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車有自動駕駛,喝點酒沒事,讓它自己開就行了”,這樣的想法,你聽過嗎?甚至有人專門購買“智駕神器”配件,逃避系統監測,讓車輛在無人監管狀態下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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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專題指導性案例,其中指導性案例271號明確了一個核心規則:車載輔助駕駛系統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即使開啟了輔助駕駛功能,醉駕照樣追究刑事責任。
真實案例:花200元買“神器”,換來1個半月拘役
2025年9月13日凌晨,浙江杭州的王某群在飲酒后做了一件“大膽”的事:他激活了車輛的輔助駕駛功能,設置好目的地,然后使用一個花200多元從網上購買的“智駕神器”配件,這個裝置可以模擬手握方向盤的狀態,讓系統無法檢測到他“脫手”。
隨后,王某群從主駕駛位移到副駕駛位,開始睡覺。車輛在無人監管狀態下行駛了約20分鐘,最終停在路邊,因擋道被群眾發現報警。經檢測,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為114.5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
王某群辯稱:“我當時沒開車,是車自己在開。”但法院沒有采納這一理由。最終,王某群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4000元。
更值得關注的是,這并非個案。2023年北京發生過類似案件,張某酒后開啟輔助駕駛功能被查獲,血液酒精含量高達201.4毫克/100毫升,同樣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張某上訴稱“開啟自動駕駛功能后道路危險性降低”,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開了智駕,到底算不算“駕駛”?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卻是司法實踐中的核心爭議點。最高法在指導性案例中給出了明確答案。
駕駛主體沒有變。根據國家標準《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 40429-2021),駕駛自動化等級分為L0-L5級。其中,L0-L2級屬于“駕駛輔助”,是當前商業化量產普遍使用的系統。其本質是“輔助”駕駛人駕駛,而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
即使開啟了L3級(有條件自動駕駛),駕駛人也需保持接管能力,在系統失效或超出場景時及時接管。L4、L5級尚處于試點階段,并未實現商業化普及。最高法明確指出:駕駛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后,仍是實際執行駕駛任務的人,負有確保行車安全的責任。
有辯護律師曾提出:開啟自動駕駛功能后,對公共安全的危害相對較小。但法院明確回應: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屬于抽象危險犯,只要行為人處于醉酒狀態且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對公共安全造成侵害的危險就已經被法律類型化認定,不會因為開啟了輔助駕駛而減弱。
2026年最高法工作報告明確強調:科技應用須守法律底線。輔助駕駛雖便利,但安全絕不能“放手”。牢記法律底線:輔助駕駛系統不是免罪金牌,駕駛人始終是責任主體,法律紅線不可逾越。
方向盤上的責任,永遠都應握在自己手中。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無論智駕多先進,這條底線不能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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