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6】186
![]()
(圖源網絡 侵刪)
消費者購物后與商家產生售后糾紛,商家援引格式條款約定,要求消費者到千里之外的機構主張權利。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這種條款的效力應當如何認定?
案情簡介
2024年8月,趙某在某4S店購買一輛汽車,同時在該店購買價值1.4萬元的保養套餐,雙方簽訂了《服務合同》。合同簽訂后,趙某核銷了1次小保養服務,價值折算1000余元。
2025年8月,趙某因故要求4S店退還未使用的保養套餐費用,該店予以拒絕。趙某將該店起訴至槐蔭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4S店返還剩余保養費用1.3萬元。
4S店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雙方簽訂的《服務合同》通用條款中約定,任何基于本合同而產生或與本合同相關的爭議或索賠,應向外省某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因此,應當駁回原告起訴。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趙某與4S店簽署的《服務合同》屬于格式合同,其中的仲裁條款屬于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4S店應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根據4S店提交的合同打印件,該仲裁條款并未采取字體加黑、加粗或下劃線等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且4S店未舉證證明其已盡到提醒告知義務,趙某亦不認可上述仲裁條款,主張簽署合同時被告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法院對該主張予以支持。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槐蔭區轄區內,故槐蔭區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最終,法院依法裁定駁回4S店的管轄權異議。
法官說法
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在市場中廣泛使用,不僅規范了交易秩序,也提高了市場效率,給合同訂立雙方帶來了便利。但需要注意的是,為避免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利用自身預先擬定合同的優勢地位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維護公平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在消費領域,經營者相對于消費者,無論在法律儲備還是經濟體量等方面,通常居于強勢地位。這種情況下,經營者在提供格式條款時,往往占據更大的話語權。為防止經營者利用優勢地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對格式條款的正確使用作出了更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并非“免責金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在擬定條款時應遵循公平原則,訂立合同時需盡到提示提醒義務,并妥善保留相關證據;合同相對方(消費者)也應盡到審慎義務,簽訂合同前仔細閱讀合同內容,尤其關注與自身權益相關的條款,避免后續產生糾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轉自:山東高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