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5月21日,最高法發布民法典遺產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最高法表示,最大程度尊重被繼承人的生前意愿。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生前訂立的遺囑中明確了遺囑執行人的,遺囑執行人依法可以擔任遺產管理人。
據介紹,案例一中,被繼承人黃某松生前與繼承人以外的侄女黃某娟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后又訂立遺囑表示全部遺產由黃某娟繼承,一切由黃某娟處理。黃某娟長期照料黃某松生活起居并辦理喪葬事宜。黃某娟同時系受遺贈人及遺囑執行人,已實際履行扶養義務,符合擔任遺產管理人條件。法院判決指定黃某娟擔任遺產管理人。在最大程度尊重被繼承人真實意愿的基礎上,實現案件辦理“三個效果”有機統一。
最高法還強調,堅決遏制“假放棄真逃債”行為。繼承人不得放棄繼承同時占有、處分遺產,利用遺產管理人制度逃避依法應負的債務清償責任。
案例二中,被繼承人楊某君的父母、女兒雖書面放棄繼承遺產,但實際領取并處分楊某君的遺產,并在被繼承人楊某君的債權人提起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承諾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償還債務并實際償還部分款項。繼承人實際占有、處分遺產,以實際行為否定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不屬于“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情形,不符合指定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法定條件,法院判決駁回被繼承人楊某君的債權人指定遺產管理人的申請。在依法引導、保障債權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捍衛誠信原則。
自愿幫扶較多者可以分得適當遺產。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依法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案例三中,葛甲成、黎某蘋作為被繼承人葛乙成的堂弟、弟媳,不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但在葛乙成妻子去世后,二人時常探望獨自居住的葛乙成,并在其癲癇發作時予以照顧、送醫治療,在葛乙成去世后辦理喪事及掃墓祭奠。二人對葛乙成并不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而是出于親情、道義自愿提供扶助和照料。法院判決二人分得適當遺產,既體現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又彰顯對傳統美德的傳承,弘揚了和諧、公正、法治、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對下落不明繼承人的遺產份額可以提存。繼承人下落不明,可以參照“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情形,申請指定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對下落不明繼承人應繼承份額可以交由公證處通過提存方式代管。
案例四中,被繼承人許某芳唯一的繼承人是其下落不明的弟弟許某森,許某芳生前由侄子徐某華長期照料,許某森因未盡到扶養義務依法應當少分,法院此前經徐某華申請,判決指定某區民政局為遺產管理人,本案判決由徐某華繼承房屋,并向許某森支付部分遺產分割款,因其下落不明,交某區民政局代管,由公證處提存,解決了繼承人下落不明時的遺產管理等繼承難題。
此外,遺產管理費用優先受償。遺產管理人清理、保管、評估、拍賣、訴訟等履職費用,系為全體利害關系人共同利益產生的共益債務,在審查真實性、必要性、合理性的前提下,可從遺產處置價款中優先支付。
案例五中,被繼承人劉某忠生前欠銀行貸款未還,因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經銀行申請,法院指定某區民政局為遺產管理人。銀行提起訴訟,要求某區民政局在管理的遺產范圍內清償債務。法院判決支持銀行的訴訟請求,某區民政局履行遺產管理職責、處置遺產的必要合理費用從遺產中優先列支。有效消除遺產管理人墊付資金顧慮,保障制度順暢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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