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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分享6:故意毀壞財物罪,涉案金額4.8萬元,如何處罰?
案例6:許某某故意毀壞財物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A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121刑初101號
涉案金額:48550元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自首、諒解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許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二、由A縣縣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許某某作案工具打火機1個,予以沒收。
拘留日期:2025年3月13日
判決時間:2025年07月15日
公訴機關指控:
2025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許某某酒后想起曾因偷拿曾某謙煤球,賠償對方錢款問題,心生不滿,后攜帶白酒至曾某謙家門口,將白酒灑在曾某謙家的五菱汽車上,后使用打火機將車點燃,并將五菱汽車旁邊的曾某謙家另一輛寶駿汽車引燃,造成該兩輛汽車燒毀。經價格認定,被燒毀的兩輛轎車價值共計為48550元。案發后,許某某親屬賠償曾某謙55000元,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許某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許某某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接受刑事處罰,具有故意毀壞財物數額48550元、認罪認罰、已年滿65周歲、退賠諒解的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許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基本一致。
法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許某某年滿65周歲,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對其可以從輕處罰。供被告人犯罪所用工具,應予沒收。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許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3月13日起至2026年3月12日止。)
二、由A縣縣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許某某作案工具打火機1個,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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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規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立案追訴標準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其他嚴重情節”,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況:毀滅重要財物或者物品,損失嚴重的;造成嚴重后果的;動機和手段比較惡劣的;等等。
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社會發展程度不同,各地關于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有一定差異,具體參照各地的規定(注:上海市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一般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的;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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