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云南鎮雄縣公安局原副局長、46歲的汪劍武因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獲刑四年。出獄后,他堅稱自己無罪,一直申訴但暫無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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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劍武的案子曾被法院發回重審,圖為恢復審理告知書
2026年1月,他手持身份證,在社交平臺實名舉報鎮雄縣信訪局局長李某國和縣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某,引發關注。
汪劍武解釋,之所以在獲刑后繼續舉報,是因為“調出部分同步錄音錄像,對比發現當初的辦案人員李某國、李某制作的證人詢問筆錄,有明顯的篡改、偽造問題,這兩人不但沒被追責,反而逐步升職了。”
公安局原副局長被指收受財物超百萬
法院認定其在涉黑案中“玩忽職守”
2020年7月2日,42歲的汪劍武被采取留置措施。彼時,他任職鎮雄縣公安局副局長、掃黑除惡偵查大隊大隊長(原打黑除惡大隊,2018年1月,中央部署開展為期3年的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各地公安系統打黑除惡部門更名為掃黑除惡部門。后文以判決書為準)。同年10月25日,他被刑事拘留。
很快,昭通市綏江縣檢察院對汪劍武提起公訴,綏江縣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一審判決。汪劍武不服提起上訴。
2022年12月28日,昭通市中院以“原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案件發回綏江縣法院重審。
2024年3月13日,綏江縣法院認定中提及,2017年,因商人梁某明被游某追砍一案,汪劍武與梁某明相識交好。2019年開始,汪劍武多次以借之名,收受梁某明的財物共計127.9967萬元,后為梁某明追討債務及孩子落戶提供幫助。
此外,汪劍武在擔任鎮雄縣公安局打黑大隊大隊長期間,對吳某忠等人涉嫌多起犯罪行為,已有證據、線索表現出涉惡特征,而未作為涉黑案件偵辦,也未跟蹤督辦到位。后汪劍武任鎮雄縣公安局副局長主持和分管打黑大隊工作期間,該案久拖不決,團伙成員再次實施新的違法犯罪行為,被害人多次反映后,法院判決該案為惡勢力犯罪團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法院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判處汪劍武四年有期徒刑。
汪劍武不認可,提起上訴。2024年12月23日,昭通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出獄后公開舉報
“他們經手我案子時,篡改、偽造了證據”
昭通中院的判決系終審判決,這意味著汪劍武已沒有上訴機會,若認為自己無罪,將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維權。目前,汪劍武仍在申訴。
2026年1月2日,汪劍武手持身份證,實名舉報鎮雄縣信訪局局長李某國、縣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某,引發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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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劍武手持身份證,在社交平臺實名舉報
“實名舉報是無奈之舉,因為我提交的相關違法違紀線索,有關部門均沒有調查反饋。”汪劍武說。
舉報視頻中,汪劍武稱,李某國、李某此前在辦案期間濫用職權,存在偽造及系統性虛假記錄等一系列違法行為,涉嫌濫用職權罪和偽證罪。
汪劍武說,他被留置以后,因認為辦案人員調查程序違法,先后舉報了多名辦案人員,其中秦某、朱某已經被判刑。李某國、李某也是辦案人員,“他們為查處我,篡改了詢問對象梁某明的筆錄。”
對于被汪劍武舉報的秦某和朱某,昭通市昭陽區法院查明的事實中曾有提及:2020年3月,辦案人員秦某在辦理汪劍武案時,未經領導批準,擅自向非審查調查組工作人員朱某泄露案情,讓其對證人宋某等人進行調查取證,并修改報告。期間,朱某收了宋某現金20000元。
最終秦某、朱某分別因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行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判處一年零二個月、兩年零二個月。
至于兩人犯罪帶來的影響,昭通市中院在汪劍武案的《刑事判決書》中提及,朱某只是宏觀上為秦某提意見和建議,在對部分證人取證時打過招呼,并且本案還有除秦某外的其他辦案人所取的證人證言。
“筆錄內容與同步錄音錄像
內容、意思都對不上”
對于李某國、李某偽造證據一事,汪劍武提供了一份《同步錄音錄像法律意見書》,其中提及3份詢問筆錄中有17處與同步錄音錄像不一致問題。其中提及:
