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運城一位女士,支付寶賬戶里存了184萬多,有做生意周轉的錢,還有貸款和朋友借款。結果一夜之間,這筆錢全被自動捐給了三家慈善機構。她堅稱自己根本沒操作,而且支付寶客服明明已經幫她關閉了所有支付功能,還保證“誰也動不了你的錢”。可錢還是沒了。平臺說是她自愿捐的,警方說是經濟糾紛不立案,慈善機構說需要平臺出證明才能退款。三年了,一分錢沒要回來。這到底算誰的錯?今天咱們就把這件事掰開揉碎了聊一聊。
一、一覺醒來,184萬沒了,還“捐”給了慈善機構?
山西運城的蘭女士,一直在淘寶上做生意。她習慣把錢放在支付寶賬戶里,覺得安全又方便,里面存了184萬多——注意,這可不是閑錢,里面有貨款,有從朋友那借的錢,還有貸款。
2023年10月19日,蘭女士突然發現自己的支付寶賬戶被人登錄了。她嚇壞了,趕緊聯系支付寶客服。客服態度很好,為了確保賬戶安全,直接幫她把所有支付功能都給關了,還拍著胸脯保證:“放心吧,誰也動不了你的錢。”
蘭女士這才松了口氣。可誰知道,到了10月21日凌晨3點多,她還在睡覺呢,賬戶里的184萬多塊錢,像長了翅膀一樣飛走了——全部被捐贈給了三家慈善機構。其中一筆捐款正好是184萬元整,另外兩筆分別是5800多和1000元。
你想想,大半夜的,人睡得正香,手機也沒動,密碼沒人知道,人臉也沒刷過,錢就這么沒了。而且不是被轉走,而是“捐”給了慈善機構。蘭女士早上醒來看到短信,整個人都傻了。
她再次找到支付寶,問了一個最簡單的問題:你們不是說所有支付功能都關了嗎?為什么捐款還能捐出去?
支付寶客服的回應也很直接:我們后臺顯示,這筆捐款需要輸入密碼,還要人臉識別。如果不是你本人自愿操作的,根本不可能完成。所以,我們認定是你自己捐的。
蘭女士氣得差點沒背過氣去:“我是多有錢啊,我捐184萬元?我這些錢里有貸款、有借朋友的錢,我還要做生意呢!我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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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臺、警方、慈善機構三方“踢皮球”,到底誰該負責?
蘭女士沒辦法,只能挨個找人。
先找支付寶要求賠償。支付寶說,我們給用戶賬戶都買了資金保障保險,如果你的錢是被盜用的,保險可以賠。但是你這個情況,理賠時間已經超過了保單約定的2年事故保險時效,所以賠不了。
再找警方報案。警方看了看材料說,你這屬于經濟糾紛,不是刑事案件。要立案的話,得讓支付寶先出具一個“賬戶被盜”的書面證明。可支付寶根本不愿意出這個證明。
她又去找那三家慈善機構,希望他們把捐款退回來。慈善機構也挺為難:我們收到的捐款,不知道是不是你自愿的。你要是說不是自愿的,那就得讓支付寶出一個“非自愿捐贈”的證明。支付寶不出,我們也沒法退。而且慈善機構還補了一刀:這筆錢捐進來之后,可能已經變動了,就算證明了,也不一定能全額退還。
就這樣,三方誰都不肯先邁出一步。蘭女士夾在中間,跑了三年,一分錢沒要回來。最后實在沒辦法,只能向媒體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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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分析:支付寶的承諾算不算數?保險時效能攔得住她嗎?
咱們不站隊,只講法律。這件事里,至少有兩條線值得好好掰扯。
第一,支付寶的承諾有沒有法律效力?
注意一個關鍵細節:支付寶客服明確告訴蘭女士,已經關閉了她賬戶的“所有支付功能”,并且保證“誰也動不了你的錢”。這句話,在法律上可以理解為一種服務承諾。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蘭女士和支付寶之間是服務合同關系。支付寶承諾“關閉所有支付功能”,結果捐款功能沒關,錢照樣轉出去了。哪怕捐款需要密碼和人臉識別,但如果系統存在漏洞或者異常登錄,支付寶作為平臺,有義務保障賬戶安全。更何況,客服的承諾是明確、具體的。現在承諾落空了,支付寶至少涉嫌違約。
有人可能會說,捐款也是支付的一種,密碼和人臉都對了,怎么能怪平臺?問題是,蘭女士堅稱自己沒操作。如果真的是別人盜用了她的密碼和人臉信息,那平臺的安全驗證就沒能擋住非法操作。如果連平臺自己都搞不清楚是誰操作的,那讓用戶自己承擔184萬的損失,公平嗎?
第二,保險的“2年時效”條款,對蘭女士不一定管用。
支付寶提到的“資金保障保險”,屬于格式條款。也就是那種保險公司提前寫好的、用戶只能點“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必須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對方注意那些跟自己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比如免責、減責、時效限制等等。如果沒有明確提示,對方可以主張這個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2年的保險理賠時效,對用戶來說影響巨大。支付寶有沒有在蘭女士購買或者激活這個保險的時候,用顯著的方式提醒她“注意,超過2年就賠不了了”?如果只是藏在長長的用戶協議第某頁第某條里,沒有單獨彈窗、沒有加粗、沒有短信提醒,那這個時效條款很可能對蘭女士不產生效力。也就是說,她隨時可以要求理賠,平臺不能拿“過期”來搪塞。
另外,這個保險本來是用來賠“資金被盜”的情況。現在問題的核心,恰恰是支付寶不承認“被盜”,而蘭女士主張“非自愿”。如果支付寶拿不出證據證明是蘭女士本人自愿操作(比如人臉識別的完整記錄、設備信息、操作時的IP地址等),那保險公司和支付寶憑什么一口咬定不是盜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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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一下法律上的關鍵點:
· 平臺承諾“關閉所有支付功能”卻沒能阻止捐款,可能構成違約。
· 保險的2年時效條款,如果沒有顯著提示,對用戶不產生約束力。
· 誰主張誰舉證,支付寶說蘭女士自愿,那得拿出讓人信服的證據。光說“后臺顯示需要密碼和人臉”是不夠的,還得證明當時的人臉識別就是蘭女士本人,并且是她清醒狀態下主動操作的。
結論:這事兒你怎么看?
目前來看,警方因為經濟糾紛沒法立案,慈善機構等平臺證明,平臺不愿出證明也不承認責任,蘭女士最現實的辦法就是去法院起訴,讓法官來判。
這件事說到底,不只是蘭女士一個人的倒霉事。它牽扯出幾個很現實的問題:
第一,我們放在第三方支付平臺里的錢,到底安不安全? 平臺客服的一句“保證”,能不能當回事?
第二,格式合同里的“小字條款”,憑什么讓普通用戶吃虧? 保險時效、免責條款,如果真的沒有明確提醒,法律就不該慣著。
第三,當用戶和平臺各執一詞時,誰該承擔舉證責任? 平臺掌握著全部后臺數據,如果連它們都說不清操作來自哪里、是誰干的,憑什么讓用戶自認倒霉?
各位朋友,你覺得蘭女士這184萬,該不該由支付寶賠?如果你遇到類似情況,賬戶里的錢莫名其妙被“捐”了,你會怎么辦?歡迎在評論區說出你的看法。
(來源:綜合山西運城當地媒體報道及支付寶平臺公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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