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出自《孟子·離婁上》,意思是只有善德不足以處理國家的政務,只有法令不能夠使之自己發生效力。法治重在他律,具有強制性;德治重在自律,具有調節性。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
“他們說我貪污,判我坐牢,可我那18萬明明是向老戰友借的錢,連欠條都沒打,怎么就成了侵占國有資產?”河北衡水市民高蘭起摩挲著手中的一摞法律文書,聲音沙啞卻透著倔強。這位曾帶領衡水飲食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飲服公司”)走出困境的國企負責人,怎么也沒想到,自己的人生會在2007年夏天急轉直下——一場持續八年的司法拉鋸戰,讓他從“改革先鋒”淪為“階下囚”,又在X滿釋放多年后,為洗清Y屈四處奔走。
近日,隨著最高法信訪平臺兩次反饋“信件已轉辦”“辦理完畢”,高蘭起案的更多細節浮出水面:從“先立案抓人、后湊證據”的偵查,到“撤訴后再訴、違F改判”的訴訟,再到“實報實銷、掩蓋羈押”的終審,這起案件暴露出的程序違法、證據瑕疵與司F偏袒,引發法律界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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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功臣”遭遇一場精心策劃的“司法圍剿”?
高蘭起的“麻煩”,始于2007年飲服公司的內部權力斗爭。
作為衡水市貿易局原副局長(副處級)、飲服公司(國有)經理,高蘭起在2002年公司改制中帶領團隊完成股份制改造,將一家負債累累的老國企發展為存款400余萬元、年盈利穩定的優良企業。然而,公司經理張俊東的野心卻在此時膨脹——他企圖奪取公司控制權,并開始四處散布謠言:稱高蘭起“報銷親屬建房費用”“收受承包商45萬元賄賂”“侵占公司多套房屋”“與孫建才勾結騙取工程款”。
這些謠言很快找到了“突破口”。時任桃城區檢方副檢察長、反貪局長張玉書與張俊東達成Q錢交易,親自擔任專案組組長,以“侵吞國有資產300余萬”為由對高蘭起立案偵查。 “他們沒有確鑿證據,直接動用X事手段‘先立案抓人、后湊證據’。”高蘭起回憶,2007年7月18日,他被檢方從家中帶走,隨后被銬在“老虎凳”上連續審訊兩天一夜。
更令高蘭起震驚的是辦案過程的“荒誕”:張俊東未被列為犯罪嫌疑人,反而被安排接管公司,成為董事長;辦案人員直接住進公司旗下的三星級華奧大酒店,與張俊東同吃同住,吃喝玩樂之余“捕風捉影、栽Z陷害”;為逼取口供,他們甚至以抓捕高蘭起的妻子、兒子相威脅,將他從衡水轉移到兩個省、四個地區的五個看守S,冬天穿單衣、生病不給治,連續審X48小時以上……
“最可笑的是那18萬的‘貪污’。”高蘭起說,他與戰友孫建才的18萬元借款,是純粹的私人債務。孫建才最初作證“這是個人借貸,已還2萬”,但張玉書為坐實“侵占國有資產”,將孫建才的哥哥孫建國關押一天一夜,又W逼利誘孫建才改口稱“是代公司還欠款”。“我有孫建才后來的親筆證明,明確說當初是被迫作偽證!”高蘭起舉起一張泛黃的紙條,上面寫著:“2005年那18萬確實是高蘭起向我借的,與廣發公司欠款無關。”
2008年5月,桃城區檢方以貪污、受賄、職務侵占Z對高蘭起提起公訴。起訴書指控其“虛增省二建工程款債務侵吞國有資產142萬余元”“索要孫建才18萬據為己有”“收受劉春立45萬元賄賂”“侵占公司商住樓一套”。然而,這些指控的證據鏈條漏洞百出:省二建工程款的最終結算金額與改制申報債務的差額,是民事訴訟的正常結果;商住樓的產權始終登記在公司名下;劉春立的證言無其他證據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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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飲食公司旗下的“華澳大酒店”,高蘭起就在這里從“輝煌跌
“撤訴后再訴,違法改判”:司法程序系統性失守
2008年11月,桃城區法院一審判決高蘭起犯貪污、受賄,合并執行有期徒刑13年。高蘭起上訴后,衡水中院以“事實不清”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戲劇性的一幕就此上演。2009年12月4日,桃城區檢方以“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撤回起訴,法院當日裁定準許撤訴。“按照法律規定,撤訴后應當立即釋放我。”高蘭起說,但張玉書等人拒絕放人,在無任何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下,將他繼續非法羈押兩個月。兩個月后,檢方用與原起訴書幾乎完全相同的“衡桃檢刑訴(2009)298號”再次起訴,法院竟違法受理。
“這明顯違反最高檢《刑事訴訟規則》第353條——‘撤回起訴后,沒有新的事實或者證據,不得再行起訴’,也違反最高法司法解釋第117條——‘法院準許撤訴后,無新事實新證據再起訴的,不予受理’。”高蘭起的辯護人、河北天樞律師事務所律師邢少文指出,這種“撤訴—羈押—再訴”的操作,本質是“用程序違法掩蓋實體錯誤”。
