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浙網(通訊員/金律洲法律 何 彥)近年來,各類資金盤此起彼伏,你方唱罷我登場,不斷出現崩盤,爆雷,卷錢跑路……剛剛噱頭還是新能源、養老、農產品,馬上又是不良資產、金融茶葉等等,變化的是馬甲和套路,不變的是老百姓這“韭菜”割了一茬又一茬。收割的金額越來越大,動則上億,百億、千億的盤子也不少見。每個資金盤破裂的背后,有多少無助的家庭破產,甚至家毀人亡。自有資金損失還不算慘,那些抱著拼一把,靠貸款、拆借投資的家庭還將面臨高額債務,甚至導致子女撫養、家庭破裂等系列問題。平臺卷錢跑路,多米諾骨牌倒下,系列連鎖效應會導致該受害區域的各類風險不斷擴大。
雖然國家一直在加強反詐宣傳,重拳打擊非法集資和各類詐騙,但為何依然有那么多人前赴后繼,頻繁踩雷?在筆者看來,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貪念和僥幸心理讓普通人受害的同時成為幫兇。貪圖高利回報,希望天上掉餡餅,是很多受害者普遍心理。有些人明知是擊鼓傳花龐氏騙局,卻總覺得自己不會是最后一棒,一開始參與發展下線為自己獲利,爆雷后為了逃避責任甚至還會為犯罪嫌疑人掩蓋犯罪事實。有些人出于私利和貪念,在發現自己上當受騙后,不是馬上報警,反而協助犯罪團伙將更多的親朋好友引騙入局,來套取自己的本金甚至是利益,不但讓自己越陷越深,也讓執法部門取證更為困難。爆雷后,為首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有充分的時間提前撤場跑路,即使后期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往往贓款早已轉移境外或者被揮霍殆盡,留給受害者的只剩一地雞毛。
2.執法力量不足難以滿足全部偵辦需求。據不完全統計,一個百萬以上人口城市每年會有各類資金盤套路的案件數十起,經濟發達地區甚至有上百起,但按人口比例專門配備的警力非常有限。執法人員從偵查取證、查扣證物、抓捕嫌疑人到移送起訴,少則需要數月,多則需要幾年。加上此類案件牽涉人員眾多,若涉及跨區域甚至跨境,或者是長期案件,偵辦難度會成倍增加,對警力需求會非常大,目前執法力量無法完全滿足。另外,執法機構的工作主要是針對幾名為首的負責人,對于群眾最需要的投資款損失追回部分,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
3.犯罪手段趨于專業化,加大了偵辦難度。目前涉眾案件團伙越來越組織化,專業化,反偵察意識不斷提高。這類組織往往一開始就聘請專職法律顧問為其策劃,給經濟犯罪活動穿上美麗的外衣進行粉飾,各類合同往往表面上合法又合理。同時,犯罪組織在爆雷前會快速轉移犯罪所得,執法機構偵辦耗時耗力,難度很大。如果嫌疑人出逃或轉移資金到境外,后期追贓難度會幾何級增加。
雖然群眾的法律意識在逐步提高,但對付違法犯罪還是需要專業人員。這些年,我國的律師行業發展很快。在警力緊張的現實情況下,作為法律從業者和捍衛者,律師行業應該更多地擔負起保護群眾權益的責任,配合執法機關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在打擊經濟犯罪方面,律師行業有很多經驗和優勢:
首先,為了后期逃避法律制裁,上規模的資金盤一般都會提前聘請或者咨詢律師為其規避法律風險,因此律師是最有可能憑借其專業知識發現犯罪行為的吹哨人。發現犯罪苗頭第一時間進行制止規勸,或者引導當事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其次,律師在工作日常中能夠接觸到各類投資客戶及投資群體的經濟活動,憑借律師的專業水平及豐富的辦案觸角,對于一些看似民事活動的借款或投資合同,能夠快速發現并判斷是否有涉及犯罪的可能性。如果出現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律師可以第一時間溝通報備,通過律所間案源對接渠道進行案件證據及信息的互通和收集,建立起聯合辦案、合作辦案的綠色通道。
另外,各地律所還可以自發(或者由執法機構牽頭)成立此類經濟案件的專業受理點,積極參與各類反詐宣傳活動,在宣傳活動中勸阻或受理此類案件,并組建預防犯罪、打擊犯罪的專業化隊伍,加強與執法機構的合作,推動警律聯動。筆者發現浙江義烏的高鐵站及派出所都有警律聯動受理點,這一做法值得借鑒和推廣。
律師在處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經濟類犯罪案件過程中,建議關注和處理好下細節:
