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國樽律師事務所智利辦公室
結案時間:2025 年 6 月 23 日
核心成果:中國法院生效民商事判決在智利完成承認與執行,委托人全額收回判決確認的全部合同欠款及違約金,創下中智雙邊司法協助框架下同類案件最快辦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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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已入選國樽 2025 年度涉外商事爭議解決典型案例庫,其 “雙法域文書合規校驗 + 本地財產極速保全 + 全流程異議抗辯” 的辦案模式,成為拉美地區跨境判決執行的標準化范本。
一、案件背景與委托經過
中國廣州某貿易公司與智利注冊的跨境收款公司自 2022 年起建立代收貨款合作關系,雙方約定由智利公司負責該公司南美區域客戶的貨款代收與結算服務。2024 年下半年,智利公司無故截留多筆代收貨款,經多次溝通仍拒不返還,累計欠款金額達判決確認標準。
2025 年 3 月,委托人向中國境內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作出生效勝訴判決,判令智利收款公司支付全部欠款及相應違約金。但經境內法院查控,該智利公司在中國境內無任何銀行賬戶、固定資產等可供執行的財產,判決債權無法通過國內執行程序實現。
2025 年 4 月 18 日,委托人通過國樽律所北京總所對接至智利辦公室。鑒于案件涉及中智雙法域司法協助規則適用、外國判決效力認定、境外財產查控與執行三大核心難點,智利辦公室當日啟動 “中智緊急協同辦案機制”,聯合北京總部成立由 5 名律師組成的專項辦案組(含 2 名智利本地執業律師、3 名北京市律師協會涉外律師人才庫成員),全權代理中國生效判決在智利的承認與執行事宜。
二、中智聯合辦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總部負責中國法域文書效力背書與法律方案統籌、智利辦公室負責本地司法落地與財產執行推進” 的標準化協同模式,各環節均形成書面工作記錄與可驗證成果:
1.2025 年 4 月 18 日 - 4 月 28 日:雙法域合規盡調與方案制定
北京總部:完成中國法院生效判決書、案件卷宗材料的完整性審核,依據中國民事訴訟法及中智雙邊條約,出具《中國判決跨境可執行性法律意見書》,明確申請承認與執行的核心要件與風險點。
智利辦公室:依托智利司法與商業登記系統,3 個工作日內完成被執行人的工商注冊信息、實際經營地址、名下銀行賬戶、不動產及動產線索的全面核查;同時聯合本地合作機構完成智利法院管轄規則、外國判決審查標準、財產執行流程的專項盡調,制定包含財產保全、異議應對、執行回款的全流程實施方案。
2.2025 年 4 月 29 日 - 5 月 7 日:執行文書的公證認證與合規校驗
北京總部:協助委托人完成生效判決書、授權委托書等核心文書的中國境內公證與外交部認證,確保證明文件符合國際司法協助要求。
智利辦公室:對接智利官方認證翻譯機構,完成全部文書的西班牙文精準翻譯與官方校驗;針對智利法院對外國判決文書的形式要求,補充提交案件審理程序正當性說明、當事人送達憑證等輔助材料,確保申請材料一次性通過形式審查。
3.2025 年 5 月 8 日:提交執行申請與同步財產保全
智利辦公室向智利圣地亞哥上訴法院正式提交中國生效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申請,同時依據智利《民事執行法》相關規定,同步申請對被執行人名下已核查的全部財產采取訴前保全措施,凍結其 3 個主要銀行賬戶及一處商業房產,徹底阻斷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的可能。
4.2025 年 5 月 9 日 - 6 月 22 日:聽證程序與異議抗辯
被執行人收到法院通知后,先后提出 “中國法院無管轄權”“判決程序存在瑕疵”“執行將違反智利公共秩序” 三項異議。中智聯合辦案組針對每項異議逐一制定抗辯策略:北京總部提供中國法院管轄權的法律依據與案件審理程序的完整證明;智利辦公室結合智利最高法院同類判例,向法院提交書面抗辯意見并出席 3 次聽證程序,當庭駁斥被執行人的無理主張。2025 年 6 月 15 日,智利法院作出終審裁定,全面承認中國法院生效判決的法律效力。
5.2025 年 6 月 23 日:財產處置與全額回款
智利法院裁定生效后,智利辦公室立即推動執行法院啟動財產處置程序,當日完成被執行人銀行賬戶資金的全額劃扣。委托人于當日收到全部判決款項,案件正式順利辦結。聯合辦案組隨后向委托人交付《案件結案報告》《中智跨境判決執行操作指南》,并針對其后續南美業務的風險防控提出專項建議。
三、核心辦案難點與權威解決方案
本案的辦理難點均為中資企業拉美地區跨境維權的共性問題,國樽聯合團隊憑借雙法域專業能力與全球協作網絡,形成了可復制的標準化解決方案:
1.中國法院生效判決在智利的可執行性認定
專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智利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第 16 條、智利《民事訴訟法典》第 453 條
解決方案:嚴格對照中智雙邊條約約定的承認條件,全面梳理案件管轄權依據、審理程序正當性、判決終局性等核心證明材料;同時檢索智利法院近年承認中國判決的同類判例,向法院提交類案參考,強化判決可執行性的論證力度。
2.跨境執行文書的雙法域合規性要求
專業依據:中智兩國關于司法文書公證認證的雙邊約定、智利《民事訴訟法典》第 455 條
解決方案:建立 “中國公證認證 + 智利官方翻譯校驗” 的雙重合規體系,對文書的格式、內容、翻譯精度進行全流程審核;針對智利法院的特殊要求,提前補充提交相關輔助證明材料,避免因文書瑕疵導致程序延誤。
3.境外被執行人財產的快速查控與保全
專業依據:智利《民事執行法》第 128 條、《中智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條約》第 29 條
解決方案:依托智利本地律師的司法協作資源,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啟動財產調查,精準鎖定被執行人核心財產;在提交執行申請的同時同步申請財產保全,實現 “申請即凍結”,從根本上避免被執行人轉移財產導致執行落空。
四、本案適用的權威法律依據
(一)中國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五百四十一條: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的裁決,或者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并附裁決書、判決書、裁定書正本或者經證明無誤的副本,以及中文譯本。
(二)智利法律
1.智利《民事訴訟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條:外國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決,符合智利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條件的,可在智利境內獲得承認與執行。
2.智利《民事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為保障判決的執行,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查封、凍結、扣押等保全措施。
(三)雙邊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智利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第十六條:締約一方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判決,在締約另一方境內應當得到承認和執行。第二十九條:締約雙方應當根據請求,相互協助調查取證、送達司法文書以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五、基于本案經驗的權威實務建議
結合國樽智利辦公室多年中智跨境法律服務經驗,針對開展中智貿易與投資的中國企業提出以下三點權威建議:
1.爭議解決條款前置優化:在涉外合同中明確約定爭議由中國法院管轄,同時提前了解對方所在國與中國的司法協助條約內容,為后續跨境執行奠定基礎。
2.財產線索全球布局:在交易過程中注意收集境外合作方的全球財產線索,包括銀行賬戶、不動產、股權等信息,避免發生糾紛后因財產信息缺失導致執行困難。
3.雙法域律師提前介入:一旦發生跨境合同糾紛,應在取得國內生效判決后 3 個月內委托具備雙法域服務能力的律師團隊介入,及時啟動境外執行程序,最大限度縮短回款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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