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泉州市應急管理局發布《福建泉州沙廈高速公路“2·4”較大道路運輸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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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4年2月4日8時57分許,王*偉駕駛豫NW0526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豫NSP98掛號重型欄板半掛車,裝載石材)沿沙廈高速公路由省新服務區往武漢方向行駛至98KM+850M路段時,追尾碰撞多輛小型汽車引發車輛起火,造成7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165.5萬元。
事故發生后,泉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以泉州市應急局為組長單位的事故調查組,調查形成了《福建泉州沙廈高速公路“2·4”較大道路運輸事故調查報告》,并經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意。各有關單位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復要求,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分別落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
事故責任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一)刑事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1.王*偉,豫NW0526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豫NSP98號重型欄板半掛車)駕駛人。
處理建議: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處理落實情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8月14日被依法移送鯉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鯉城區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判決(閩0502刑初〔2024〕484號),認定其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2.鄭*濤,豫NW0526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豫NSP98號重型欄板半掛車)實際車主。
處理建議: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處理落實情況: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24年8月14日被依法移送鯉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鯉城區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判決(閩0502刑初〔2024〕484號),認定其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3.李*義,男,柘城縣木石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處理建議: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處理落實情況: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25年4月7日被德化縣公安局立案調查,目前案件仍在偵辦中(德公刑偵立字〔2025〕00086號)。
(二)企業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1.王*龍,男,豫NW0526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豫NSP98號重型欄板半掛車)駕駛員,負責豫NW0526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豫NSP98號重型欄板半掛車)車輛技術管理工作。
處理建議:由柘城縣交通運輸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處理落實情況:柘城縣交通運輸局對柘城縣木石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依法依規進行停業整頓,對該涉事車輛司機予以辭退。
2.趙*飛,柘城縣北斗車輛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處理建議:由河南省商丘市交通運輸局予以進一步調查處理。
處理落實情況:未落實。
(三)黨紀、政紀處分落實情況責任追究部分
1.司*勇,柘城縣運輸事業發展中心副主任(分管貨運與物流股)。
處理建議:建議由河南省商丘市紀委監委對柘城縣運輸事業發展中心分管領導存在的履職不到位的問題予以進一步調查處理。
處理落實情況:2025年1月3日,柘城縣交通運輸局給予司*勇誡勉談話(柘交〔2025〕2號)。
2.劉*志,柘城縣運輸事業發展中心貨運與物流股股長。
處理建議:建議由河南省商丘市紀委監委對柘城縣運輸事業發展中心主管人員存在的履職不到位的問題予以進一步調查處理。
處理落實情況:2025年1月3日,柘城縣交通運輸局給予劉*志政務警告(柘交〔2025〕2號)。
3.黃*龍,中共黨員,泉州高速交警支隊二大隊龍潯中隊中隊長。
處理建議:由中共福建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泉州高速公路支隊紀律檢查委員會依紀依規予以處理。
處理落實情況:根據《泉州高速交警支隊關于對泉州沙廈高速公路“2.4”較大道路運輸事故涉及支隊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閩公交警泉高〔2024〕126號),責令二大隊龍潯中隊中隊長黃*龍在大隊支委會上作出檢討。
4.蔡*彬,中共黨員,泉州高速交警支隊二大隊副大隊長。
處理建議:由中共福建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泉州高速公路支隊紀律檢查委員會依紀依規予以處理。
處理落實情況:根據《泉州高速交警支隊關于對泉州沙廈高速公路“2.4”較大道路運輸事故涉及支隊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閩公交警泉高〔2024〕126號),對二大隊副大隊長蔡*彬進行批評教育。
5.龔*彬,泉州高速執法支隊一大隊南安北中隊第二負責人。
處理建議:由中共福建省交通運輸綜合保障服務中心紀律檢查委員會依紀依規予以處理。
處理落實情況:2024年8月23日,中共福建省交通運輸綜合保障服務中心紀律檢查委員會給予龔*彬批評教育。
6.鄭*城,中共黨員,現泉州高速執法支隊業務管理科科長,原泉州高速執法支隊一大隊副大隊長。
處理建議:由中共福建省交通運輸綜合保障服務中心紀律檢查委員會依紀依規予以處理。
處理落實情況:2024年8月27日,中共福建省交通運輸綜合保障服務中心紀律檢查委員會對鄭*城進行談話提醒。
事故責任單位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一)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行政處罰落實情況
柘城縣木石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處理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由市應急局對柘城縣木石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予以行政處罰。
處理落實情況:2024年10月25日,泉州市應急管理局對柘城縣木石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壹佰伍拾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泉應急罰〔2024〕49號)。
(二)對有關部門、單位處理落實情況
1.柘城縣交通運輸局
處理建議:由河南省商丘市紀委監委對其存在的履職不到位的問題予以進一步調查處理。
處理落實情況:2025年1月3日,柘城縣交通運輸局給予柘城縣交通運輸局安全監督股通報批評(柘交〔2025〕2號)。
2.柘城縣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處理建議:由河南省商丘市紀委監委對其存在的履職不到位的問題予以進一步調查處理。
處理落實情況:2025年1月3日,柘城縣交通運輸局給予柘城縣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通報批評(柘交〔2025〕2號)。
3.柘城縣運輸事業發展中心
處理建議:由河南省商丘市紀委監委對其存在的履職不到位的問題予以進一步調查處理。
處理落實情況:2025年1月3日,柘城縣交通運輸局分別給予柘城縣運輸事業發展中心副主任司*勇誡勉談話、柘城縣運輸事業發展中心貨運與物流股股長劉*志政務警告(柘交〔2025〕2號)。
4.柘城縣北斗車輛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處理建議:由河南省商丘市交通運輸局對柘城縣北斗車輛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長期非法從事營運活動的行為予以進一步調查處理。
處理落實情況:未落實。
5.泉州高速交警支隊二大隊
處理建議:由泉州高速交警支隊對其二大隊予以通報批評。
處理落實情況:2024年8月14日,泉州高速交警支隊下發《泉州高速交警支隊關于對泉州沙廈高速公路“2.4”較大道路運輸事故涉及支隊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閩公交警泉高〔2024〕138號),給予二大隊通報批評。
6.泉州高速執法支隊一大隊
處理建議:由泉州高速執法支隊對其一大隊予以通報批評。
處理落實情況:2024年8月30日,泉州高速執法支隊下發《福建省泉州高速公路行政執法支隊關于給予一大隊通報批評的決定》(閩泉高執〔2024〕61號),給予一大隊通報批評。
(來源:?泉州市應急管理局、中安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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