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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解讀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適應衛生健康事業高質量發展新形勢新要求,維護法制統一,國家衛生健康委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修訂情況開展了部門規章清理工作。根據《醫師法》等法律法規修改情況,對《醫師執業注冊管冊管理辦法》《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進行修訂,使醫師執業地點、勞動報酬、定期考核、執業管理、資格考試違紀處理等相關內容與上位法保持一致。依據國務院許可事項清單相關要求,外籍醫師在華短期執業許可由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據此修改《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相關條款。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對《血站管理辦法》中有關血站重復使用一次性衛生器材的處罰規定進行修改。鑒于已發布《突發事件醫療應急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廢止《災害事故醫療救援工作管理辦法》。為配合新出臺的《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以及司法部印發的《行政檢查文書基本格式文本(試行)》等文件,將《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調整為規范性文件,以便后續及時優化文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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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
編輯:仵坤冉(實習)
校對:馬楊
審核:李明炫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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