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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法治意識 守牢安全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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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廈門應急管理專題報道——
安全無小事,法治護發展。廈門應急管理微信公眾號 “以案普法” 專欄上線!專題聚焦安全生產領域典型案例,通過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準解讀法律條文、系統剖析問題根源,讓法律法規具象化。望廣大市民、企業以案為鑒,切實強化法治意識,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產防線。
一
案件事實
2025年5月16日,收到某市交通運輸局移送的“某公司生產的聚酯清漆和固化劑,產品包裝未粘貼或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抄告函后,行政執法部門前往該公司進行調查,發現該公司已經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聚酯清漆和環氧漆固化劑兩個產品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范圍內,該公司向客戶李某銷售了32桶19KG的快干中涂底漆(屬于聚酯清漆)、32桶4KG的環氧漆固化劑和20桶4.8KG的環氧漆固化劑,但該公司未在產品包裝上粘貼或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行政執法部門當場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二
處理情況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公司罰款2.5萬元。
三
專家評析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本案中,該公司未在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上粘貼或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其進行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于2026年5月1日生效。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中文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下同)上粘貼、印刷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中文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未提供中文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上粘貼、印刷、拴掛中文化學品安全標簽的,依據該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本案如果發生在2026年5月1日之后,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安全隨手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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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應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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