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多位人大代表反復建議:鄉鎮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工資待遇,應該比縣直機關同級人員高出20%以上。這個建議引起了不少人的認同。
其實,這個想法并不是最近才冒出來的。
早在2021年,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鄉村人才振興的意見》里,就明確提出要提高鄉鎮職工的補貼。
可文件下發五年了,真正落實到位的地方并不多。說到底,卡在了“錢”上。
第一個難題是縣級財政壓力大。目前縣鄉財政實行“塊塊”管理,鄉鎮干部的工資由縣級財政統一發放。如果硬性要求鄉鎮比縣直同級高20%,就意味著縣里除了原有的工資支出,還得額外多掏20%。經濟條件好、稅收充足的縣,或許還能想辦法擠出這筆錢;但很多靠轉移支付過日子的縣,保基本工資、保日常運轉已經很吃力,再加20%的增量資金,確實有心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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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難題是績效獎金不好拉開差距。現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里,績效獎占了不小的比重。理論上,可以通過提高鄉鎮的績效系數來拉高收入。但實際操作中,縣直部門掌握著更多資源和話語權,制定分配方案時,很難把鄉鎮的系數提得過高。再加上有些地方實行績效統籌,為了照顧縣直干部的情緒,往往只給鄉鎮象征性地漲一點基礎工資,根本達不到總體待遇高出20%的要求。
還有一個現實問題,就是“算賬”難。如果真給鄉鎮干部漲薪20%,縣直和街道的干部心里難免不平衡。很多地方為了不出亂子,只能適當發點鄉鎮工作補貼,但離20%的差距還差得遠。
總的來說,這件事“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要真正破局,光靠縣級遠遠不夠,需要中央和省級財政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專門為鄉鎮干部漲薪部分“買單”,而不是把壓力全都壓在縣里。
這也正是不少人大代表反復呼吁、希望盡快兌現鄉鎮干部收入差距20%的初衷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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