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6日,桂林市應急管理局公布了桂林秀峰“1·25”較大一氧化碳中毒事故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顯示,這起事故系妻子在使用燃氣熱水器洗澡過程中因門窗緊閉、通風不暢,致一家3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0余萬元,4人因銷售、運輸“黑氣”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使用燃氣熱水器洗澡過程中中毒
調查報告顯示,2026年1月24日晚,謝XX在使用燃氣熱水器洗澡過程中,因家中門窗緊閉,導致室內通風不暢,有害氣體積聚。1月25日11時許,李X1(謝XX家婆)見房門反鎖,窗戶緊閉,呼之不應,喚李X2(謝XX丈夫)堂哥用錘子砸開入戶房門后發現衛生間內花灑呈開啟狀態,謝XX倒臥于衛生間,其丈夫李X2、女兒李X3分別躺臥在臥室大床和小床上。
2026年1月25日,李X2堂哥發現情況后,立即關閉水及燃氣,開窗通風,并在事發現場當即撥打110報警電話及120急救電話。秀峰區委、區政府接報后,區委書記、區長劉豐華和區委常委、副區長蔣鵬迅速組織區城管、公安、應急管理、消防救援、衛健等相關部門進行救援,并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指揮,做好善后工作。市委、市政府接到報告后,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謝立品及副市長周彥帶領市相關部門趕赴現場進行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等工作。湘雅二醫院鐵西醫院急診醫生于11時42分到達現場后,將謝XX從衛生間移至房間進行查看,現場確認謝XX、李X2、李X3三人均已死亡,分別是35歲、37歲的夫妻及其6歲的女兒,根據《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死亡證明》,謝XX、李X2、李X3三人的死亡原因是一氧化碳中毒。
市委、市政府于當日下午組織召開全市視頻工作會議,對全市預防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大排查、大整治、大宣傳工作進行再動員、再部署。
涉事燃氣是“黑氣”,4人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經調查,涉事房屋使用的燃氣是代XX送的“黑氣”。送氣工代XX與王X下單,王X則從非法渠道進貨,并安排司機韋XX、虞XX分別與代XX聯系。兩名司機自行到代XX租用的敦睦村660號一樓倉庫,將空的廢舊鋼瓶拉走,充裝燃氣后運回該倉庫存放,代XX將錢轉給王X。廢舊鋼瓶為15公斤裝,而新合規的為12公斤裝,代XX在倉庫用導氣管將廢舊液化鋼瓶勻成12公斤裝,再以12公斤裝的市場價供應給客戶,屬于未回收的流失鋼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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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熱水器 來源:桂林市應急管理局
涉事熱水器為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中山市澳特斯生活電器有限公司生產,熱水器機身左側標識牌標注“安全注意事項”,其中第10點“熱水器必須安裝排煙管道將燃燒廢氣排出室外,否則將產生嚴重后果”。涉事熱水器由用戶自行購買并安裝于衛生間入口外墻處,與室內居住生活空間、臥室直接連通。現場未見與燃氣熱水器連接并通向室外的有效排煙管道或排煙口,燃燒廢氣缺乏有效排放路徑,存在直接散入室內的條件。
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自然排氣式燃氣熱水器在補風不足且排煙管道缺失的條件下,易出現燃燒不充分產生一氧化碳;同時燃燒廢氣難以排出室外,并在室內逐步積聚。由于熱水器緊鄰衛生間入口安裝,事發時入戶門和衛生間、臥室窗戶均處于關閉狀態,房屋整體通風條件較差,室內形成相對密閉環境。
上述熱水器安裝狀態和環境條件疊加,具備形成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的完整技術鏈條。從死亡人員發現位置看,倒臥于衛生間的死亡人員處于燃燒廢氣暴露風險更高的區域,臥室內死亡人員處于相鄰空間持續暴露環境,符合一氧化碳隨空氣流動擴散并在低通風環境中造成群體中毒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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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房間
調查組認為,謝XX、李X2安全意識淡薄,在日常生活(洗澡)中使用安裝在室內且未安裝有效排煙管道通向室外的自然排氣式燃氣熱水器,事發時室內門窗關閉、補風與換氣不足,熱水器燃燒產生廢氣在室內逐步積聚,最終導致人員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是該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調查認定,事故間接原因是秀峰區政府、區城市管理局及相關街道、村委等單位預防一氧化碳中毒工作宣傳效果不佳,對居民用戶用氣安全科普宣傳存在盲區。相關街道、村委對出租屋的入戶安全檢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時排查到燃氣熱水器安裝在室內、煙道未引出等隱患是發生該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調查組對相關人員和責任單位作出了處理建議。其中,有4人被司法機關采取了強制措施:
