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智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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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晨曦,民智國際研究院研究助理
(正文約4000字,預計閱讀時間15分鐘)
導語
當地時間 7 日,法國參議院以 343 票贊成、0 票反對審議通過了一項旨在簡化非法所獲他國文物歸還程序的法律文案。
法國文化部長佩加爾(Catherine Pégard)稱其是具有歷史意義的時刻,并非是重寫歷史,而是承擔起責任,歸還那些不當獲得的文化財產。
這標志著法國文物返還問題正在進入一個新的制度階段。
該法的核心并不是簡單宣布“歸還所有掠奪文物”,而是在法國國內法中為特定外國文物退出公共收藏體系建立例外機制。
換言之,它不是一部自動返還法,而是對法國既有《文化遺產法典》的制度性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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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為法國國民議會(議會下院)的會議廳全景(圖源/法新社)
法國新法的邊界:并非無條件返還
法國新法并不意味著只要原屬國提出要求,法國就必須立即歸還,它設置了時間邊界、主體邊界和程序邊界,在程序上仍由法國方面掌握最終決定權。
理解這一點,需要先回到法國過去文物返還長期受阻的法律結構。
根據法國《文化遺產法典》的既有規定,這些博物館藏品具有不可讓渡性。
其法文表述為“Les biens constituant les collections des musées de France appartenant à une personne publique font partie de leur domaine public et sont, à ce titre, inaliénables.”
即,屬于公共主體的法國博物館藏品屬于公共領域財產,原則上不得轉讓。即便要作出退藏決定,也須經過法國博物館高級委員會的同意意見。
這意味著,文物一旦進入法國國家博物館、地方公立博物館或其他公共機構收藏體系,即便原屬國提出充分的歷史和道義理由,也很難繞開法國公共財產法的剛性約束。
文物返還的難點,往往不只是法國是否愿意歸還,而是法國法律是否允許其歸還。
舊法下文物返還障礙的典型案例
魯昂毛利人頭骨返還案(the Māori head case)中集中暴露了這一障礙。
2007 年,法國魯昂市長同意將魯昂自然史博物館自1875年以來收藏的一件毛利人保存頭顱返還新西蘭。
但法國文化部隨后介入,認為該藏品屬于法國博物館收藏,依法具有不可讓渡性,地方政府無權自行返還。
該返還行動在 2007 年底被時任法國文化部長阿爾巴內爾(Christine Marie Albanel)阻止。此后,法國只能通過專門法案解決這一問題。
直到 2010 年,法國才通過法律,授權法國各博物館收藏的毛利人頭骨退出館藏并交還新西蘭;魯昂所藏毛利人頭骨最終于 2011 年 5 月返還。
整個過程充分說明,在舊制度下,即便政治意愿存在,法律程序仍極為曲折。
法國此前向貝寧返還“貝漢津寶藏”、向塞內加爾返還奧馬爾·賽義杜·塔勒的戰刀、向科特迪瓦返還“會說話的鼓”等案例,也基本延續了這種“逐案立法”模式。
也就是說,每一次返還都需要單獨進入議會程序,由國會專門通過一部法律,授權特定文物退出法國公共收藏體系。
這種模式不僅效率低,也容易使文物返還問題反復陷入政治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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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紀念“會說話的鼓”重新回到科迪特瓦的儀式在巴黎舉辦(圖源/法新社)
新法核心突破與適用標準
法國新法改變了公共收藏中文物返還的法律入口。
根據新頒布的《非法占有文化財產返還法》,法國在《文化遺產法典》中新增了關于“非法占有文化財產”的專門條款:
凡屬于法國公共收藏、來源于申請國現有領土、且能夠被證明或有“嚴肅、準確、一致的線索”推定其在 1815 年 11 月 20 日至 1972 年 4 月 23 日期間因盜竊、掠奪、脅迫或暴力轉讓等方式被非法占有的文物,可以在特定程序下退出法國公共領域并返還申請國。
這意味著,長期困擾法國文物返還的根本性法律障礙被部分打破。
不同于過去需要國會逐案立法,如今,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返還可以進入一套相對穩定的行政和科學審查程序。
新法文物返還五大流程:
第一步,文物原屬國以國家名義提出返還申請,必要時也可以代表仍生活在其領土上的特定人群提出。
第二步,法國與申請國協商組成雙邊平衡的科學委員會,對文物來源、取得方式、流轉鏈條和非法占有證據進行審查。
第三步,科學委員會形成報告,列明哪些文物符合返還條件;該報告提交法國政府、法國議會相關委員會和申請國,并原則上公開。
第四步,法國國家文化財產返還委員會發表公開且有理由的意見。
第五步,最終由法國國務委員會政令決定文物是否退出公共領域;如果文物屬于法國地方政府或其他公法人,還必須獲得該所有者同意。
由此可見,新法并未取消法國方面的最終審查權,它真正改變的是程序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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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為法國國民議會文化與教育委員會的會議現場,記錄了議員們就簡化殖民時代非法獲取文物歸還程序法案的討論過程。(圖源/法新社)
為何會出臺該法律?
