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孟某和女子魯某,此前經魯某的堂姐介紹相識,去年3月訂立婚約,孟某方給付魯某方彩禮近20萬元,訂婚時魯某還未滿18歲。訂婚第二天女子魯某便前往孟某家經營的工廠上班,并與孟某同房居住,后因對孟某的相關同住行為不滿而回家,雙方婚約履行中斷,且未返還彩禮。此外魯某還曾報警稱孟某對其實施了強奸。
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獲悉,一審法院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判決女子魯某家返還彩禮的70%,此外判決書中顯示,公安機關此前對魯某報警稱孟某強奸一事,“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
未滿18歲女子訂婚后婚約解除
不返還近20萬彩禮被男方告上法庭
判決書顯示,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孟某于2025年3月11日與女子魯某訂立婚約,訂立婚約時魯某未滿18周歲,其婚約相關事宜由父母處理。婚約訂立時,原告孟某向被告魯某一方給付禮金188000元,女方按習俗向原告返還禮金10000元,此外因雙方家庭住址較遠,孟某另行給付女方30000元作為禮品折價款,替代為魯某家人購買實物禮品。
婚約訂立次日,魯某至原告家庭經營的工廠上班,期間孟某、魯某在孟某家同房間居住,孟某的父母不顧魯某未滿18周歲的實際情況,未阻止,且任其發展,后魯某因對孟某的相關同住行為不滿而回家,雙方婚約履行中斷。孟某一方提出解除婚約,雙方就彩禮返還事宜協商無果。
此外在訴訟中,被告魯某控告男子孟某涉嫌強奸,公安部門經調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
原告訴稱,自己按照當地習俗,分別給了被告彩禮188000元,購物彩禮30000元,親屬見面彩禮27166.66元,酒席衣服合計30000元。收到這些款項后,被告提出不再履行婚約,并拒絕退還這些款項,而這些款項都是原告家庭的血汗錢,導致原告損失慘重。
一審法院經調查后認定,案涉彩禮實際金額為198000元。
女方控告男方涉嫌強奸未予立案
法院:酌情確定女方返還70%彩禮
法院審理后認為,女子魯某訂立婚約時未滿18周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千零四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未成年人不具備法定結婚資格,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系法律禁止性行為,案涉婚約自始無效。婚約無效后,結婚目的無法實現,彩禮給付的附條件贈與所附條件未成就,接收彩禮一方繼續占有彩禮缺乏合法依據,依法應予以返還。
法院解釋稱,法律意義上的同居需滿足“持續穩定共同居住、經濟混同、形成實質家庭生活”等核心要件,短暫同房間居住未形成實質共同生活的,不構成影響彩禮返還的同居事實。本案中,魯某僅在其上班期間同房間居住,無證據證明雙方存在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經濟混同情形,不符合同居事實的法定認定標準,魯某以“已同居”為由拒絕返還彩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魯某家屬作為監護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收取大額彩禮,存在主要過錯。而孟某明知魯某未滿18周歲,仍與其訂立婚約并給付大額彩禮,后續孟某的行為引發魯某不滿導致婚約解除,亦存在次要過錯。同時,魯某控告孟某涉嫌強奸未予立案,無有效證據證明孟某存在嚴重過錯,該主張不能作為拒絕返還彩禮的依據。
綜上,結合案涉彩禮金額、雙方過錯程度、婚約無效的法律后果及當地習俗,法院酌情確定被告魯某返還孟某彩禮的比例為70%,兼顧公平原則與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合理判定返還金額138600元。
該案經調解未果。一審法院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判決,魯某方返還孟某方彩禮138600元。
來源 | 紅星新聞
編輯 | 余凱揚
審讀 | 郭建華
二審 | 蔡志軍
三審 | 王 博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