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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風聲OPINION
作者 | 陳碧,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禁止詆毀、侮辱大齡未婚女性”,這一宣示性立法出自近日修訂通過的《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21條,它迅速引發了網絡熱議:這也值得立法嗎?為何只保護大齡女性,不保護大齡男性?
最近一段時間,有不少省份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實施辦法,針對現實中存在的性別歧視和侵害女性權益問題,進行了有針對性的治理。尤其山西省明確否定“剩女”等貶損標簽,重申婦女繼承權與男性平等,不得以風俗、婚姻狀況為由剝奪女性繼承權,有不少條款可圈可點。
為何就這條禁止歧視大齡未婚女性的規定沖上熱搜?這條政治上絕對正確的法條,為何隱隱讓人不安?在立法之后,女性還需要一些什么樣的行動呢?
01
只保護女性是對男性不公平么?
直接的批評,來源于“只保護大齡女性,不保護大齡男性,是否構成性別歧視”。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看到這個法規是在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背景下提出,重點關注的必然是婦女權益問題;其次,我國憲法規定了“男女平等”,但現實中仍然存在針對女性的傳統偏見和歧視。與女性所面臨的系統性、結構性的性別歧視相比,男性困境的性質和程度有所不同。因此,才需要通過專門的制度和政策來保障婦女權益,糾正這種權利失衡的狀況。
具體到這一規定本身——“嚴禁詆毀、侮辱大齡未婚婦女”,眾所周知,我國35至49歲群體中未婚男性比例遠超女性,但大齡未婚女性面臨著職場歧視和家庭催婚等情感困境,被貼上“剩女”等負面標簽,這種特殊保護是合理的。當然,現代男性也遭遇了身份和情感困境,有不少大齡未婚男性被貼上“非自愿單身者”的標簽,暗指他們是社會競爭和情感關系中的失敗者,不配擁有婚戀的幸福。
本法條的宣示性態度,并不意味著對他們的漠視,而僅僅是為了保障女性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改變社會對女性的刻板印象,推動形成更加平等、包容、多元的婚戀觀。
正如本欄目不久前討論過“福建省的婦女權益保障條例里規定妻子可查丈夫財產,卻沒有規定丈夫的同等權利”,如趙宏老師所言,這一條款僅為落實“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知情權以及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能武斷地認為僅規定女性可查詢配偶財產有違憲法上的男女平等。
與此同時,在第21條“嚴禁詆毀、侮辱大齡未婚婦女”的后半段規定了“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或者殘疾嬰兒的婦女以及不育婦女”,這更加令人不安。這說明,男尊女卑、把女性視為生育機器的前現代觀念,仍然是現代中國女性面臨的困境和障礙。
法律總是傾向于反映現存的權力結構,口號的平等不等于實質的平等,立法的平等不等于現實的平等。
從立法的態度看,現代社會這種權力結構仍是以男性為中心的,男性可以享有無須法律賦予的種種權利,而女性則需要法律特別賦權。因此,在男女平等的意識并未獲得充分貫徹的地方,立法必須回應女性權利保護的要求。這也構成了上述立法道德正當性的基礎。
02
嚴禁歧視也是一種歧視?
我國早在新中國成立之初就明確提出“男女都一樣”的社會性別話語,影響和塑造了我們的上一輩。但他們對于“男女平等”,往往只在口號上重視,內心卻傾向于漠視。一提起男女平等,就有很多男性會反問:難道現在還不平等嗎?還要怎樣平等?而老一輩的女性則會認可:已經比解放前好了不知道多少了,慢慢來吧。
對于本條款上熱搜,則更加反映了事實的不平等。因為宣示性的立法表達的是某種價值導向、政策立場或道德要求,但因缺乏具體實施機制和法律責任,無論是倡導還是禁止,它所指向的行動都是無力的。
我們需要警惕和反思的是什么呢?國家的保護性立法和宣示性立法,為什么會讓人不安?它是否引發了一種無力感?針對前文所述的條款,我們會進一步發問:為什么會有大齡未婚女性?這是自由選擇嗎?如果是,為什么會對這樣的自由選擇進行歧視?
在追問之下,我們會發現一個事實:大齡女性未婚的“自由”,在傳統擇偶婚配觀念以及現代性的雙重作用下,顯得蒼白無力。女性獲得的只是擇偶自由,卻沒有匹配“自由擇偶”的環境。女性應該選擇什么樣的對象作為欲望和愛戀的對象,這早已被寫進了文化基因。“男強女弱”“男大女小”的傳統婚配觀念主導著女性的擇偶觀,號稱“解放”和“平等”的婦女卻對基于真正的女性主體意識的性別角色表現出茫然甚至抗拒。
這一條款除了揭示出一個不爭的事實:對大齡未婚女性的歧視并非單純的個別現象,而是父權文化、社會結構和社交媒體共同作用的結果,還可能固化了一種女性的弱者敘事,這是一種隱藏得更深的歧視——“有的女性太慘了,大齡沒有人娶,老了也沒有孩子”。將女性置于弱者的地位,意味著男人比女人強,女人需要拯救和保護。
與之類似的,對女性的過度贊美,會使普通女性不得不和一個并不存在的完美“自我”做斗爭。不論是“捧殺”還是“弱女”,都構成對女性主體性的傷害。
這說明,靠立法和宣言解放女性是不夠的,解放意味著賦權,但擁有權利并不意味著使用權利。
即便法律一遍遍確認,女性的政治地位和經濟地位也提升了,卻沒有帶來傳統的性別意識形態的改變。而性別意識形態不改變,“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社會分工模式不改變,女性就無法在擇偶中和男性處于同等的地位,這就無法實現基于平等的親密關系。對此,我們需要做些什么呢?慢慢來要等到什么時候?
03
從弱女敘事走向行動敘事
為了實現矯正正義,國家的保護性和宣示性立法當然正確;作為被保護者,指出其局限性和不足之處,是不是不合時宜呢?
實際上,無論是存在主義,還是女性主義,都反對將女性始終描繪成無辜、無助的形象,認為這本身就是在解除女性的武裝,否定了她們的內在力量。存在主義和女性主義倡導的,是從受害者敘事走向行動者敘事。本欄目討論過家暴、性侵和職場歧視等議題;在家庭和職場領域,不局限于女性受害者敘事是必要的,這不是否認傷害,而是將敘述的重點從“他們對我做什么”轉移到“我如何抵抗”“我如何重建”。這需要一種比抱怨更艱難的勇氣——直視自身,并為自己命運負責的勇氣。這也需要對保護者和拯救者(往往是男性形象)說,“謝謝,我試試自己來”。
這種勇氣是女性自身主體性的覺醒,也是真正走向性別平等的象征。如前所述,我國立法規定的“平等”,是國家解放婦女的后果,而非婦女自身女性意識的覺醒。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是“男性”給予“女性”的“平等”——可是,你想要和他平等,怎么可能讓他給,而不是自己去拿呢?
如今,女性的解放還是要回到自己的手里。大齡女性要不要焦慮、不婚不育的人生是否不完整,職場女性如何平衡家庭生活與事業發展……這些都是女性應該做出的回答,而不應由男性定義。在“嚴禁歧視”的宣示性立法之后,我們需要的是,如何重建,如何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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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金夢洋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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