在2020年8月18日下午2時20分至下午4時46分的詢問筆錄中,調查人員詢問梁某明“為何你借128萬元給汪劍武家,都不寫借條”,梁某明稱“因為汪劍武是公安局的副局長,基于他的身份,我實在不好叫他打借條,我甚至認為叫他打借條給我,他也不會打,并且我也要請他幫忙,因為他是公安局副局長”。但在同步錄音錄像中,調查人員詢問梁某明時,梁某明未回答。
筆錄中,梁某明的證詞寫道:“可以肯定給你們講,如果汪劍武不是鎮雄縣公安局副局長,我肯定不會借這么多錢給他。我雖然是鎮雄人,但是離開鎮雄多年,對鎮雄不熟悉,我來鎮雄做生意,需要認識一些特殊的人,就需要汪劍武這樣的人關照和保護……我借給他的這些錢,我不主動要求他還,他也不提還,實際上,我們彼此都明白,我是以借錢的方式送錢給他。”同步錄音錄像中,梁某明沒有說過,借錢的真實想法和目的是因為汪劍武是公安局副局長,詢問筆錄當中的內容,不是梁某明錄像中所說。
在2020年8月19日上午9時43分至下午1時42分的詢問筆錄中,梁某明稱“如果他不是鎮雄縣公安局副局長,我肯定不會送給他土地、財物。我送給他任何財物的目的,就是為了得到他的關照和幫助”。在同步錄音錄像中,梁某明的原話為“因為景區生意不好,疫情三年沒賺到錢,所以拿給汪劍武,以后從分紅當中扣,而且房子也是他建的”。
“12次筆錄,僅有3次能調出同步錄音錄像”
證人稱很多沒說過的話出現在筆錄里
汪劍武解釋,梁某明先后配合辦案機關做了12次筆錄,但僅有3份調出了同步錄音錄像,其他的同步錄音錄像都被覆蓋了,“筆錄完全把梁某明的話篡改了,這是偽證罪。”
5月9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到梁某明。他說,汪劍武案第一次開庭時,他看了庭審直播,發現辦案機關給他做的筆錄,與他實際的講述不一致,“很多我沒說過的話,卻出現在筆錄里,這讓我無法理解。”
“辦案機關找我配合了十多次,我文化水平低,只認識幾個字,他們讓我簽字時,我并沒有看筆錄內容。他們也沒有給我讀筆錄。”梁某明說,他借錢給汪劍武,是因為兩家系親戚,關系要好,屬于親戚間的幫襯,“我不認為自己受到了汪劍武的保護,我是鎮雄縣委縣政府招商引資到當地的,有問題可以直接向縣領導求助。”“判決書提及的汪劍武幫我的幾件事,實際并沒有幫到我。比如游某追砍我,這件事事發一年后,我向縣領導反映,縣公安局才成立了專案組。”
梁某明說,“我為我說過的話負法律責任,筆錄里沒說過的話,我肯定不認可。”
對此,汪劍武的代理律師表示,梁某明系指控汪劍武受賄罪的關鍵證人,他的詢問筆錄與同步錄音錄像不一致是事實,“鎮雄縣辦案機關對梁某明詢問了十多次,可只能拿出3次同步錄音錄像,且都存在與筆錄不一致的問題。按照辦案要求,詢問筆錄要同步錄音錄像,并刻盤保存。試問,其他的同步錄音錄像為什么不拿出來呢?”
“調出的3份筆錄中,有兩份是李某國和李某制作的。”該代理律師說。
法院:排除不符筆錄內容后,采信證人庭前證言
被舉報人曾回復媒體:舉報不實,有關方面在調查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注意到,汪劍武等人所稱的同步錄音錄像與筆錄不一致問題,在昭通中院的二審判決書中也有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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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昭通中院(資料圖)
刑事判決書顯示,對于李某國、李某等人參與的詢問筆錄,根據在案的同步錄音錄像,筆錄記錄的內容確實與同步錄音錄像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發問方式等方面也存在一定問題,但不屬于系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不屬于非法證據應該排除的范圍,可以采信與同步錄音錄像一致的證言,不一致的地方以同步錄音錄像為準即可。
梁某明出庭作出的證言與庭前證言不一致,其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其庭前證言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可以采納其庭前證言中有同步錄音錄像印證的部分。
也就是說,盡管辦案人員對梁某明的詢問筆錄與同步錄音錄像不符,但法院在排除不符的筆錄內容后,對梁某明的庭前證言進行了采信,汪劍武受賄罪也由此被定性。
汪劍武無奈,他表示,司法層面,他將繼續向上級法院申訴。同時,他認為,即便自己有罪,也不是辦案人員篡改筆錄的理由。筆錄被篡改一事,不論該證據是否被采信,辦案人員都應被追究濫用職權罪、偽證罪責任,他要求昭通市相關部門介入調查,并作出處置。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到鎮雄縣信訪局局長李某國,對方說:“你向我們相關部門了解。”隨即掛斷電話。此前,李某國曾回復媒體稱,汪劍武的舉報不實,有關方面在調查。
記者聯系到鎮雄縣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某,對方掛斷電話。
記者聯系到鎮雄縣委宣傳部,未獲回應。
另外,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昭通市紀委監委稱,汪劍武的舉報事項已被受理,目前尚未作出結論性回復。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張鵬康 編輯 劉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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