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在擔任遼寧一家民營醫院院長期間,指使他人以“免費住院”等噱頭誘導低保戶、五保戶到醫院免費住院治療,并采取開具不符合醫保基金報銷條件病志的方式,騙取醫保基金1578萬余元。
5月7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遼寧錦州市中院在上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張某的上訴,維持原判。此前一審中,張某等10人因犯詐騙罪被判處刑罰,其中,張某被認定為主犯,判處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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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圖據圖蟲創意
一審認定,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期間,張某在任北鎮溝幫子仁愛醫院(以下簡稱仁愛醫院,個人獨資企業)院長期間,指使醫院營銷科的孫某、焦某、王某、胡某等人,在北鎮市域范圍內以“免費住院”等噱頭誘導低保戶、五保戶到仁愛醫院,醫院接診后無需繳納或繳納少部分費用就讓患者免費住院治療,并規定每介紹一名低保戶、五保戶住院給予相關人員獎勵200元。后張某指使金某(2022年10月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葛某、孟某在沒有執業醫師資格的情況下,使用自己或者他人名義在醫院內科、康復科、疼痛科,采取開具不符合醫療保障基金報銷條件病志的方式,騙取錦州市醫療保障服務中心北鎮分中心醫療保障基金共計1578萬余元。
楊某在仁愛醫院財務科從事藥品采購、會計賬簿核算等工作,并按照張某指示注冊成立了3家公司,后將仁愛醫院對公賬戶中的醫保報銷資金轉移至3家公司。龐某為仁愛醫院財務科出納,按照張某指示將上述3家公司的資金取現并使用。同時,楊某負責統計、審批仁愛醫院員工介紹患者住院應得的獎金,經張某確認同意后,由龐某負責發放。
2024年1月,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顯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錦州市醫療保障服務中心北鎮分中心共向仁愛醫院撥付醫保基金4281萬余元,仁愛醫院將其中3657萬余元撥付3家關聯公司。經查閱3家關聯公司銀行流水,3家公司將收到的仁愛醫院撥付款項全部支取現金。
專項審計報告還顯示,張某、楊某、龐某的詐騙金額共計1578萬余元(即金某、葛某、孟某參與詐騙合計金額)。其中,金某、葛某、孟某參與詐騙金額分別為924萬余元、630萬余元、23萬余元。孫某、焦某、王某、胡某介紹招攬低保戶、五保戶就醫,參與詐騙金額分別為53萬余元、30萬余元、10萬余元、0.6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等10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騙手段,騙取醫療保障基金,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其中,張某、楊某、龐某、金某、葛某、孫某屬數額特別巨大;焦某、孟某、王某屬數額巨大;胡某屬數額較大。胡某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從重處罰。10人是共同犯罪,其中張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9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
根據10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義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張某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50萬元。其余9人也因犯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至3年不等;除胡某外,其余8人均被判處緩刑。同時,楊某等7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責令張某退賠錦州市醫療保障服務中心北鎮分中心1578萬余元(涉案人員已退賠贓款予以扣除)。
因不服一審判決,張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今年4月8日,錦州市中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編輯 張莉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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