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楊云霞)家庭暴力不僅嚴重侵害受害方的身心健康,也往往導致婚姻走向終結。當婚姻因家暴而難以維系,在離婚財產分割中,過錯方是否應承擔相應后果?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如何得到保障?下面我們通過北京二中院審結的一起離婚糾紛案件,解讀法律對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態(tài)度,以及離婚財產分割中對無過錯方的權益保護。
李某與張某于2016年3月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9月起分居。案涉房屋系張某于2016年2月購置,總價255萬元,其中貸款150萬元,系婚前個人財產。經(jīng)查,購房時張某姥爺曾支付124萬元購房款。同年6月,該房屋登記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訴訟時,房屋市場價值約為300萬元,剩余未償還貸款本金125萬元。訴訟中,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請離婚,并主張張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多次實施家庭暴力,是導致離婚的過錯方。
為此,李某提交了2017年至2022年間張某多次家暴的現(xiàn)場照片、急診病歷、診斷證明及公安機關接處警記錄,張某于2016年書寫的不再實施家暴保證書,以及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jù)。基于張某存在家暴過錯,李某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并判令其分得案涉房屋70%的產權份額。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依法準予離婚。關于財產分割,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具體情況,遵循“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針對家暴這一爭議焦點,法院結合張某手寫的保證書、李某的就診病歷、公安機關接處警記錄、人身保護令及張某在另案中的自述等證據(jù),綜合認定張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存在家暴行為,系本次離婚糾紛的過錯方,該情節(jié)應在財產分割中予以考量。就案涉房屋的分割,法院綜合權衡房屋出資來源、當前市場價值、剩余貸款情況、雙方過錯程度及婚姻存續(xù)時間等多重因素,依照照顧無過錯方的法定原則,最終判決案涉房屋歸張某所有,剩余125萬元貸款由張某自行償還,減去張某姥爺支付的124萬元購房款,張某需向李某支付房屋可分割現(xiàn)值部分70%的折價款,共計35.7萬元。
編輯 楊海 校對 柳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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