法國此次立法并非專門針對中國,也不是突發性的政策轉向。
其直接起點可以追溯至2017年11月馬克龍(Emmanuel Macron)訪問布基納法索期間在瓦加杜古大學發表的演講。
當時,馬克龍(Emmanuel Macron)明確表示,“不能接受若干非洲國家的大量文化遺產被保存在法國”,并提出希望在五年內創造條件,使非洲文化遺產能夠以臨時或永久方式回到非洲。
因此,這部法律首先是法國對非洲文化遺產返還承諾的制度回應,而不是因為中國流失文物問題才臨時出臺的單一政策。
深層動因一:反思殖民歷史
從政策脈絡看,法國立法對殖民歷史與文化正當性的再審視。
長期以來,法國公立博物館中保存著大量來自非洲、亞洲和其他地區的文物。
其中相當一部分是在殖民擴張、軍事征服、暴力脅迫或不平等關系中進入法國收藏體系的。
在2017年馬克龍(Emmanuel Macron)在瓦加杜古大學所發表的演講中就多次提到了對殖民歷史的反思。
法國總統府在提交非洲文化遺產返還報告時表示,這一工作旨在推動年輕非洲人能夠在非洲、而不僅僅在歐洲接觸自身文化遺產。
這說明,法國政府已經不再僅僅把文物視為博物館中的藝術資產,而開始承認其背后涉及殖民關系、歷史記憶與文化主體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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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11 月 28 日,法國總統馬克龍(Emmanuel Macron)在布基納法索首都瓦加杜古發表演講,并首次公開承諾將推動法國前殖民地文物的歸還進程。(圖源/法新社)
深層動因二:外交戰略與對非關系調整
但如果進一步觀察,反思殖民歷史只是表層動因,更深層的原因在于法國外交戰略尤其是對非關系的調整需要,尤其是對非關系。
近年來,法國在非洲特別是薩赫勒地區影響力下降,馬里、尼日爾、布基納法索等國相繼要求法軍撤離,法國與部分非洲國家關系進入重塑階段。
在這一背景下,文化遺產返還具有明顯的外交象征意義:
它既是對殖民歷史的一種有限糾偏,也是在政治、安全關系受挫后,法國試圖通過文化議題修復對非關系的一種方式。
《環球時報》援引法國輿論分析稱,該法案被視作法國向曾經的殖民地國家“伸出的一只手”,意在推動“關系更新”。
因此,這部法律的出臺,應被理解為法國長期政策壓力的集中釋放。
它既回應了2017年馬克龍(Emmanuel Macron)在非洲作出的政治承諾,也契合法國調整對外戰略、重塑國際形象的需要,同時回應了國際社會關于殖民時期文物返還、去殖民化和歷史正義的持續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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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2 月,在貝寧科托努(Cotonou, Benin)舉辦的展覽上,一名參觀者正在欣賞被法國殖民士兵掠奪的迦拿王座。(圖源/VCG)
新法的意義:讓歷史正義進入法律程序
對中國而言,法國此次立法具有特殊的歷史回響。
1861年11月,法國作家雨果在給巴特勒上尉的信中寫下那段后來被我們反復引用的話:“有一天,兩個強盜闖進了圓明園,一個洗劫,一個放火。”
雨果并未為本國政府辯護,相反,他希望有一天法國能夠把這批所謂“戰利品”歸還給被掠奪的中國。
一個半世紀后,法國通過簡化非法占有外國文物返還程序的立法,使雨果當年提出的道德命題,第一次獲得了更明確的制度回應。
法國收藏中國流失文物概況:
1860 年英法聯軍劫掠、焚毀圓明園后,大量清宮舊藏流向歐洲,其中法國是重要流入地之一。
據法國《世界報》援引法國文化部的統計,法國目前展出的相關中國文物約 300 件,主要集中在楓丹白露宮。
據路透社報道,楓丹白露宮“中國博物館”中的相關藏品包括來自中國和暹羅的文物,由拿破侖三世之妻歐仁妮皇后(Eugénie de Montijo)收藏,并被她安置在 1863 年創建的博物館中。