1.代XX,系桂林新海能源發展有限公司敦睦村供氣點的送氣工,違法從事銷售“黑氣”,未落實隨瓶檢查制度,其涉嫌危險作業罪已被桂林市秀峰區檢察院予以逮捕,由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執行,現羈押在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2.王X,系桂林銷售“黑氣”負責人,其涉嫌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被市公安局秀峰分局行政拘留15日。經調查后,因其涉嫌危險作業罪被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取保候審。
3.韋XX,系桂林銷售“黑氣”運輸司機,其涉嫌非法運輸危險物質被市公安局秀峰分局行政拘留15日。經調查后,因其涉嫌危險作業罪被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取保候審。
4.虞XX,系桂林銷售“黑氣”運輸司機,到案后,因其涉嫌危險作業罪被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取保候審。
延伸閱讀
3人煤氣中毒身亡后供氣公司緊急補簽合同,紙面時間“早產”20多天被指造假
今年4月1日,山西呂梁柳林縣一家新開碗團店3人疑因煤氣中毒身亡。店主郝某的親屬從柳林縣相關部門獲悉,郝某夫婦及小姨子身亡與一氧化碳中毒有關,該事件疑因死者操作不當、店內通風不到位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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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鑒定意見書(受訪者供圖)
4月27日,郝某的親屬對極目新聞記者稱,郝某等3人身亡一事尚在處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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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相關合同(受訪者供圖)
郝某使用的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氣方為石樓縣永安能源有限公司柳林分公司(以下簡稱“永安能源柳林公司”)。知情人告訴記者,4月1日事發后,永安能源柳林公司與柳林縣部分用戶簽訂了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氣合同和安全告知書。
合同和安全告知書不僅載明了鋼瓶使用安全、用氣設備連接安全、操作安全規范和泄漏應急處置措施,還對雙方的責任與義務進行了說明。合同指出,用戶和配送員在每次購氣后應對安裝情況進行檢查、確認并簽字;雙方確認簽字后,如用戶操作不當、使用其他燃料和火源引發事故,氣站和配送員不負任何責任。安全告知書顯示:用戶存在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私自操作、使用不合格設備等行為,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及一切安全事故,由用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該縣多名瓶裝液化石油氣用戶對記者稱,4月1日碗團店事件發生后的幾天,永安能源柳林公司配送員主動找到他們,要求在合同和安全告知書上簽字。該事件發生前,用戶與供氣方從未簽過合同和安全告知書。
其中一名用戶稱,他在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時非常注重安全,經驗豐富,其實有些條款對用戶不利,但為了不影響今后用氣,他還是簽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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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安全告知書(受訪者供圖)
記者獲取的5份合同和告知書中,4份的簽訂時間為2026年3月1日至10日,存在弄虛作假。另一份為2026年4月3日。其中一名餐飲店老板稱,4月4日她外出有事,突然接到供氣方配送員的電話,對方要求其在合同和安全告知書上簽字,“那天配送員特別著急,說這個事很重要。我只能委托鄰居代簽,但配送員要求把簽訂日期寫成3月7日”。另一名小吃店店主同樣被配送員要求將簽訂日期提前,寫成3月10日,“這就是弄虛作假”。
記者以用戶的身份聯系到配送員,對方確認,今年3月以前,永安能源柳林公司從未與用戶簽訂合同和安全告知書,受4月1日碗團店事件影響,公司才決定與用戶簽訂合同和安全告知書。為何要求將簽訂日期提前?該配送員未正面答應,只是強調日期無所謂。他表示,公司要求其今后上門送氣時要檢查并確認氣罐、設備安全,同時檢查用氣場所通風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據天眼查APP信息,永安能源柳林公司成立于2024年4月,負責人為景某某。景某某對記者稱,該公司登記注冊時使用了他的名字。其長期在外地,對公司經營不知情。
27日,記者聯系永安能源柳林公司一名劉姓人員,未獲回復。記者就永安能源柳林公司弄虛作假情況咨詢柳林縣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稱,待業務科室核查后回復記者。截至發稿,記者未收到回復。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人士分析,永安能源柳林公司與用戶簽訂合同和安全告知書本意是為了加強用氣安全,某種意義而言,涉事公司可能意識到了其在此前或有不規范之處。不過,碗團店事件剛發生不久,涉事公司就在與用戶簽訂合同和安全告知書的時間上“造假”,易引起爭議。他建議,當地應盡快查清事件具體原因,出具調查結論,為各方開展整改行動提供基礎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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