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19歲女孩挪用父親公司1700萬元當‘榜一大姐’”“七旬老人半年打賞主播330萬元”等新聞接連不斷,引發社會關注。如今,觀看網絡直播已成為大眾常見的休閑娛樂方式,理性打賞屬于正常內容付費,但部分主播為追逐利益誘導網民盲目沖動消費,甚至出現不少未成年人私自大額打賞的情況。那么,如當事人清醒之后反悔,這些在直播中的“豪擲千金”還能要回來嗎?來看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的解讀。
提問1:
未成年人用家長的錢進行打賞,能不能退還?
案情
17歲的小劉在某直播平臺實名注冊,其賬戶綁定了父親的銀行卡。短短一年時間,小劉累計充值超過45萬元,全部用于直播打賞。最初,平臺發現小劉異常消費后,曾主動對其賬戶采取消費限制措施,關閉了充值和打賞權限。但隨后小劉冒充監護人致電平臺客服,平臺僅憑電話確認便解除了全部限制措施,致使其后續大額充值消費的發生。
小劉的父親發現后訴至法院,要求平臺返還打賞款項。法院審理認為,小劉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大額充值、打賞行為未經監護人事前同意,事后監護人明確拒絕追認,因此該交易行為無效。綜合考慮各方過錯程度,法院最終判決平臺退還小劉24萬元。
法官釋法
近日,中央網信辦發布《關于加強網絡直播打賞規范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新規)。其中第七條專門聚焦未成年人保護,要求網站平臺不得向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打賞服務;向8周歲至16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打賞服務,應征得其監護人同意;向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打賞服務,應征得其監護人同意或核驗其收入證明材料。對發現疑似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賬號打賞的,應進行必要的核驗,確系未成年人打賞的,應立即采取處置措施。
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四條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網絡直播平臺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合理限制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單次及單日累計消費金額,并禁止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未成年人在網絡平臺上的大額打賞行為,與其年齡、認知水平不相匹配,未經監護人同意或追認的,該行為無效。這一規定為家長追回未成年人打賞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
同時,民法典也明確了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的責任分配原則:行為人應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需折價補償;各方需按過錯比例承擔損失。上述案件中,法院之所以沒有支持全額退款,正是因為各方均存在一定過錯:平臺在解除消費限制時審核方式過于簡單,未能盡到合理審查義務;當事人小劉沉迷打賞,并冒充監護人規避平臺管控,且監護人對其財產管理不當,未有效監督孩子的消費行為。因此,法院綜合各方過錯程度后作出了按比例返還的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新規對平臺提出的并非“一次性設限”的形式要求,而是貫穿全流程的管理義務。平臺不能僅靠標注“年齡18+”或設置一次限制就一勞永逸,必須在注冊審核、消費限額、異常消費預警、解除限制審核等全流程建立有效的未成年人保護體系。否則,平臺不僅面臨行政監管風險,還可能在民事糾紛中被認定存在較大過錯,并承擔更多退款責任。
提問2:
配偶為霸“榜一”私自打賞,能不能退還?
