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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讀昨天起,市公安交管部門新修訂的《北京市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正式實施。《登記規定》要求,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到本市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非機動車登記站或者在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企業設置的登記服務點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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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還對使用十年以上車輛的延期使用做出規定。根據新修訂的《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中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有效期滿后,車輛需要繼續上道路行駛的,所有人可以提出延用申請的規定,市民可在車輛距登記日期屆滿十年前90日內,到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非機動車登記站申請延用登記,經現場查驗車輛,與登記信息進行核對,不存在改裝等情形的,延用有效期為一年,到期后可繼續申請延用。同時,對于2026年5月1日前已登記滿十年的車輛,市民可在2026年8月31日前申請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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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明確了電動自行車遺失、滅失、損毀、退車和不再使用的應當辦理行駛證、號牌注銷登記的具體情形,同時明確了電動自行車行駛證和號牌被依法撤銷、撤回的以及行駛證、號牌有效期屆滿或者登記滿十年的電動自行車未申請延用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辦理注銷登記。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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