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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層面起訴洗錢罪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在羅馬尼亞,所有刑事起訴均由檢察院通過法院(普通法院、地方法院、上訴法院及最高上訴法院 ——“HCCJ”)下屬的各類專業刑事調查機關實施。
根據法律規定,地方法院檢察院對洗錢罪具有一般管轄權。然而,其他上級檢察院在調查其管轄范圍內的其他犯罪時,若發現同一行為人實施的洗錢行為或與該犯罪存在密切關聯的洗錢行為,亦有權對洗錢罪提起公訴。
此外,專業檢察院(國家反腐敗局 ——“NAD” 以及有組織犯罪和恐怖主義調查局 ——“DIOCT”)若其管轄范圍包含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則可對相關洗錢罪行使管轄權。
2、政府需證明哪些事實方可認定洗錢構成刑事犯罪?包含哪些洗錢上游犯罪?逃稅是否屬于洗錢的上游犯罪?
《2019 年第 129 號法律》(《第 129 號法律》)第 49 條將洗錢界定為以下行為之一:
明知財產來源于犯罪活動,仍轉換或轉移該財產,目的是隱瞞或掩飾其非法來源,或協助參與犯罪活動的任何人逃避法律后果;
明知財產來源于犯罪活動,仍隱瞞或掩飾該財產的真實性質、來源、所在地、處置方式、流轉情況、所有權或相關權利;
明知財產來源于犯罪活動,仍獲取、持有或使用該財產。
實施此類犯罪的,處 3 至 10 年監禁;未遂犯的刑罰上限減半(《羅馬尼亞刑法典》——“RCC” 第 33 條)。
《第 129 號法律》未限制可構成洗錢上游犯罪的范圍。因此,任何可產生 “黑錢” 或非法財產的犯罪均可作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
逃稅是洗錢的常見上游犯罪,在眾多刑事案件中,除洗錢指控外,逃稅常被列為核心指控罪名。其他常見上游犯罪還包括貪污罪、詐騙罪、受賄罪及濫用歐盟資金罪等。
正如最高上訴法院 2016 年第 16 號初步裁決所示,羅馬尼亞刑法不要求認定洗錢罪需以上游犯罪的先決定罪或同時定罪為前提;因此,洗錢罪屬于獨立犯罪。
3、洗錢罪是否具有域外管轄權?針對外國犯罪所得的洗錢行為是否應受處罰?
根據《羅馬尼亞刑法典》第 9 條,羅馬尼亞刑法(包括《第 129 號法律》)適用于羅馬尼亞公民 / 法人在羅馬尼亞境外實施的犯罪,前提是該行為根據犯罪地所在國刑法亦構成違法,或犯罪發生在無任何管轄權的區域。更有甚者,針對外國犯罪所得的洗錢行為應受處罰(尤其當犯罪地所在國已作出定罪裁決時)。
4、哪些政府機關負責調查和起訴洗錢刑事犯罪?
除上述檢察院外,羅馬尼亞洗錢預防和控制國家局(“NOPCML”)作為羅馬尼亞金融情報機構(“FIU”)及洗錢相關事務的主要監管機關,可在初步階段開展調查。一旦該機構發現洗錢犯罪的跡象 / 嫌疑,必須立即通知有管轄權的地區檢察院啟動正式調查。此外,應檢察官要求,該機構還有權收集和處理相關信息,為檢察官的工作提供支持。
5、僅自然人需承擔刑事責任,還是法人亦需承擔刑事責任?
羅馬尼亞刑法明確規定,法人在其業務范圍之內、為其利益或以其名義實施犯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此外,根據《羅馬尼亞刑法典》第 135 條第 3 款的規定,法人的刑事責任并不排除(且可與)參與犯罪的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并存。該一般性規定同樣適用于洗錢罪。
鑒于兩種責任可并存甚至重疊,直接實施引發法人刑事責任的具體行為的自然人,即便該犯罪是為法人利益或以法人名義實施,仍可能與法人一同就同一刑事犯罪承擔個人刑事責任。然而,《羅馬尼亞刑法典》未明確限定此類自然人的范圍(如管理人員、股東、其他代表人等)。
對于大型公司而言,鑒于公司管理層內部可能存在意見分歧,對犯罪行為的分析需聚焦于認定 “法人的真實意志”—— 該意志不能等同于法人內部單個或多個自然人的意志。這一認定具有可行性,因為法人雖需對自然人實施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但自身亦可能成為犯罪受害人。在這類情況下,就不反映法人集體意志的行為或已造成特定損害的行為對法人開展刑事調查,并無實際意義。
另一方面,即便法人內部復雜的決策流程可能導致難以確定直接且親自實施犯罪的自然人,但認定并追究該等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并非觸發法人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
6、自然人與法人因洗錢罪被定罪后,可適用的最高刑罰是什么?
