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內蒙古工商聯)
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第三章對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會條件和要求作出具體規定。一是規定推進互嵌式社區環境建設,完善各族群眾共居共學、共建共享、共事共樂的社會條件(第二十二條)。二是根據黨中央最新精神和民族工作實踐發展,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政策措施,規定便利措施、保障舉措,有序推進各民族人口流動融居(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三是對通過教育、文化、體育、旅游、網絡等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出具體規定(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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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部分文字來源于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的說明(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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