》(總第2輯)
《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2018年《條例》第31條)規定,黨員犯罪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據此,對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黨員因醉駕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情形,應當給予黨紀重處分,視情節輕重適用不同處分檔次。
本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可以依據《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需要說明的是,無職可撤的黨內嚴重警告和一般的黨內嚴重警告是不一樣的,在審理報告和處分決定中需要說明,并且影響期是兩年。如該黨員系公職人員,同時應當參照黨紀重處分匹配相應的政務處分。
文書樣式
1.審理報告: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x條之規定,建議同意審查組意見,給予xx同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因其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決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二年。
2.處分決定書: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x條之規定,經xx研究決定給予xx同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因其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決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x年x月x日起生效(影響期為二年)。如不服本決定,可按程序逐級向本委(黨組)、市紀委、市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訴。
法規鏈接
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23年12月19日)
第十一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對于在立案審查中因涉嫌違犯黨紀被免職的黨員,審查后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應當按照其原任職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三十三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2020年6月20日)
第十四條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準。
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信息來源:本文來源于“紀法思享”,由人事工作者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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