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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導讀
回遷房交易周期長、辦證不確定性大,由此引發的買賣糾紛十分常見。本案中,買賣雙方早年簽訂回遷房買賣合同,買家支付首付款并實際入住房屋多年,后續賣家主張房屋無法辦理產權證、合同無法履行,起訴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法院經審理作出明確裁判:賣家單方主張解約無事實及法律依據,駁回賣家全部訴求,房屋繼續由買家占有使用。本案對回遷房買賣的合同解除認定、交易風險判定具有很強的參考意義。
涉案主體
原告(出賣人):方某、甘某
被告(買受人):金某
拆遷單位:甲拆遷公司
開發單位:乙地產公司、丙實業公司
案件基本事實
方某、甘某系拆遷被安置人,通過舊村拆遷安置取得案涉一號回遷房屋的回購資格。2010年,二人與金某簽訂《回遷房買賣合同》,將尚未辦證的一號房屋出售給金某,雙方約定房屋總價款65萬元。付款方式為簽約當日支付首付款40萬元,剩余25萬元尾款,待出賣人協助買受人辦理完畢不動產過戶手續后結清。
合同簽訂后,金某依約足額支付首付款40萬元,出賣人收款后出具收款憑證,交易真實發生。2015年起,金某實際入駐一號房屋并持續居住使用至今。
后續因案涉房屋整體樓棟未完成初始產權登記,房屋產權狀態處于不確定狀態,暫時無法辦理分戶產權及過戶手續。雙方因此產生糾紛,金某曾起訴要求確認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要求賣家交付房屋配套卡證,經法院審理,因房屋產權尚不明確,判決駁回了金某的訴訟請求。
在前訴判決生效后,出賣人方某、甘某另行提起本案訴訟,主張案涉房屋無法過戶、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認為雙方買賣合同已實際解除。同時,二人主張曾向金某退還20萬元款項,以此佐證合同解除事實,要求法院判令解除購房合同、責令金某騰退案涉房屋。
針對原告訴求,買受人金某明確抗辯:雙方從未達成任何解除合同的合意,不存在合同解除的事實;原告系因房屋房價上漲惡意違約、試圖收回房屋,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己方堅持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已收到的20萬元可予以返還,剩余尾款可隨時結清,不同意騰退房屋。
雙方核心爭議焦點
原告(賣家)核心主張:案涉房屋經生效判決確認暫時無法辦理產權過戶,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符合法定解除條件;且己方已退還部分購房款,雙方合同已實際解除,買家應當騰退房屋。
被告(買家)核心抗辯:房屋暫時無法辦證屬于暫時性狀態,并非永久無法履行;雙方無任何書面或口頭的解約合意,退款行為不代表合同解除;原告因房價上漲惡意解約,違背誠信原則,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法院核心裁判觀點
1、暫無產權不構成法定、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
此前生效判決僅因案涉樓棟未完成整體大產權登記,認定房屋產權狀態不確定,未支持確認合同有效的訴求,但并未認定合同無效,亦未認定合同永久無法履行。房屋辦證障礙屬于暫時性、程序性問題,并非客觀、永久的履行不能,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法定解除條件。
2、退款行為不能等同于合同解除
原告僅以退還部分購房款為由主張合同解除,但未舉證證明雙方就解除合同、終止交易達成一致合意。被告收取款項后,始終主張繼續履行合同、不同意解約,且明確同意返還已收款項、結清剩余尾款,故單方退款行為不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3、出賣人單方解約訴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回遷房交易本身具備“先交房、后辦證”的行業特征,買受人已依約支付首付款、長期合法占有使用房屋,已經履行主要合同義務。在無明確解約合意、無法定解除事由的情況下,出賣人單方主張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依法不應支持。
最終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方某、甘某的全部訴訟請求,雙方《回遷房買賣合同》不予解除,金某無需騰退案涉一號房屋。
專業普法解讀
1、回遷房暫時無法辦證,不支持單方解約
回遷房因政策、開發商手續問題,普遍存在辦證滯后的情況。只要不是永久、客觀無法辦理產權過戶,僅為暫時性手續障礙,出賣方無權以此為由單方解除買賣合同、收回房屋。
2、合同解除必須有明確合意或法定事由
民事合同的解除僅有兩種合法途徑:一是雙方協商一致合意解除;二是滿足法律規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單方退款、單方主張合同無法履行,均不能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3、房價上漲后惡意毀約不受法律保護
司法裁判始終恪守誠實信用原則。房屋交易完成交付、買受人長期居住履約后,出賣人因房價上漲反悔、惡意起訴解約騰房的行為,法院不予支持,堅決維護穩定的不動產交易秩序。
4、前后訴裁判并不沖突
前訴駁回“確認合同有效”的訴求,是基于房屋產權暫時不確定的客觀狀態,屬于程序性處理,并非否定交易本身。后續房屋具備辦證條件時,買受人仍可另行主張權利、要求繼續履行過戶義務。
案例總結
回遷房買賣交易中,交易雙方均應恪守契約精神,尊重既定交易事實。暫時性的辦證障礙不能成為出賣人反悔解約、收回房屋的理由,在買受人已履約付款、長期合法占有房屋的前提下,單方解約、騰房的訴求無法得到司法支持。購房者遇到賣家惡意毀約、借辦證問題惡意解約的情形,可依法應訴維權,守住自身合法房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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