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5月9日),廣東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一例有關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的二審民事判決書,惠州兩名未成年女孩溺亡,父親伍某甲欲索賠270萬余元。
今年4月22日,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伍某甲的全部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被告方潘某甲需在判決生效后5日內,向伍某甲支付9.1萬余元賠償款。
事發經過:
男子帶4名未成年人到水庫游泳
2名女孩溺亡
判決書顯示,2024年6月底,伍某乙、伍某丙、鐘某甲、鐘某乙(四人均為未成年人)與潘某甲結識,并相互添加微信,時常微信聊天,相約外出游玩。
2024年7月23日16時許,時年27歲的男子潘某甲與伍某乙、伍某丙及鐘某甲、鐘某乙相約游泳,其明知該四人不會游泳,仍在沒有攜帶任何救生設備的情況下,駕駛小汽車搭載上述四人到龍門縣龍田鎮黃珠洞村麻布村電站水庫游泳。
到達后,潘某甲與伍某乙等四人先在攔水壩處吃零食、閑聊,后潘某甲帶領四人到水域內潑水戲水。潘某甲明知這四人均不熟水性,卻在水中嬉戲時做出危險動作,將四人逼向深水區。
因四名未成年人均不熟水性,發生溺水,潘某甲立即進行施救,在救出鐘某乙后,繼續到深水區尋找伍某乙、伍某丙,但由于體力不支,未救援成功,最終導致女孩伍某乙、伍某丙二人溺水身亡,伍某乙歿年15歲,伍某丙歿年13歲。
潘某甲說,“他們四個就在淺水區,水能淹到他們的肚子到胸口的深度,四個人站在一起說悄悄話。然后我在岸上用雙手朝前,我不記得是不是有做雙手合十的動作,就是做了一個類似跳水的動作撲向他們的位置。撲向他們之后,我站起來走向他們,他們看到我來就尖叫,他們就開始走向深水區。他們走到水可以淹到他們鼻子的位置,我就立馬過去救他們。”
案發后,潘某甲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一審判決:
三七開劃分責任
駁回高額索賠
痛失愛女后,兩名死者的父親伍某甲將潘某甲、龍門縣某站及經營者朱某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喪葬費等共計270萬余元。
龍門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潘某甲作為成年人,帶未成年人去偏僻禁泳水域且無防護,是導致悲劇的主因,承擔70%責任。伍某甲作為單親父親,疏于對未成年女兒的安全教育與管理,承擔30%責任。龍門縣某站屬于偏僻發電場所而非公共營業場所,且已在攔水壩設立“水深危險,禁止游泳”警示牌,已盡到管理職責,不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因潘某甲的行為已構成刑事犯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刑事犯罪引發的民事賠償僅限于“物質損失”(如喪葬費),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據此,一審判決潘某甲僅需賠償伍某甲喪葬費91992.6元,駁回其他訴求。
伍某甲無法接受這一結果,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中,雙方圍繞兩大焦點展開了激烈辯論。伍某甲認為,事發水域雖偏僻,但無“禁止通行”路牌和圍欄,屬于水電站管理的公共場所,且未配備救生設施,存在安全隱患。伍某甲主張,刑事判決不影響民事責任承擔,且死亡賠償金屬于“物質損失”而非“精神損失”。水電站及潘某甲均有賠償能力,應當全額賠付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
終審落槌:
維持原判
厘清刑民交叉賠償邊界
2026年4月22日,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針對爭議焦點給出了明確界定:法院查明,事發地周邊雜草叢生,常人難以進入,且水電站已在醒目位置設立警示牌。受害人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野泳風險。故水電站無過錯,不擔責。
法院明確指出,除交通肇事案件外,因犯罪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嚴格限于“物質損失”。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在此類案件中依法不予支持。這一裁判標準也已在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得到統一。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了伍某甲的全部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潘某甲需在判決生效后5日內,向伍某甲賠償喪葬費9199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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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報(nddaily)報道
南都N視頻記者 郭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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