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以下簡稱《生態環境法典》)是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后我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又一重大成果,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了有力生態環境法治保障。
環境資源審判是人民法院服務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的核心職能與重要陣地。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宣傳闡釋《生態環境法典》,本刊推出一組封面文章,助力法律精神與條文規則的準確理解、統一適用,推動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文 |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楊臨萍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以下簡稱《生態環境法典》)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指引下的重大法律成果,是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后我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態環境法典”命名的法律,標志著我國生態環境保護開啟“法典化”時代。
一、
深刻認識《生態環境法典》實施對生態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重大意義
《生態環境法典》緊緊圍繞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中國建設目標要求,將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文明建設理論、制度、實踐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確定下來,對現行生態環境法律制度規范進行了系統整合、編訂纂修、集成升華,是人民法院生態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據。貫徹實施好《生態環境法典》,加強生態環境資源審判工作,以高質量司法服務保障美麗中國建設,是人民法院肩負的重大歷史使命和法治責任。
《生態環境法典》是服務保障美麗中國建設的基本法治遵循。生態文明建設是關系黨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問題,也是關系民生福祉的重大社會問題。《生態環境法典》總則編高度凝練立法目的、法律原則,提出堅持黨的領導,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通過對生態環境原則性、綜合性、普遍性法律制度的提煉,形成了統領各編的制度基礎。《生態環境法典》污染防治編、生態保護編、綠色低碳發展編、法律責任和附則編通過對原本分散在各單行法中制度的系統整合,形成了在統一價值引領下體系協調、內容完整、邏輯自洽的法律體系,為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障美麗中國建設提供了基本法治遵循。
《生態環境法典》是人民法院推進生態環境資源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的堅實法治基石。堅持全面依法治國要求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制度化、法治化軌道。《生態環境法典》第三十一條首次提出:“國家加強生態環境司法保障建設。人民法院應當加強生態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推進生態環境專業化審判機制建設”,確立了生態環境專業化審判在現代環境治理體系中的重要保障地位。《生態環境法典》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生態環境公益訴訟與傳統生態環境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的功能定位和銜接適用規則,完善生態修復責任適用機制,通過禁止令保全措施、預防性訴訟制度將生態優先、預防為主原則落實為具體的責任規范,為以生態環境資源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現代化提供了堅實法治基石。
二、
貫徹落實《生態環境法典》價值理念,確保生態環境資源審判正確方向
《生態環境法典》全面體現了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核心要義、豐富內涵和實踐要求,明確規定了立法目的、基本國策、生態環境保護理念、基本原則和完整的制度規范。要準確把握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所體現的《生態環境法典》價值內涵和實踐要求,以新理念引領貫徹實施,提升審判工作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生態效果。
保障生態環境權益。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態環境法典》將保障生態環境權益作為立法目的,對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良好生態環境的新期待、新要求,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生態環境權益具有綱領性意義。人民法院要貫徹《生態環境法典》要求,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生態環境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依法審理噪聲、油煙、光污染等涉及人民群眾身邊突出環境問題案件,加強生態環境權益司法保障,有力維護社會安定、人民安寧。
推動綠色低碳發展。中國式現代化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綠色是高質量發展的鮮明底色。《生態環境法典》將綠色低碳發展獨立成編并作為經濟社會發展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將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要求全面融入國家發展規劃;完善碳排放交易制度,實施碳排放總量和強度控制制度,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正確處理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的關系,踐行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
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生態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關系國家長治久安的“國之大者”。《生態環境法典》將自然資源立法與區域流域立法中的生態安全制度提煉為立法目的,設置具體生態安全保障機制,彰顯了生態安全在其制度體系中的重要地位,體現了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理念,服務構建從山頂到海洋的保護治理大格局,切實防范生態風險、維護生態安全。
堅持最嚴密法治。《生態環境法典》充分彰顯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確立過罰相當原則,明確法律責任的確定,應當與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相當。規范刑事、民事、行政三種法律責任統籌適用機制,完善法律責任構成要件體系,將司法解釋和司法規范性文件內容上升為法律規定,為人民法院準確適用法律、健全裁判規則體系提供了上位法依據。
三、
推進生態環境專業化審判機制建設,保障《生態環境法典》全面實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生態環境法典》的權威也在于實施。《生態環境法典》首次規定國家加強生態環境司法保障建設,要求人民法院加強生態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推進生態環境專業化審判機制建設,為生態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明確了任務,指明了生態環境資源審判服務和保障《生態環境法典》實施的發展方向和根本路徑。人民法院要以推進生態環境專業化審判機制建設為總牽引,大力健全專業化審判組織、完善審理機制、提升審判能力,以高水平審判工作,推動《生態環境法典》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煥發強大的生命力。
健全生態環境專業化審判機制。10年來,我國生態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實現跨越式發展,專業化建設取得歷史性成就,為《生態環境法典》實施奠定了堅實基礎。要按照法典要求,結合各地案件數量、特點等實際情況,科學確定生態環境資源審判組織機構受案范圍。因地制宜探索優化符合跨區域、流域案件特點的案件管轄體系,貫徹落實法典生態保護編生態修復專章的規定要求,持續健全執法司法協同機制,促推生態環境糾紛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
完善生態環境專業化審判規則。深化對《生態環境法典》生態環境法律責任規范體系的認識把握,充分發揮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統一歸口審理機制效能,以最有利于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最有利于當事人環境權益維護、最有利于案件公正高效處理為原則,加快實現審判理念融合貫通、法律責任統籌適用、訴訟程序有機銜接、辦案與治理高效協同、審判工作提質增效。深入開展生態環境資源審判理論研究,加強對新增制度、重要條文、與人民法院工作密切相關的規定及《生態環境法典》與傳統部門法的銜接適用等問題的研究,促進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融合發展。
持續深化國際交流互鑒。《生態環境法典》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時代特色,汲取了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蘊含的智慧和理念,借鑒了人類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有益經驗,體現了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人民法院要落實其規定要求,持續深化生態環境司法國際合作交流、持續凝聚國際環境司法共識,加強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等國際組織務實合作,不斷提升《生態環境法典》的國際影響力和規則引領力,為全球環境治理貢獻更多中國司法智慧。
本期封面及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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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審判》雜志2026年第7期
中國審判新聞半月刊·總第389期
編輯/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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