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有個員工住院了,一個月后他的工作年限會達到十年,那他的醫療期是按照住院之前的來計算,還是在一個月后按照十年的年限來計算?”最近有客戶提出了這樣一個疑問。
可能很多HR都會遇到同樣的困惑:確定醫療期長短的工作年限,究竟是按員工停工治療前的工齡算,還是如果醫療期內工齡增長了就能順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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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問題在法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勞動者在病休期間發生了工齡變化,則應按變化后的工齡認定醫療期,另一種觀點認為醫療期期限從勞動者開始病休就可以確定,后續醫療期內工作年限變化不會導致醫療期期限發生變化。常州勞動法律師推薦
筆者傾向于第二種觀點。我們先來看一下法律規定:
1. 《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從該條文的表述可以看出,計算勞動者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以“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為計算基準。
2. 《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一條,關于醫療期的計算問題: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應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它依此類推。
從該條款可以進一步推導出,醫療期的期限從勞動者開始病休就可以確定。
此外,根據檢索到的江蘇省有關判例也印證了該觀點。在(2022)蘇13民終3813號案中,勞動者認為其工作年限在醫療期內達到10年,醫療期應按12個月計算,但公司認為其醫療期應從其2020年8月治療時開始計算,法院在論述醫療期時也明確指出:“關于醫療期病假工資,無論入職時間如何,至2020年8月治療時未超10年應按6個月計算”。
該表述精準地體現了裁判邏輯:判斷醫療期長短所依據的工作年限狀態,是截止到“治療時”(即病休開始時)的狀態,而非之后某個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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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法律對本文提出的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立法精神和實務共識,醫療期作為一項法定的、具有確定性的待遇期間,其計算起點和依據應當明確、固定,以保障法律關系的穩定和雙方的可預期性。如果允許醫療期內因工作年限達到新標準而動態調整醫療期,將導致累計計算周期無法確定,與現行計算規則相沖突,企業如按原醫療期限解除,會構成違法解除,造成用工管理秩序的混亂。常州勞動法專業律師
因此,認定勞動者醫療期,應以勞動者首次病休、開始停工治療前一日的工作年限為準,一旦勞動者開始病休,其可享受的醫療期月數及對應的累計周期即已確定,醫療期內工齡自然增長,不應導致醫療期重新計算或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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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用人單位而言,在收到勞動者病假申請時,應立即核實并書面確認其病休開始日期。根據該日期,結合勞動者當時的工作年限,迅速確定其應享受的醫療期月數,避免管理混亂。
醫療期的計算,關乎員工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響企業的用工成本和合規風險。如果您對醫療期管理、病假工資計算、醫療期滿解除等問題有疑問,歡迎聯系我們,我們可以為您提供一對一的用工合規診斷。常州企業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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