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指出,要“弘揚誠信文化、廉潔文化。”為此,在發揮好制度管住長遠作用的基礎上,必須重視廉潔文化的日常浸潤作用,加強對干部八小時工作時間和空間之外的教育引領和監督。
以廉潔文化浸潤干部思想,照亮社交監督“時空盲區”
法治是規范干部社會交往的第一重保障,發揮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作用。但是,在私人社交場合,法治卻會出現所謂“退場”的現象:一是社會現象千變萬化,法律法規等制度無法窮盡干部社會交往的全部類型,呈現出一定的遲滯性。二是社會交往的失序行為經常被偽裝為“禮尚往來”“人之常情”,甚至“理所當然”,法律法規等制度在運行上可能面臨失靈風險。廉潔文化作為鐫刻在主體血脈深處的“基因”,其邏輯出場至少有三個方面的必要性。
一是提升思想警覺,嚴防心理防線的后撤。
廉潔文化本質上是一種文化規矩,作用于人的思想和行為,有效防止干部在社會交往中邊界感的彌散——干部身份讓位于朋友身份,進而心理防線后撤、底線降低。質言之,廉潔文化以日用而不覺的特定形態劃定了干部社會交往的時空邊界,確立社會交往的大原則,教育引導廣大干部“可者與之,其不可者拒之”,筑牢“不想腐”的堤壩。
二是校準行為邊界,防范交往性質的轉換。
在實踐中,干部有時面臨前一個情境中尚屬合情合理的行為,但隨著對象、情境、內容的變化,在“溫水煮青蛙”式的不自覺中,轉換為脫序行為的情形。所以,當時情境下的“不得不”甚至“身不由己”是不少干部因違紀違法被查處后的通常辯護說辭。廉潔文化為準確識別和感知這種“情景轉換”提供了文化上的“報警器”,筑牢“不能腐”的堤壩。
三是克服習慣傾向,提防規則規范的失靈。
文化是促進制度性規定轉化為現實的“催化劑”,廉潔文化為干部社會交往教育引領和監督制度建設提供合理化論證,使得干部從思想和情感上理解制度、認同制度、遵守制度,從而緩解制度性規定與現實環境之間的邏輯張力、緩和社交習慣與正式制度之間的沖突,提升既有制度的適配性、權威性、威懾力,促進紙面制度轉化為活的、運行的制度的效度和信度,筑牢“不敢腐”的堤壩。
以廉潔文化形塑社交新風,推動廉潔風尚“化風成俗”
廉潔文化不僅對干部的思想建設不可或缺,對于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等“三圈”的規制方面,亦有不可替代的建構作用,發揮隱性“坐標”“圓規”“標尺”作用,助力營造風清氣正的黨內政治文化。
一是發揮廉潔文化導引社交圈“航向”的“坐標”作用。
文化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靈魂。干部的社會交往既要對標對表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新時代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中關于“自覺遵守社會交往、公共場所中的文明規范”的規定,嚴守社會交往的普遍規則,同時又要按照黨員干部的要求,深刻把握廉潔文化的“魂脈”和“根脈”,解決“為誰交往”的問題。
二是發揮廉潔文化劃定生活圈“半徑”的“圓規”作用。
對于非工作時空的交往,要恪守廉潔底線,要合理確定交往的頻次。干部在生活圈交往中要保持必要的倫理限度、制度限度,解決“如何交往”的問題。
三是發揮廉潔文化確定朋友圈“面積”的“標尺”作用。
要促進中華優秀傳統廉潔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干部要把有限的生命投身于為人民服務的偉大事業中,結交于民、不交于權,結交于義、不交于利。朋友圈的“面積”究竟應該有多大、誰可以占用朋友圈“面積”,廉潔文化是測量的“標尺”,解決“與誰交往”的問題。
以廉潔文化涵養制度建設,實現文化自覺“制度成型”
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綱要(2023-2027年)》從黨內法規建設角度對領導干部社會交往監督制度作出總體擘畫,要求“完善從嚴管理監督干部制度,探索加強對領導干部社會交往的監督,讓干部習慣在受監督和約束的環境中工作生活。”
一是把廉潔文化融入用人制度。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把“忠誠干凈擔當”確立為高素質專業化黨政領導干部隊伍建設的基本目標。《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規定:“對于具有國(境)外學習或者工作經歷的人員,可以通過適當方式或者委托相關部門協助了解在國(境)外的學習、工作、社會交往等情況。”
二是把廉潔文化融入機構規范。
廉潔是所有黨和國家機關以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建設的基本要求。2025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均規定村民或者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或居民服務,接受村民或居民監督。同時,這兩部法律均把廉潔履職要求具象化為近親屬回避等具體制度性規范,以剛性要求確保組織和成員履職盡責的廉潔性。
三是把廉潔文化融入行為規則。
行為規則是規范干部社會交往行為的直接依據。在黨的政策體系中,《關于加強新時代廉潔文化建設的意見》從強化黨員干部廉潔自律意識、增強黨員領導干部思想自覺的角度,以全口徑覆蓋、全主體參與、多舉措推進的方式,把規范黨員干部行為作為靶點,打出廉潔文化建設組合拳,引導廣大黨員干部廉潔從政、廉潔用權。
四是把廉潔文化融入紀律體系。
在集成性制度方面,《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從政治、組織、廉潔、群眾、工作、生活“六大紀律”的角度對黨員干部社會交往作出禁止性規定。在分散性制度方面,不少單位以領域層次為單元,制定黨員干部社會交往的正面和負面清單,拓展和細化“假設、處理、制裁”的實踐結構,把在實踐中檢驗過的、行之有效的做法,納入新制度或者既有制度框架,為干部社會交往提供鏡鑒。
本期來源:黨建參閱公眾號
本期編輯:魏元恒
本期校對:嚴曉璐 魏元恒 王衛濤
本期審核:嚴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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