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女子因和鄰居關系不睦,對方闖入家中將她打傷,事后女子認為對方4人均有動手,且因毆打造成自己抑郁癥,故向對方索賠22.7萬元,對方卻說女子只有輕微傷,治療費用多是自身慢性病產生,索賠22.7萬是獅子大開口,法院審理后這么判!
(案例來源:海淀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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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忠與王燕是夫妻,生有一個女兒張娟,張娟的丈夫夏淳也和岳父母住在一起,四人都住在北京市海淀區圖景嘉園A號,張琴則住在樓下B號,雙方是鄰居關系。
事發當天,雙方因瑣事發生糾紛,導致張琴、夏淳、張娟三人受傷,張琴報警后,被送往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住院治療。
張琴住院11天后出院,出院診斷為腦外傷后神經反應、右側鼻骨、右側上頜骨額突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等,就上述治療,張琴花費醫療費13864元。
后張琴又前往北京大學國際醫院住院治療,住院27天后出院,出院診斷包括肺栓塞、支氣管哮喘、高血壓等9種慢性病,同時被診斷為焦慮抑郁狀態。
12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對張琴的傷情出具《鑒定書》,結論為“根據現有材料及檢查所見,張琴所受外傷評定為輕微傷”。
次年1月8日,張琴再入北京大學國際醫院住院治療,住院7天后出院,出院診斷為肺栓塞、肺部感染等8種慢性病和焦慮抑郁狀態。
此后張琴多次前往醫院就診治療,連續8個月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出具《工資證明》,載明張琴是該單位職工,月工資4200元,因與鄰居發生糾紛受傷住院請假。
張琴遂將上述4人訴至法院,主張醫療費8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后續治療費5萬元、護理費20400元、誤工費46924元、營養費6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50元、交通費1000元、復印費76元,總計227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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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琴稱,事發當天樓上跺腳,吵醒正在睡覺的張琴,張琴遂用鐵锨捅天花板,后張娟與夏淳到B號房間門口辱罵張琴,夏淳先打張琴面部2拳,雙方開始產生肢體沖突。
張琴用石獅子砸夏淳的胸部,夏淳、張娟用石獅子砸張琴,后夏淳、張娟、張忠、王燕將張琴摁在餐桌上進行毆打,期間她也打到夏淳,沖突結束后,張忠打到張娟的胳膊。
張娟、夏淳、張忠、王燕一方對此則有異議,就事發經過,雙方陳述差異較大,張娟等不同意張琴的訴求,并提出如下理由:
第一,張琴最近幾年經常無端指責我方在家里打球、跳繩、拉動座椅、穿高跟鞋用力踏地板等制造噪音影響其生活,并經常肆無忌憚的上樓砸我方家門。
為此,我方為證清白多次讓她進屋查看,也未解決此事,后張琴經常拿粗木棍捅天花板,造成我方家中地板劇烈震動,干擾我方正常生活。
我方一家于9月搬離圖景嘉園A號,事發當天我方回圖景嘉園參加鄰居婚禮后回A號看看,進屋后發現地板被張琴捅的劇烈震動,便下樓查看,因此才在樓道與張琴發生爭吵。
后張琴拿其屋內物品砸我方,我方阻止時雙方發生爭執,我方未對張琴進行傷害,張琴指責我方闖入其家中對其進行毆打致其受傷不符合事實。
第二,張琴與我方所受皮膚擦傷無異,均為皮膚軟組織損傷,雙方傷情鑒定均為輕微傷,我方僅產生掛號費,未產生治療、醫藥費用,對方卻開支巨大,用于治療其他慢性病。
第三,對方醫療費與皮膚軟組織損傷不存有關聯性,誤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復印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后續治療費主張無法律與事實依據。
庭審中,夏淳、張娟、張忠、王燕主張張琴的傷情僅為輕微傷,其醫療費支出主要是用于治療其他慢性病,因此申請就張琴醫療費的合理性進行鑒定。
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北京公大弘正醫學研究院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上述鑒定機構均因張琴被診斷為焦慮抑郁狀態,超出機構業務范圍而退回鑒定。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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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張琴與夏淳、張娟、張忠、王燕因瑣事發生糾紛,進而導致張琴、夏淳、張娟均在此次糾紛中被打傷。
根據派出所詢問筆錄,張娟自認其與張琴發生肢體沖突,張琴稱夏淳、王燕、張忠亦對其進行毆打,但未提交證據證明,且夏淳、王燕、張忠均予以否認。
故法院認定,張琴所受傷害由張娟造成,雖然雙方糾紛事出有因,但雙方均應通過理性的方式予以解決,雙方對于上述損害后果的發生均存在過錯。
就雙方具體責任比例的認定,結合事件的起因、經過及雙方參與度,法院酌定張琴對其損傷承擔次要責任,張娟對張琴的損傷承擔主要責任。
就張琴的損失,經核實,法院認定醫療費13864元、護理費3000元、誤工費2917元、營養費12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50元、交通費800元,共計22381元。
張娟需承擔70%責任,故判決張娟賠償張琴各項損失15667元,駁回張琴其他訴訟請求。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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