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開發區條例》
已于2026年5月28日
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級開發區如何設立和調整?
怎樣創新發展?
一起了解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納入國家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的以發展制造業和生產性服務業為主的產業園區,包括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統稱國家級開發區)和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省級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統稱省級開發區)。
納入國家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可以參照本條例相關規定執行。國家和省對開發區內設立的化工園區的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設立和調整
省級開發區的設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商務、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規定備案。
省級開發區擬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商務、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提出審核意見,由省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因國家重點項目實施、國土空間規劃或者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調整等原因,具備條件的開發區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擴大面積、調整位置。
根據建設發展的實際需要,開發區可以更改名稱、核減面積、調整類型或者予以撤銷。鼓勵已完成開發任務、工業或者新型產業用地比例低、產城融合程度高的開發區向城市綜合功能區轉型。
開發區名稱的更改,開發區面積、位置、類型的調整,或者撤銷開發區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按照設立程序報經批準。
對土地等資源利用效率低、環境保護不達標或者長期發展滯后的開發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整改;對整改達不到要求或者無法完成整改任務的開發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撤銷。
管理體制
開發區管理機構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派出,在開發區范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根據需要編制開發區的建設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制定和實施開發區相關管理制度;
落實國家和省有關科技、產業創新政策,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融合發展;
開展招商引資、人才引進等工作;
按照職責做好區域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為開發區內企業和相關人員提供指導、咨詢等服務,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依法落實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各項要求;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其他職責。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開發區發展經濟為主的功能定位,推動具備條件的開發區管理機構逐步剝離社會事務管理職能,剝離的社會事務管理職能由屬地政府依法承擔;對暫未剝離的社會事務管理職能,應當制定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開發區管理機構的管理需要和承接能力,授權開發區管理機構以自己名義行使相應經濟管理權限,但是對省級開發區的管理機構一般不授權行使省級經濟管理權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開發區管理機構的管理需要和承接能力,將其經濟管理權限委托開發區管理機構行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賦予開發區經濟管理權限的具體項目實行清單管理、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賦予開發區管理機構行使經濟管理權限的,相應經濟管理權限的原實施機關應當配合做好對開發區管理機構的工作指導和業務培訓。
對暫不適宜賦予開發區管理機構行使的經濟管理權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延伸服務窗口等方式,為開發區內企業提供服務。
對開發區管理機構規格實行動態管理,可以根據開發區在經濟發展、招商引資、產業升級等方面的帶動作用,結合開發區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按照優化協同高效原則,配備與開發區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工作力量。支持具備條件的開發區管理機構創新選人用人機制,探索建立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掛鉤的薪酬制度。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開發區財政預算管理和獨立核算機制,與開發區明確財政投入和收益分配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范開發區政府債務管理,加強全口徑債務風險監測。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合理控制債務規模,強化債務風險防控。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開發區財政預算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預算執行中確需進行調整的,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審計機關依法對開發區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國有資產管理等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創新發展
開發區應當加快發展先進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培育壯大新興產業、前瞻布局未來產業,統籌發展生產性服務業和服務型制造,引導生產性服務業、制造業企業向專業化和價值鏈高端延伸。
有條件的開發區應當探索構建實體經濟和數字經濟融合機制,建設和應用新型數字基礎設施,培育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支持企業通過人工智能等數字技術賦能傳統產業智能升級。鼓勵有條件的開發區建設高標準數字園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開發區科技和產業創新的政策供給、項目安排和經費投入,支持有條件的開發區優先布局國家、省重大科技和產業創新平臺,聚焦重點產業和重點領域開展關鍵核心技術聯合攻關。
經濟和信息化、商務、教育、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支持開發區內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第三方機構參與概念驗證中心、中試平臺、工業設計中心、科技型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等創新載體建設,加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浙江省開發區條例》明確,省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與國家級開發區直接溝通機制,推動國家級開發區重點事項的信息直傳、審批直報。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數字化建設,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完善企業綜合服務功能;創新企業服務模式,推進網格化管理、精細化服務,健全企業服務評價和反饋機制,并對企業辦事過程中的疑難問題提供協調跟蹤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開發區用地納入用地統一供應管理,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合理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并加強對開發區重點項目、創新創業平臺、新產業新業態發展用地的保障力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開發區引進人才提供出境入境、停留居留、職稱評定、住房、醫療保健等方面的便利服務。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協調其所屬職能部門和開發區管理機構做好開發區職工生活保障工作。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開發區管理和服務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
一圖讀懂
《浙江省開發區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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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陳佳
一審:符薇薇
二審:泮永翔
三審:黃元杰
來源:浙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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