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一則無人機作業肇事一審判決書,引發行業關注。云南元陽縣一名無人機飛手在作業過程中,因操作疏忽導致無人機剮蹭空中網線墜落,造成地面人員1死1傷的嚴重事故。最終,飛手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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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47歲的涉事飛手李某為云南元陽縣本地居民。事發前,李某受高某雇傭,負責操作無人機開展稻谷搬運作業。去年9月6日清晨6時許,李某攜帶無人機設備,與馬某等人一同前往元陽縣某村落作業空地。在現場觀察地形、選定起降點位后,李某啟動無人機開展飛行作業。
飛行過程中,無人機意外與空中架設的網線發生擦碰,機身失控直接墜落,當場砸中地面的馬某、錢某二人。兩名傷者隨即被送往醫院救治,其中馬某因傷勢過重,經全力搶救無效不幸離世。經專業司法鑒定,死者馬某系遭受鈍性物體撞擊頭部,引發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案件審理過程中查明,事故發生后,李某主動承擔賠償責任,積極處置善后事宜。其中,向傷者錢某賠付醫療等相關費用5000元,向死者馬某家屬賠付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32萬余元,足額履行賠償義務后,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屬的書面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定,李某作為無人機操作人員,理應熟知飛行作業規范、預判空中環境風險,但其作業時心存僥幸、過于自信,未盡到安全操作及風險規避義務,最終導致無人機墜落致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同時,法院綜合考量多項從輕處罰情節:李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全部案發經過,構成自首;全程自愿認罪認罰,態度誠懇;且積極全額賠償損失、獲得被害人及家屬諒解,有效化解民事糾紛。
綜合全案事實、性質及情節,元陽縣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16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依法對其實行社區矯正。
該案例也為所有民用無人機飛手敲響警鐘:民用低空作業絕非“自由飛行”,操作人員必須嚴守安全規范,提前勘察空域環境、排查障礙物風險,杜絕僥幸心理。一旦因違規、疏忽操作引發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將面臨刑事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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