一、降低受理門檻。建議采取緩收、風險代理模式。在執法機關沒有立案、犯罪證據不夠充分的條件下,視進展情況再逐步收取費用,減輕受害者的經濟壓力。無門檻、低門檻受理可以讓更多受害者盡早發聲,第一時間報案、揭發犯罪事實,為執法機關查封相關資金戶頭贏得寶貴的時間。
二、做好前期準備工作。案件受理前期,律師就需要關注案件細節,積極為群眾梳理犯罪脈絡,整理證據,對被控告企業或者個人,進行盡職調查,為后期加快偵辦奠定基礎。
三、發揮先遣部隊作用。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涉眾類經濟犯罪案件的實際處理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偽民事”情況,容易延誤時間。比如有些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嫌疑,但不特定人群的人數夠不上刑事立案的情況,貌似只能走民事訴訟途徑解決,但實際情況是很多群眾還沒意識到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這種情況就會出現部分群眾通過民事訴訟途徑,部分群眾向公安機關報案卻無法受理,導致經濟犯罪團伙依然逍遙法外,有充裕的時間繼續犯罪和轉移犯罪所得。為了制止犯罪,讓更多的百姓避免上當受騙,此時,律師就該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積極對接公安機關。
2、主動出擊,將普通的民事合法手段發揮到極致。
3、發送律師函給嫌疑人。
4、受理后迅速上門對被控告人進行規勸,債權債務合法合理催討,對嫌疑人可能涉及的犯罪事實及后果進行義正言辭的法律知識普及。
筆者,在浙江律所工作期間,參與了多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嫌疑人的前期調查指導工作,早發現,早制止,早催討,為群眾挽回損失的概率就越大。只要律師守住法律底線,在合法合規的范圍內,最大權益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法律武器就是我們最強硬的保障,挽回百姓的損失,制止犯罪活動就是我們的責任。
四、發揮警律聯動作用。經濟犯罪的源頭治理應該如全國司法廳局長訪談中浙江省司法廳長王中毅所強調,“抓前端,防風險,促發展”。狠抓源頭和服務好前端。律師在受理民事案件過程中,要充分關注經濟犯罪苗頭,不能簡單走民事訴訟程序一訴了之。若發現犯罪線索,可以在未構成刑事案件立案條件之前,就和公安機關進行對接、溝通、聯動,探索一條為受害者盡快追回合法權益的最優路線。
為更好促進各機構協調履責,筆者認為可以建立涉眾類經濟案件報備制度:由當地司法局或者政法委對此類案件開辟報備渠道,各律所律師在受理和發現此類案件時,第一時間進行報備。一方面可以防止濫用公權問題,另一方面,對于工作量大或者后期無法收益的律師,政府可以拿出部分維穩基金進行適當補償,鼓勵律師積極受理此類案件。在未構成立案條件時,執法機關可以通過社會穩定因素的排查工作中切入、通過報備制度提前介入。律師充分發揮先遣部隊的角色,報備后在政府指導下配合執法機關組合執法,從而震懾和打擊犯罪行為,將犯罪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對社會影響最小化。
綜上,律師行業在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中大有可為。當前我國律師數量逐年遞增,在各類法律服務的細分賽道中,以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為專業的律所或律師比較少,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另外,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的辦理有很多界限問題,如何防止各方人員過度、過界參與,甚至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這些都需要我們在司法實踐活動中進一步思考、警惕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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