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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判決,圖為法槌(資料圖)
日前,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一例有關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的二審民事判決書,惠州兩名未成年女孩溺亡,父親欲索賠270萬余元。今年4月22日,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伍某甲的全部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被告方潘某甲需在判決生效后5日內,向伍某甲支付9.2萬余元賠償款。
判決書顯示,2024年7月23日16時許,時年27歲的潘某甲在無視水域危險、未攜帶任何救生設備的情況下,駕駛小汽車搭載四名未成年女孩前往龍門縣龍田鎮黃珠洞村麻布村電站水庫游泳。潘某甲明知這四名女孩均不熟水性,卻在水中嬉戲時做出危險動作,將女孩們逼向深水區。最終,兩名女孩伍某乙(時年15歲)、伍某丙(時年13歲)不幸溺水身亡,另兩人被救起。案發后,潘某甲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痛失愛女后,兩名死者的父親伍某甲將潘某甲、龍門縣某站及經營者朱某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喪葬費等共計270萬余元。
龍門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潘某甲作為成年人,帶未成年人去偏僻禁泳水域且無防護,是導致悲劇的主因,承擔70%責任。伍某甲作為單親父親,疏于對未成年女兒的安全教育與管理,承擔30%責任。龍門縣某站屬于偏僻發電場所而非公共營業場所,且已在攔水壩設立“水深危險,禁止游泳”警示牌,已盡到管理職責,不承擔連帶責任。此外,因潘某甲的行為已構成刑事犯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刑事犯罪引發的民事賠償僅限于“物質損失”(如喪葬費),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據此,一審判決潘某甲僅需賠償伍某甲喪葬費91992.6元,駁回其他訴求。
伍某甲無法接受這一結果,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26年4月22日,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針對爭議焦點給出了明確界定:法院查明,事發地周邊雜草叢生,常人難以進入,且水電站已在醒目位置設立警示牌。受害人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野泳風險。故水電站無過錯,不擔責。法院明確指出,除交通肇事案件外,因犯罪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嚴格限于“物質損失”。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在此類案件中依法不予支持。這一裁判標準也已在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得到統一。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了伍某甲的全部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潘某甲需在判決生效后5日內,向伍某甲支付9.2萬余元賠償款。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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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歲女孩跟隨鄰居游泳不幸溺亡,一審判鄰居賠償66萬元,被告申請再審
2025年7月1日,8歲女孩萌萌(化名)跟隨鄰居前往重慶市豐都縣長江中游泳,被吸入躉船下方不幸溺亡。此后,萌萌的家屬將鄰居范某某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判決范某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向萌萌家屬賠償經濟損失66萬余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4月30日,范某某的妻子告訴記者,丈夫當時已盡充分勸阻和合理救助義務,他們不服一、二審判決,已提出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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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溺亡女童萌萌
一審法院認定,2025年6月底,萌萌在放暑假后到其外祖母家探親居住,其間與范某某的女兒相識。7月1日下午,萌萌與范某某的女兒打羽毛球玩耍。17時許,范某某準備帶子女到長江游泳,萌萌聽聞后要求同往游泳,范某某及在場的案外人譚某某均進行了勸阻。但萌萌未聽勸告,回到外祖母家中自行帶上泳衣下樓,并隨同范家三人前往長江邊。據范某某女兒陳述,萌萌到范家主動拿取一套游泳圈和跟屁蟲,在出門時為避免范某某不允許,要求其代為攜帶。18時左右,范某某的子女與萌萌先后下水,范某某最后下水。
下水后,范某某預測到萌萌靠近躉船有風險,讓她往外側游,同時向其所在的方向游動,但萌萌被躉船處水流漩渦吸到船舷。范某某趕往救援,抓住萌萌的手后因水流吸力大而脫手,兩人均被水流吸入躉船下,范某某從躉船外側游出呼救,萌萌則溺水死亡。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出發前范某某勸了萌萌,但出發時沒有勸阻、未對女兒攜帶兩套泳具詢問和阻止、準備下水時也未對萌萌進行勸阻。這三個階段的行為,與萌萌下水游泳的結果明顯存在客觀聯系,給予了萌萌支持、加強其主觀上的盲目自信,讓危險隨著事態發展而不斷升級,最終引發其在長江溺水的后果。
因此,范某某存在明顯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同時,萌萌作為8歲兒童認知能力有限,其自身的主動行為導致死亡結果,與其監護人監護責任缺位有明顯因果關系。一審法院認定范某某承擔萌萌死亡的主要責任,并結合其有勸阻、救援等積極行為,酌定范某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萌萌父母自行承擔。2025年12月10日,豐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范某某賠償經濟損失6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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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事發位置 受訪者供圖
一審判決后,范某某提出上訴,認為自己已盡充分勸阻義務,險情發生后不顧自身生命危險全力施救,已窮盡合理救助義務,無任何施救過錯,原判未充分考量施救情節,顯失公平;原告作為萌萌的法定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是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應承擔全部責任。
2026年3月29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駁回了范某某上訴。
4月30日,范某某妻子曲女士告訴記者,他們不服一、二審判決,已于4月9日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法院撤銷一、二審判決。
再審申請書提出:萌萌放暑假到外祖母周某某家探親居住,作為8周歲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周某某負有法定的日常安全教育、行蹤監管、危險防范義務,在事故當日下午數小時內,周某某未關注萌萌去向或主動尋找萌萌,而且萌萌致電周某某時其不接聽電話,放任未成年人脫離自己監護范圍,最終導致事故發生。
事故發生前,范某某予以明確勸阻,案外人譚某某也明確勸阻萌萌;萌萌不聽勸阻,擅自回家取泳衣后尾隨范某某及子女前往江邊,并非范某某邀約、帶領;事發后,萌萌溺水后,范某某不顧自身生命危險,立即前往湍急水域施救,已盡到普通人能盡的最大努力。
“我們從來不是想推卸責任,只是希望法律能厘清法定責任邊界。我丈夫履行了全部法定義務,善意勸阻、拼命救人,最后卻要背負巨額賠償,還要承受心理煎熬,這對我們全家太不公平了。”曲女士說,希望還原案件真相,期待法院再審查明事實、厘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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