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工地出事后,他瞞著我用我的房產證作抵押,從銀行貸款300萬去繳罰款。”近日,重慶的賈先生致電華商報大風新聞熱線029-88880000稱,事后他查詢發現,重慶市應急局引用的處罰依據有的是10年前的舊條款,且“一事兩罰”。
墜亡——
工人9樓違反操作規程補刷外墻涂料墜亡被認定負直接責任,家屬獲賠約100萬
今年年逾七旬的賈先生,家住重慶市兩江新區紅錦大道某小區。
他介紹說,2017年,兒子擔任重慶一家建筑裝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當時公司承接了重慶市永川區凱旋城·幸福里項目的外墻涂料施工作業。
賈先生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同年6月23日上午7:30左右,公司管理人員安排外墻施工作業人員李某某去3#住宅樓9樓補刷外墻涂料,大約半小時后,該管理人員巡查時發現李某某受傷躺在一樓地面上,便立即撥打120求救,當天李某某經搶救無效不幸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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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涉事小區樓棟
據悉,李某某時年52歲,是重慶合川人。
后經調查,李某某未嚴格遵守該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章,違反操作規程作業,導致發生高處墜落事故,對該次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鑒于他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責任追究。
賈先生出示的相關打款憑證顯示,事后該公司賠償了李某某家屬包括喪葬費等共計約100萬元。
瞞報——
公司稱處置好了善后事宜、擔心停工等未上報,重慶市安監局接市民舉報成立事故調查組
2018年5月31日,重慶市安監局(今應急局)出具的一份紅頭文件稱,該局接群眾舉報后成立了由他們牽頭,永川區安監局、城鄉建委、監察委、公安局、總工會等為成員的“6·23”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組,調查時該公司以處置好了善后事宜、擔心停工等因素,對該起事故向永川區安監局、城鄉建委等相關部門隱瞞不報,該公司主觀上存在故意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行為。
調查稱,該事故造成李某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03萬元,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系外墻施工作業人員李某某高處作業時未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高處作業時不慎發生墜落導致死亡。
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由于外墻作業人員李某某違章作業,該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隱患排查不徹底造成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該公司存在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行為。
處罰——
公司項目負責人被罰款6萬元,公司被兩次處罰共175萬元
2018年6月13日,重慶市安監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稱,涉事公司項目負責人吳某履行職責不到位,事發當天,該項目部發生一起高處墜落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該起事故被瞞報。
同時稱,吳某的收入證明顯示,他2016年年收入為6萬元,對他作出處6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該局還對涉事公司進行了處罰,稱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教育督促作業人員李某某嚴格執行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力,李某某未取得高處作業證,事故隱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李某某違章作業的事故隱患,存在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行為,因發生死亡1人事故,決定對該公司處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因瞞報處125萬元罰款,兩者合計共罰款175萬元,“加上對吳某的處罰,公司共繳納了181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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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兩次處罰共175萬元
依據——
有的依據系引用10年前舊版條款,質疑遭到“一事兩罰”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注意到,當時的重慶市安監局對涉事公司的處罰依據是2014年公布的《安全生產法》第109條第一項,即發生一般安全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同時依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14條第二項“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負有責任的,且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處50萬元罰款”。
同時還稱,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6條第一項“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12條“事故發生單位有《條例》第36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依照相關規定,參照《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中“事故發生單位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沒有貽誤事故搶救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介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賈先生質疑說,重慶市安監局罰款依據引用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是2007年的舊版條款,也就是說離事故發生早已過去整整10年。
他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2014年公布的新版《安全生產法》規定一般安全事故即死亡1至3人的罰款是20萬至50萬元,不再對公司進行另外的處罰。
他認為,重慶市應急局在李某某墜亡一事中不僅對吳某進行了罰款,還對他兒子的公司罰款50萬元,涉嫌“一事兩罰”,“都是頂格處理,罰款太重了。”
他還質疑稱,除此之外,該局還引用2007年的舊條款對涉事公司因瞞報又罰款125萬,“下位法應該讓位上位法。”
貸款——
兒子悄悄用父親房產證作抵押貸款繳納罰金,5年后被發現