2010年6月,桃城區法院重審后作出(2010)衡桃刑初字第27號判決,認定高蘭起“將18萬據為己有”構成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此時,高蘭起已被羈押近3年。然而,判決剛生效,桃城區檢方又以“量刑過輕”為由提出抗訴。2010年11月,桃城區法院再次作出(2010)衡桃刑初字第136號判決,將刑期改為4年——“正好覆蓋我已關押的4年,這就是‘實報實銷’!”高蘭起苦笑。
此后,案件歷經衡水中院二審維持原判、河北省檢方抗訴、河北省高院再審維持,最終以“職務侵占Z成立”畫上句號。但高蘭起始終不服:“法院明明知道證據是X訊逼供來的,卻故意采信;明明沒有新證據,卻一再縱容W法再訴;明明我已經被關了4年,還要用判決‘坐實’這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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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衡水市軍區招待所舊址,高蘭起曾經在這里度過了無數個不眠
法律專家:程序違法證據缺陷,司F公正何在?
針對高蘭起案,多位法律專家在接受采訪時指出了其中的突出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教授洪道德指出,該案存在“三重程序違法”:其一,“先立案后取證”違反X事訴訟“立案是偵查前提”的基本法理,屬于非F限制人身自由;其二,撤訴后無新事實再訴,直接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其三,法院在撤訴后繼續羈Y被告人,無任何法律依據。“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保障,程序違F必然導致實體不公。”洪道德強調。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則聚焦于證據的合法性:“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5條,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有罪。但本案中,18萬元的‘侵占’僅有孫建才前后矛盾的證言,且孫建才明確否認‘代公司還款’;省二建工程款的差額是民事訴訟的正常結果,與貪污無關;商住樓未過戶,不構成職務侵占。這些證據根本無法形成完整鏈條。”
更值得關注的是“實報實銷”的X疑。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宋英輝分析:“法院在重審時突然將‘貪污’改為‘職務侵占’,且刑Q恰好等于已羈押時間,很難不讓人聯想到‘用判決掩蓋非法羈Y’的動機。這種做法嚴重損害司法G信力,必須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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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高蘭起在這里體驗夠了人生從“天上掉到地獄”的滋味
當事人訴求與期盼:平反Y案,追責到底
如今,高蘭起已X滿釋放多年,但這場“司F噩夢”的影響遠未消散:飲服公司在他被羈押期間被張俊東、張玉書等人掏空,從“存款400萬、年盈利穩定”變成“欠繳職工保險96萬、欠稅136萬”,數十名員工下崗;他自己則因“前科”無法正常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家庭支離破碎。
“我今年70歲了,唯一的愿望就是還自己清白。”高蘭起說,他已向最高法提交申訴材料,并收到“已轉辦”“辦理完畢”的反饋,但至今未看到實質性進展。他強烈要求:
依法啟動再審程序:撤銷(2010)衡桃X初字第136號X事判決及后續維持裁定,宣告其無罪;
徹查違法辦案人員:對張玉書等人L用職權、X訊逼供、權錢交易的行為立案偵查,追究法律責任;
挽回企業損失:追回張俊東、張玉書等人侵占的公司資產,恢復企業經營秩序,保障職工權益;
推動司F糾錯機制落地:避免類似“撤訴后再訴”“實報實銷”的程序違F再次發生,讓“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F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落到實處。
“總書記強調,‘公正是F治的生命線’。如果這樣的案件都不能糾正,老百姓怎么能相信法律?”高蘭起站在衡水市桃城區法院的門口,望著莊嚴的國徽,眼中滿是期待,“我只想要一個公道——一個遲到的,但必須到來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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