案情
王某與李某是夫妻。2018年11月開始,王某在一直播平臺大量充值,長期向女主播楊某高額打賞。二人不僅在直播間互動頻繁,還發展為線下交往,有大量曖昧聊天記錄及約會記錄。在交往過程中,楊某多次索要大額打賞。
在雙方建立戀愛關系后,王某打賞金額大幅攀升,連續5個月單月充值超過100萬元,甚至有的單月打賞金額高達340余萬元,長期占據該直播間的“榜一”。李某得知后,將楊某、直播平臺及楊某的經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連帶返還打賞款項的一半。法院審理后認為,正常合理的直播打賞屬于自愿消費行為,但王某與楊某的交往已超出主播與用戶的一般互動范疇。楊某以戀愛為名刻意誘導王某持續高額打賞,平臺未盡到管理和保護消費者權益職責,最終判決平臺向李某返還787.5萬元。
法官釋法
這是近年來少見的判令平臺承擔返還責任的典型案例,其核心看點與新規提出的多項要求直接對應,即平臺在哪些情況下需要對用戶的打賞行為擔責。
從法律性質看,用戶通過平臺充值兌換虛擬貨幣,平臺為其提供虛擬幣兌換、禮物特效、賬戶等級提升等增值服務,主播提供直播表演,構成了完整的網絡服務消費鏈條。用戶打賞屬于通過付費獲取增強型內容服務的消費行為,與平臺之間成立網絡服務合同關系。一般情況下,打賞完成即產生法律效力,不能隨意要求返還。
但當打賞摻雜了情感誘導和不正當男女關系,與直播服務無法形成合理對價時,情況則不同。本案的特別之處在于誘惑打賞、監管失職等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經法院查明,平臺以打賞金額為依據設置了各類榜單,打賞越多排名越靠前,越容易得到其他網友的關注和跟風,這種算法模型易促使主播以不正當手段誘導用戶沖動打賞。而平臺對楊某的行為聽之任之,損害了用戶合法權益、行業交易秩序及社會公共利益。
為防范用戶非理性消費、防止主播以不正當手段誘導打賞,新規第三條要求提供打賞限額:用戶首次進行直播打賞,平臺應主動提供打賞限額設置服務,允許用戶設定個人單次、單日打賞最高金額;用戶放棄限額設置或修改其設置的限額,平臺應通過適當方式確認。新規第四條要求提供打賞提醒功能:平臺應合理設置用戶打賞提醒觸發條件、提醒方式和提醒頻次,將相關功能默認為開啟狀態,并允許用戶自行修改相關設置;用戶關閉提醒功能的,平臺應通過適當方式確認。
此外,對于打賞金額排名,新規也明確提出,未經用戶同意,平臺不得公開展示用戶充值打賞、購買禮物等消費統計數據。不得以打賞額度為唯一依據對主播排名、引流、推薦或對用戶進行排名。
提問3:
老年人的“糊涂轉賬”,能不能退還?
案情
老王退休后閑來無事,每天流連各大直播間,打賞主播成了他日常“必修課”。老王的豪爽很快引起主播注意,二人隨即添加了微信好友。此后,老王的打賞方式從直播間刷禮物逐步變為線下大額轉賬,有的單筆金額甚至高達數萬元。
老王妻子知曉此事后,認為老王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將主播及直播平臺一并訴至法院,要求全額返還打賞款。法院審理后認為,老王私下轉賬記錄與平臺合規直播打賞不同,明顯超出正常互動消費范疇,也超出夫妻一方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范疇。老王的轉賬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與妻子協商一致,主播取得款項亦非善意,最終法院判決主播返還老王夫妻共同財產14.4萬元及利息。
法官釋法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老年人“觸網”,并加入了網絡直播打賞行列。部分老年人不惜將養老金、看病錢稀里糊涂地“刷”給主播,引發家庭矛盾和法律糾紛。
新規第二條要求規范打賞營利權限開通:網絡直播賬號申請開通打賞營利權限,如有違規記錄,應在處置期滿3個月后,再予以開通;網絡直播賬號被禁言的,應同步暫停其打賞營利權限,時長為禁言期限的2至3倍。新規第六條要求規范打賞互動:平臺應加強打賞互動審核,不得含有違法和不良信息,不得通過打賞返現、自我打賞等方式誘導用戶打賞,不得為打賞用戶設置特殊保護權限,避免干擾網絡直播生態。這些規定都是為了保障打賞交易在平臺監管體系內有序進行。
上述案件的發生就是因為繞開了平臺的監管。如上文所述,在正常的網絡消費場景下,配偶很難直接要求主播返還打賞款。而本案中,老王通過微信直接向主播轉賬,這筆錢繞開了平臺直接進入主播的個人賬戶,構成贈與合同關系,與直播間刷禮物的正常消費屬性完全不同。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對于打賞者而言,私下轉賬和通過平臺刷禮物的法律性質截然不同。前者可能會被認定為贈與行為,一旦發生糾紛,主播需要返還的可能性較大;而后者屬于消費行為,除非能證明存在誘導打賞、不正當關系等違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否則返還難度較大。
來源:北京日報 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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