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解答
行政訴訟實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被訴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嚴禁僅委托律師出庭應訴,切實推進行政爭議實質化解。
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正職負責人、副職負責人、參與分管被訴行政行為實施工作的副職級別的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負責人不能出庭的,必須委托本機關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
對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人數眾多等重大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向監察機關、上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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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考判例(裁判文書網典型裁判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行申9214號
裁判要旨:行政機關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且僅委托律師出庭的,法院可以予以訓誡、提出司法建議。
(2023)京行終2876號
裁判要旨:行政機關僅委托律師出庭,不符合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要求。
(2023)滬行申1245號
裁判要旨:重大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實質化解糾紛。
三、法律法規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應當負責人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1. 負責人出庭是法定義務,而非可選權利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法定職責,必須嚴格履行,不得無故推脫。
2. 嚴禁僅律師出庭,工作人員出庭是底線
負責人無法出庭的,必須委托本機關工作人員,僅由律師出庭屬于程序違法。
3. 出庭意在實質化解糾紛,而非走過場
負責人出庭便于當庭溝通、協調解決爭議,推動行政糾紛實質性化解。
4. 拒不出庭將承擔相應責任
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可出具司法建議,相關人員可能被追責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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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析
本問明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法定要求,倒逼行政機關重視行政訴訟、直面行政爭議,拉近官民溝通距離,推動糾紛實質性解決,提升依法行政意識。
1. 規則核心目的:督促行政機關正視執法問題,實質化解行政爭議,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2. 實務關鍵意義:規范行政機關應訴行為,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提升庭審質效。
3. 體系銜接:本問承接庭審應訴環節,完善行政訴訟應訴規范體系。
行政訴訟問楹庭律師,礦業權糾紛問楹庭律師、行政處罰也要問問楹庭律師,企業要清楚法律關系、類似判例和裁判規則之后再做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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