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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晨/文 在工作時間之外,通過釘釘或企業微信等即時通訊工具安排會議、培訓或其他工作,算不算加班?4月27日,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通過一例判決給出明確答案:只要用人單位在非工作時間內,強制或變相強制要求員工參與線上工作活動,即便員工可以“摸魚”,也應被認定為加班,具體時長則需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認定。
這不是首次在司法層面明確界定“隱形加班”,但它進一步明確了“隱形加班”的認定標準和裁判規則,推動了司法實踐的發展;對推動形成“珍惜時間”的企業文化與社會共識,也具有積極意義。
過去近二十年來,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不少企業逐漸形成了一種“不珍惜員工時間”的慣性。非工作時間通過即時通訊工具打擾員工——比如在晚上或周末發微信并期待秒回——已成為常態,甚至演變成在休息時間開展各種線上會議和培訓。企業似乎認為,這樣擠占員工的時間便是賺到了。
對這些企業而言,它們缺乏最基本的“珍惜時間”的意識。殊不知,很多時候開會往往是最大的時間浪費。如果管理者能清晰理解“人時”的概念——一場100人參加的一小時線上會議,消耗的就是100“人時”——或許就不會召開那么多可開可不開的會議了。企業或許認為,員工只需列席線上會議或者線上培訓,不用付出太多腦力和精力。但反過來要問:這種可有可無的會,為什么一定要開?明知員工可能“摸魚”的培訓,為什么還要組織?即便員工不專心,但既然被要求上線,就不得不做出參與的樣子,很難在這段時間里處理其他重要事務——時間就這樣被白白浪費了。
不過,我也想提出一點反思:員工通過法律手段爭取“隱形加班”的加班費當然沒錯,但這是否是最優解?既然認為這類會議不應當占用休息時間,員工的第一選擇或許應是明確向管理者提出,或用腳投票,而不是心不在焉地參會,再搜集證據維權。當然,這說起來有些“站著說話不腰疼”。但我想強調的是,我們更應期待越來越多的白領和知識工作者敢于對“浪費時間”直接說不,推動社會形成反對無意義耗時的共識,將時間真正還給員工,而不是指望用“隱形加班費”來變相容忍這種做法。換言之,被侵占的個人時間,本就不是用一點加班補償就能輕易“買回”的。
向前看,北京二中院的這一判決具有十分積極的信號意義。如果此類判例得以推廣,想必能給那些輕視人力價值的企業敲響警鐘。上海交通大學經濟學教授陸銘曾建議,針對普遍的“996”現象,可考慮立法設定“最高工作時間”——我十分贊同。
我們不僅需要形成珍惜員工時間的企業文化,更應清醒認識到,隨著AI技術的普及,大量“浪費時間”的事務性工作和可開可不開的會議,都將逐漸被AI或更高效的即時協同方式所取代。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該認真思考AI帶來的時間節約可能。
希望這能促成一次真正的企業文化轉向:從浪費、漠視時間,轉向珍惜每位員工的時間;從工業時代打卡計時的陳舊管理模式,躍升至以價值創造為核心的新文化。而實現價值創造的基石,正是給予員工對其時間一定的自主權。
我們期待AI帶來的顛覆之一,就是對“浪費時間”的文化說不。
(作者系財經作家,《經濟學人·商論》原總編輯,晨讀書局創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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