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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高級合伙人、刑事副主任、專注重大疑難復雜的詐騙案辯護;
備注:本文原創,未經許可不能轉載
專業解讀“兩高”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導語】
2024年8月1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隨著《解釋》的正式施行,張春律師團隊對這一司法解釋進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解讀,并結合豐富的辦案經驗,對《解釋》逐條全面解讀,從10個角度分享專業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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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洗錢行為的認定:《解釋》明確了“自洗錢”和“他洗錢”的犯罪認定標準,即無論是為自己還是他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都可能構成洗錢罪。辯護律師需要仔細審查《解釋》中對洗錢行為的定義,尤其是“自洗錢”和“他洗錢”的區別,以及行為人是否具有“知道或應當知道”的主觀認識
“自洗錢”:《解釋》第一條規定:為掩飾、隱瞞本人實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實施該條第一款規定的洗錢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他洗錢”:《解釋》第二條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他人實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實施該條第一款規定的洗錢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最高可能會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者在法律處理上的區別:
主觀故意的認定:在“他洗錢”中,需要證明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即明知資金來源非法而依然選擇幫助洗錢。而在“自洗錢”中,行為人本身就是上游犯罪的實施者,因此主觀故意的認定相對直接。
刑事責任的主體:“自洗錢”的責任主體是上游犯罪的行為人本人;而“他洗錢”的責任主體是幫助他人洗錢的第三方,即不是上游犯罪的直接行為人。
量刑考量:盡管兩者都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定罪處罰,但在量刑時可能會考慮行為人與上游犯罪所得的關系、洗錢行為的規模、次數、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這些因素可能會影響到最終的刑事責任。
2.主觀認識的審查:《解釋》第三條提出了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洗錢行為的認定標準,強調了對行為人主觀認識的綜合審查,包括行為人的職業經歷、與上游犯罪人員的關系等因素。
《解釋》第三條認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應當根據行為人所接觸、接收的信息,經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移、轉換方式,交易行為、資金賬戶等異常情況,結合行為人職業經歷、與上游犯罪人員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供述和辯解,同案人指證和證人證言等情況綜合審查判斷。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在洗錢犯罪的案件中,證明行為人沒有主觀故意是一項挑戰,但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出罪的辯護。
在我們辦理此類案件中,常見于行為人沒有接收到任何表明資金來源可疑的信息或證據,因此無法知道資金涉及犯罪活動;行為人的行為是基于正常的商業判斷和交易實踐,而非出于掩飾或隱瞞犯罪所得的目的;如果可能,證明資金來源本身是合法的,或者行為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資金來源合法;還有行為人一貫的交易習慣和商業實踐一致,沒有表現出故意洗錢的跡象;還有行為人在交易過程中沒有采取任何特殊的掩飾或隱瞞手段,其行為是開放和透明的;交易過程中的記錄和文件都是完整和透明的,沒有故意銷毀或隱藏任何證據;對于任何可能被視為可疑的行為,提供合理的解釋,證明這些行為有合法的商業或個人理由;提供證人證言,特別是那些能夠證明行為人不知情或沒有故意洗錢的證人等等。證明行為人沒有主觀故意通常需要綜合運用多種證據和論點,構建一個有力的辯點。
3.情節嚴重的標準:《解釋》第四條明確了洗錢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如洗錢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多次實施洗錢行為,拒不配合財物追繳等情形。“情節嚴重”將有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我們在辦理此類中發現有部分案件對洗錢數額的計算方法存在爭議,特別是當涉及多次洗錢行為時,數額的累計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重復計算的問題。那么就需要專業律師結合案件證據提出辯護要點。
《解釋》第四條洗錢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多次實施洗錢行為的;
(二)拒不配合財物追繳,致使贓款贓物無法追繳的;
(三)造成損失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次以上實施洗錢犯罪行為,依法應予刑事處理而未經處理的,洗錢數額累計計算。
4.洗錢方式的擴展:《解釋》第五條將通過“虛擬資產”交易列為洗錢方式之一,這表明隨著金融科技的發展,洗錢手段也在不斷演變,法律也在適應這些變化。
從2022年至2023年辦理的洗錢案件來看,洗錢手段復雜多變,并且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廣泛應用,洗錢手法也在不斷翻新升級。其中,虛擬幣、游戲幣、"跑分平臺"、直播打賞等成為新型洗錢載體和方式,呈現出更加復雜和隱蔽的"網絡化""鏈條化"特征。這進一步強調了"虛擬資產"在現代洗錢活動中的重要性和其作為洗錢手段的隱蔽性。
在辯護策略上,針對涉及"虛擬資產"的洗錢案件,辯護律師需要重點關注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上的故意,以及其行為是否符合《解釋》中對洗錢行為的定義。同時,律師還需要關注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涉及《解釋》中提到的新型洗錢載體和方式,以及是否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不知情或其行為不構成洗錢。
5.競合處罰原則:《解釋》第六條明確了洗錢罪與其他相關罪名的競合處罰原則,強調了在處理洗錢案件時,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解釋》第六條掩飾、隱瞞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構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量刑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實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行為,構成洗錢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最高可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最高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最高可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6.罰金數額標準:《解釋》第九條提出了罰金數額的具體標準,這有助于統一司法實踐中的罰金判決標準。
《解釋》第九條犯洗錢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判處一萬元以上罰金;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罰金。
7.從寬處罰的標準:《解釋》第十條提出了從寬處罰的標準,鼓勵行為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并積極配合追繳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
《解釋》第十條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行為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并積極配合追繳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解釋》也給行為人從寬處罰的標準,為行為人爭取從寬處罰的機會,特別是當行為人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積極配合追繳犯罪所得時。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因此,洗錢類的案件屬于新型犯罪案件,律師第一時間介入研判案件是非常重要的。
8.單位犯罪的處理:《解釋》第十一條對單位實施洗錢犯罪的處理進行了規定,強調了對單位及其直接負責人員的處罰。
《解釋》第十一條單位實施洗錢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辯護律師可以針對《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為行為人爭取責任界定的合理性,特別是區分直接責任人和間接責任人的責任范圍。
9.上游犯罪的定義:《解釋》第十二條明確了“上游犯罪”的定義,包括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等,這有助于界定洗錢罪的適用范圍。
《解釋》所指的上游犯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這有助于界定洗錢罪的適用范圍。
對于“實施該條第一款規定的洗錢行為的”,實質上是行為人提供資金賬戶給上游犯罪使用的,實務中常見于提供銀行卡、公司賬戶等等。還有行為人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跨境轉移資產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
《解釋》對“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作了進一步的細分。具體如下:
(一)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拍賣、購買金融產品等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四)通過買賣彩票、獎券、儲值卡、黃金等貴金屬等方式,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過賭博方式,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
(六)通過“虛擬資產”交易、金融資產兌換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七)以其他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10.實施時間:《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了施行時間,即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5號)。辯護律師需要關注新舊法律的銜接問題,確保辯護策略符合最新的法律規定。
綜上,我們認識到,洗錢罪的界定、主觀故意的證明、情節嚴重性的評估、洗錢方式的多樣性、競合處罰原則的適用、罰金數額的確定、從寬處罰的標準、單位犯罪的責任劃分、上游犯罪的定義,以及新舊法律的銜接,都是我們在刑事辯護中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我們律師需要關注《解釋》在司法實踐中的一致性問題,防止存在不同地區或不同案件中對《解釋》的不同理解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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