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是政府履職行權的前沿陣地,一頭連著行政履職質效,一頭系著群眾切身利益,每一次執法,都直接關乎人民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對法治建設的信心。行政執法監督作為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執法的內部層級監督,是統籌行政執法工作的基本方式,更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深化法治政府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今年4月1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青海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青海成為國家條例出臺后全國首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省份,標志著我省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全面邁入法治化、規范化、程序化新階段,為新時代行政執法提質增效、執法監督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奠定了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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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縣綜合執法局開展案卷自查自糾工作。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供圖 頂層謀篇把方向
制度護航筑根基
做好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離不開科學完善的頂層設計與制度支撐。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持續健全行政監督制度體系,法治政府建設各項綱要文件相繼出臺,明確要求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構建常態化、長效化監管機制。黨的二十大報告著重強調,要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和能力建設,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國家層面緊跟中央部署,持續出臺專項政策,統籌謀劃新時代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明確全域覆蓋、協同聯動的監督體系建設目標。
2025年12月,國務院《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正式公布,填補了國家層面行政執法監督專門立法的空白。國家各項制度架構持續優化、專項政策接續出臺,既筑牢了制度根基,也為我省開展地方立法明晰了路徑,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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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赴格爾木市公安局法制支隊開展立法調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供圖 立足省情夯基礎
實踐探索聚底氣
在國家頂層制度的指引下,省委、省政府始終將法治政府建設擺在突出位置,結合全省治理實際,從制度建設與運行機制兩方面持續探索創新,在行政執法與監督領域深耕實踐,為地方立法工作筑牢了實踐根基。
在制度建設上,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常態化推行部門權責清單動態管理,健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配套制度,織密全方位、無死角的行政執法制度約束網絡。在運行機制上,依托“12345”政務便民熱線搭建監督信息共享平臺,建成全省統一行政執法監督數字化系統,穩步推進跨領域跨部門綜合執法改革,不斷優化執法流程、規范執法行為。
一系列立足省情、務實管用的舉措,有效提升了行政執法隊伍履職能力,持續優化了全省法治營商環境,也為《青海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起草、打磨、最終落地,積累了扎實的實踐經驗,凝聚起深厚的立法“底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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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烏蘭縣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開展“五一”假期前安全生產檢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供圖 直面短板破難題
廣納民意精立法
時代在發展,法治建設也需與時俱進。伴隨經濟社會持續發展,基層行政執法領域長期積累的深層次問題逐步顯現,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面臨諸多新挑戰。當前監督體系條塊分割、職責劃分模糊、監督方式單一、結果運用不足等短板日益突出,成為阻礙行政執法提質升級的堵點難點,亟須通過地方立法進行系統破解、補齊治理弱項。
立足基層執法監督現實需求,2025年,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將《青海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列為重點立法項目,高位統籌、全力推進。立法過程中,各部門各司其職、協同發力,省司法廳牽頭起草,廣泛征集各方意見,組織專家研討論證;省人大監司委深入開展調研,結合全省執法現狀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為讓立法更貼合基層實際,一審之后,省人大法制委緊扣省情實際開展靶向調研,深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及格爾木市,海東市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等地,面對面傾聽執法人員、基層干部訴求。同時多渠道書面征求市州人大、立法基地、基層立法聯系點意見,召開部門座談與專家論證會議,廣納民智、匯集民意,累計收集意見建議百余條。
尤為值得一提的是,自上位法出臺后,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嚴格對照國務院《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結合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與各方建議,逐條分析研判、逐項打磨完善,既嚴守法治統一原則,精準銜接上位法規定,又充分貼合地方實際、兼顧基層執法需求,全力確保了法規條文務實管用、貼合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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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赴格爾木市公安局法制支隊開展立法調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供圖 健全機制嚴監督
法治賦能提質效
歷經多方調研、反復打磨,《青海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正式出臺,條例共二十一條,緊扣監督體制、范圍、方式、程序、保障五大核心,構建起全鏈條、閉環式行政執法監督體系,為規范執法行為、提升監督效能提供法治保障。
條例首先理順監督體制,構建權責統一的監督格局。明確行政執法監督屬于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督,確立“政府領導、司法行政部門負責、鄉鎮協助、各方參與”的監督工作體系,強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領導責任,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主體職責、鄉鎮司法所協助職責,規范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要求,形成上下聯動、左右協同的工作格局。
同時,條例堅持問題導向,明確靶向精準的監督內容。針對基層執法監督難點痛點,劃定清晰的行政執法監督“清單”,規定對行政執法主體、程序、決定的合法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執法決定的合法性、適當性,有案不立、趨利性執法、違規異地執法等突出問題,以及行政執法公示、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程序制度落實情況及執行情況等進行監督,全方位規范行政執法權力運行,讓行政執法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在監督實施上,條例豐富監督方式,強化“剛柔并濟”的監督手段。構建“日常監督+專項監督+重點監督”模式,規定通過案卷評查、質效評議、工作檢查等方式開展日常監督;對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特定領域進行專項監督;對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大的典型問題采取掛牌督辦、提級監督等方式重點監督。同時,賦予監督機構調閱資料、組織聽證等履職權限,讓監督工作更具針對性和實效性。條例同時建立了完善整改閉環機制,通過制發督辦函、監督意見書、監督決定書,輔以通報約談等方式,確保監督結果落地見效,杜絕監督“走過場”。
此外,條例健全長效保障機制,夯實監督工作支撐。從隊伍建設、社會參與、數字賦能、協同聯動等方面發力,規定配齊配強監督人員、拓寬社會監督渠道、推進數字監督建設、強化各類監督銜接,全方位提升行政執法監督專業化、智能化水平,凝聚監督合力,以有力有效的執法監督,持續推動全省法治政府建設走深走實。
(來源:青海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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