自然人犯洗錢罪的,處 3 至 10 年監禁。法人犯洗錢罪的,主要刑罰為罰金,金額范圍為 1.8 萬羅馬尼亞列伊(約合 3600 歐元)至 150 萬羅馬尼亞列伊(約合 30 萬歐元)。
需注意的是,一旦發生此類犯罪,刑事調查機關必須采取預防性(扣押)措施。
7、洗錢罪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洗錢罪的一般訴訟時效為 8 年。但若在該 8 年一般時效期間內對行為人提起刑事訴訟(包括審判程序),則可能適用 16 年的特殊訴訟時效。
8、執法僅在國家層面進行嗎?是否存在并行的州級或省級刑事犯罪規定?
羅馬尼亞為單一制國家,因此國家機關(包括執法機關)實行中央集權制,不存在其他并行的地區性組織(亦無相關地區性法規)。全國僅設最高上訴法院檢察院這一機關有權開展刑事調查,且僅一套法律體系(刑事領域為《羅馬尼亞刑法典》及相關配套法律)在全國范圍內適用。
9、是否設有相關的沒收機關?哪些財產可被沒收?在未作出刑事定罪的情況下(即非刑事沒收或民事沒收),針對資金或財產的沒收可在何種情形下實施?
任何檢察官及法院均可對被告人的財產作出沒收決定,而刑事定罪后的沒收僅能由法院作出。
沒收的對象可包括任何通過犯罪活動產生且符合下列情形的資金、物品或資產:用于或意圖用于犯罪活動;用于協助犯罪人逃匿;作為對犯罪人的報酬;通過實施犯罪獲取;或其持有為法律所禁止。若相關財產已轉讓給善意第三方、無法找到或已被處分,主管機關可沒收其價值相當的財產或轉讓價款。在未作出刑事定罪的情況下,僅當第三方財產系犯罪的直接或間接所得時,方可對其實施沒收。
此外,羅馬尼亞于 2015 年設立了被扣押資產管理國家局(“NAMSA”),隸屬于司法部,其職責是通過整合刑事追訴機關的支持與國際合作、被扣押資產管理及沒收資產社會再利用等職能,促進資產追回工作。
10、銀行或其他受監管金融機構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員工是否曾因洗錢罪被定罪?
曾有部分針對銀行高管及職員的刑事調查甚至審判,指控其串通參與洗錢(作為參與非法商業或金融活動的有組織犯罪集團的一員),但目前無公開記錄顯示此類銀行相關人員因洗錢罪被作出重大刑事定罪(部分審判以銀行代表無罪釋放告終)。
11、若不通過司法程序,刑事訴訟如何解決或和解?此類和解的事實及條款是否公開?
若自然人或法人被認定有罪,刑事訴訟僅能通過法院(經一審及上訴程序)解決。
然而,羅馬尼亞于 2014 年引入了暫緩起訴協議(“DPA”)制度,根據該制度,被告人承認有罪并認可檢察官的指控,以換取減輕刑罰(法律規定刑罰上限減少三分之一,且檢察官通常在暫緩起訴協議中建議適用最低刑罰)。被告人與檢察官達成暫緩起訴協議后,法院仍需對該協議的合法性及條款進行審查并予以認可。
12、反洗錢執法的優先事項或重點關注領域有哪些?
盡管羅馬尼亞主管機關已將反洗錢(“AML”)列為工作重點之一,但除通過《第 129 號法律》協調法律框架(后續通過多項配套法規進行更新)外,未就此明確采取其他專項措施或公共政策。
不過,2022 年 12 月 19 日,《2022 年第 361 號法律》(該法律將 2019/1937 號歐盟舉報人指令轉化為國內法)正式生效,出臺了一系列法規,為公共和私營部門的個人提供安全舉報渠道,以便其舉報所在公司或公共機構內部發生的犯罪行為。《第 361 號法律》明確將洗錢列為可由員工舉報的違法行為,因此該法律的通過是羅馬尼亞反洗錢政策發展的又一重要舉措。
最后,根據反洗錢國際評估機構(Moneyval)2023 年關于羅馬尼亞反洗錢總體框架的報告結論,羅馬尼亞議會已啟動《第 129 號法律》的修訂工作,以落實 Moneyval 的相關建議,旨在強化反洗錢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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