2015 年該館失竊文物中,就包括一件乾隆時期的中國掐絲琺瑯瑞。
2010 年的一項清單還曾將約 250 件藏品同法國遠征軍戰利品聯系起來,包括金壺、青銅掐絲琺瑯瑞獸、玉器等。
除圓明園舊藏外,清末民初中國文物流失法國還包括更復雜的敦煌文獻問題。
20 世紀初,法國漢學家伯希和(Paul Pelliot)從敦煌獲得大量寫本、繪畫和印本,并將其帶回法國,現主要收藏于法國國家圖書館和吉美博物館。
《世界報》稱,伯希和(Paul Pelliot)以極低代價取得約 1 萬件敦煌寫本、繪畫和印本。
與圓明園文物相比,敦煌文獻的法律性質更復雜:前者具有更明確的戰爭劫掠背景,后者則涉及清末國家衰弱、文物保護制度缺位、地方交易不對等以及殖民式考察等多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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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為法國國民議會議員熱雷米·帕特里耶-勒圖斯(Jérémie Patrier-Leitus),他正是推動該法案的核心發起人。(圖源/法新社)
新法的國際示范價值
從國際層面看,法國新法為其他文物流入國提供了一個重要樣本。
長期以來,許多西方博物館以公共收藏不可讓渡、善意取得、取得時效、保護人類共同遺產等理由回應返還訴求。
其結果是,大量在殖民、戰爭和不平等關系背景下取得的文物,被長期固定在現有收藏體系內。
法國此次立法表明,公共收藏的穩定性并非絕對,國家完全可以通過國內法為歷史不正義設置例外通道,并以來源調查、專家委員會、公開報告和行政決定來平衡歷史正義與博物館秩序。
更重要的是,新法推動“溯源調查”從道德倡議轉向公共機構治理責任。
過去,博物館可以用“年代久遠”“來源復雜”“證據不足”回應返還訴求。
但在新制度下,文物來源、取得方式和流轉鏈條本身將成為判斷其是否應當返還的核心依據。
這意味著,文物不再只是被動陳列的藝術品,而是必須接受歷史來源審查的公共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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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為法國楓丹白露宮的中國館(Musée Chinois)內部,展廳中陳列著大量拿破侖三世時期收藏的中國清代宮廷文物(圖源/Sortir à Paris)
這一示范意義尤其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它為前殖民國家和文物流入國提供了國內法模板,不必等待國際公約完全重構,也可以先在本國法律中建立返還機制。
第二,它為文物流失國提供了新的談判路徑,未來追索不應只停留在情緒化聲索,而應轉向清單建設、檔案整理、來源調查和個案論證。
第三,它推動國際文物返還議題從恩賜型的道義返還變為了前殖民地國家正當要求的規則化返還,文物不再只是博物館資產,也被重新理解為原屬國人民的歷史記憶、文化主體性和國家尊嚴的一部分。
對中國而言,這部法律不會立即帶來圓明園文物或敦煌文獻的大規模回歸,但它打開了新的法律窗口。
法國是否返還,取決于具體文物是否能夠被納入新法框架;中國能否推動返還,則取決于能否形成足夠扎實的文物清單、來源證據和外交方案。
雨果當年的批判是一種道德控訴,而今天法國新法提供的,是將這種道德控訴轉化為法律程序的可能性。
真正的意義正在于此,文物返還不再只是歷史記憶中的傷口,也開始成為國際規則重塑中的現實議題。
撰稿:周晨曦
編務:朱欣月
責編:邵逸飛
圖片來源:網 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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