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刷到一位京派女律師的視頻,她在視頻里講了一個案例:有位信訪人收到了一份信訪回復,回復的最后寫著“如果對本回復不滿意,可以在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這位律師當場指出,這是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因為信訪回復不服應該走信訪復查、復核程序,怎么能把人往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上引導呢?
這個視頻收集到了幾百個贊,乍一聽,這位律師說得好像很有道理。但仔細想想,事情真的這么簡單嗎?
其實,這里的關鍵問題在于:我們口中的“信訪回復”,到底是一份什么樣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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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回復不全是“信訪處理意見書”
包括律師在內的很多人有個刻板印象,認為只要是通過信訪渠道反映問題、收到的答復,統統都叫“信訪回復”,都應該按照《信訪工作條例》規定的程序,不服就申請復查,再不服就申請復核。這種理解放在過去可能沒問題,但放在今天,已經跟不上政策的變化了。
在2017年以后,為扭轉“大信訪中復議小訴訟”行政爭議解決格局,國家大力推行“信訪工作法治化”,2022年正式施行的《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信訪事項要按照不同的性質,分流到不同的處理程序中去。其中第四項專門說了:如果反映的問題屬于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程序解決的,那就應當導入相應的行政程序來處理。
具體到信訪投訴,可以舉下面的例子。
比如你覺得自己的戶口登記信息有誤,要求公安機關更正,這屬于“行政確認”;你想開一家餐館,去申請營業執照,監管部門不給辦,這屬于“行政許可”;某人被行政拘留了,認為處罰太重,這屬于“行政處罰”。這些情況本質上都不是傳統意義上的“信訪事項”,而是有明確法律規定的行政程序問題。如果當事人通過信訪渠道反映,信訪部門不能直接出具一份《信訪處理意見書》說“調查后認為這事應該怎么辦”,而是要主動和業務部門溝通,把這件事導入法定的行政程序,由業務部門按照法律規定出具《行政程序處理決定書》。在這份決定書的末尾,告知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這完全合法合規,沒有任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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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種情況:要求政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
《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還規定了另一種情形:如果信訪人要求某個政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或者要求去查處某個違法行為,這屬于“行政履職申請”。比如你向環保部門舉報某工廠違法排污,要求環保部門去查處,環保部門回復說“我們已經查過了,沒有發現問題”。你對這個回復不滿意,認為環保部門沒有認真履職,這時候你該怎么辦?正確的做法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為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為或者履職不到位的問題。
如果環保部門明明是在處理一個行政履職申請,卻偏偏要走信訪程序,給你出具一份《信訪處理意見書》,然后告訴你“不服可以申請復查”,那反而是不合規的—因為信訪復查解決不了“行政機關是否依法履職”這個核心問題,只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才能從法律上作出判斷。
為什么有些律師會搞錯?
說到底,有些律師的思維還停留在過去。他們習慣性地認為:只要當事人是通過寫信、走訪、網上投訴等信訪渠道反映的,最后收到的回復就一定是“信訪回復”,就只能走復查復核。這種認識忽略了“信訪工作法治化”依法分類辦理帶來的變化。
現在的信訪工作已經不再是過去那種“大包大攬”的模式了。過去,不管什么事,只要投訴到信訪部門,信訪部門都得接、都得管,結果就是信訪成了“萬金油”,什么問題都往里裝。但這樣做的后果是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這些法定的、更規范的救濟途徑反而被邊緣化了,形成了“大信訪、中復議、小訴訟”的畸形格局。
信訪法治化的本質,就是讓信訪回歸到“補充性”“兜底性”的位置上去。能用法律程序解決的問題,就導入法律程序;法律程序走不通的,或者不屬于法律程序受理范圍的,再由信訪來兜底。這才是正確的辦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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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確實存在爭議
當然,現實中也確實有申請人拿到信訪部門的分類辦理回復后,不愿意走復議、訴訟,堅持要求信訪復查。這時候復查的結果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復查機關認為這個事確實應該走復議訴訟,于是決定不予受理,引導當事人走法定途徑;另一種是復查機關認為信訪部門分類錯誤,這個事不應該走復議訴訟,于是撤銷原意見,要求按信訪程序重新處理。
但這恰恰說明了一個問題:信訪回復中寫“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本身并不是違法行為,關鍵要看這份回復對應的到底是什么性質的事項。如果是經過依法分類后,確應導入行政程序的事項,這么寫完全正確;如果是本應走信訪復查復核的純信訪事項,卻寫成了復議訴訟,那才是錯誤的。
那位京派律師僅憑一句話就斷言“行政違法”,未免有些武斷了。法律實務中,差之毫厘,謬以千里,還是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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