賈先生對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介紹說,2023年7月份的一天,兒子突然哭著告訴他說,“當初事發后他背著我,悄悄用我的房產證到銀行抵押貸款,繳納了那181萬元罰款以及欠款等。”
賈先生出示兒子的貸款憑證顯示,當時他兒子從某銀行貸款抵押金額是300萬元,“每月還銀行的利息是2000多元,當時他還不上了才告訴我的。”
“后來我查詢發現,事后我兒子一家還把他們唯一的住房掛到網上去賣想還貸款。”賈先生稱,5年來一直無人問津。
賈先生說,他獲知情況后,立即給重慶市應急局寫信提出自己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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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悄悄用父親房產證作抵押貸款繳納罰金 圖為不動產權證 資料配圖
起訴——
稱使用了低于國家法律且系10年前的過時條款,因過訴訟時效被法院駁回
2024年4月10日,針對“一事兩罰”問題,重慶市應急局書面回應賈先生稱,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和瞞報生產安全事故是兩個相互獨立的違法行為,應當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條款進行處罰。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瞞報該事故的,在處罰事故責任行為的同時處罰瞞報行為并不屬于“一事兩罰”。
對此,賈先生不服,向具有管轄權的重慶市原渝北區法院起訴,稱重慶市應急局的處罰適用法律不當,對公司的處罰標準沒有按照應該依據的2014年《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處理,而使用了低于國家法律且系10年前過時的相關部門及地方性法規中的相關條款,對公司管理不力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的處罰,存在“一事兩罰”的問題,違反了2017年《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且處罰依據也脫離了2014年《安全生產法》所規定的標準,對公司的處罰決定不僅沒有考慮到公司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反而為達到頂格罰款目的,在罰款決定中將瞞報行為作為法律依據,適用法律明顯不當,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那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
庭審時重慶市應急局辯稱,他們具有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他們的行政處罰程序合法,該公司的違法事實清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相關職能部門應給予行政處罰,“原告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他們進一步辯稱,該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年6月11日提起該案行政訴訟,其期限已明顯超過六個月且已超過五年最長時效,其起訴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法院應裁定駁回其起訴,“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不能成立。”
后來,原渝北區法院裁定駁回了該公司的起訴。
回應——
法律條款不存在陳舊問題,事發時適用的法律法規符合規定
重慶市應急局執法總隊相關負責人回應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稱,法律條款不存在陳舊問題,該事故發生后,涉事公司沒有按法律規定和程序進行報告,屬于瞞報事故,按照安全生產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應急管理部門對這起事故進行了調查, 按照法律法規給予了處罰。
他進一步介紹說,他們的處罰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發時適用的法律法規是符合規定的。”
此外,賈先生介紹稱,當初事發后,重慶市應急局要求該公司將其中90萬元罰金支付給重慶市云陽縣財政局,而該縣與此事毫無關系。
賈先生出示的一份“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顯示,執收單位名稱是當時的云陽縣安監局,收款人為“云陽縣財政局非稅收入”,收入項目名稱標注的是“安全生產監督罰款”,支付金額為90萬元。
針對此事,重慶市應急局執法總隊相關負責人回應稱,按照相關規定,他們可以指定下級應急管理部門執行(接收),“系指定行為,有規定的。”
律師——
當事人可提交申訴復核申請,申請行政裁量從輕、減免罰款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該案中重慶市應急局的處罰不構成行政處罰意義上的“一事兩罰”,處罰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趙良善律師表示,2007年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可作為該案處罰依據,新法舊法、上位法下位法的適用規則清晰,該案不存在法律適用沖突。
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一事不再罰是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在于禁止對同一個違法行為進行重復處罰。重慶市應急局在書面回應中明確指出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和瞞報生產安全事故是兩個相互獨立的違法行為,應當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條款進行處罰。
他說,《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現在依然有效,關于瞞報事故的處罰規定至今未被廢止或修訂,依然是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該案中《安全生產法》處罰的是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行為。《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處罰的是瞞報事故的行為。二者針對的是兩個不同的違法行為,各自獨立適用,不存在新舊法律沖突。
另外,趙良善律師建議,針對該案訴訟時效屆滿、行政起訴被駁回的現狀,賈先生可通過多重合法途徑分步維權止損。
他說,在行政層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規定,超過最長起訴期限僅喪失勝訴權,不喪失申訴權利,他可向重慶市應急局提交申訴復核申請,以企業已足額賠付家屬、死者存在重大過錯、企業負擔過重為由,申請行政裁量從輕、減免罰款,同時向檢察機關申請行政檢察監督,主張頂格處罰違背行政比例原則。
他進一步介紹說,民事層面,依據《民法典》無權處分相關規定,其子未經房屋產權人賈先生同意,擅自以他人房產抵押貸款,屬于無效民事行為,賈先生可起訴銀行、其子,請求確認抵押合同無效、滌除房屋抵押登記,保全自有房產。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黃平 編輯 劉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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