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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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實務中,掛靠施工、轉包分包情形普遍存在,大量工程項目由實際施工人自籌資金、自主完成施工,建筑企業僅作為名義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當建筑企業背負較多債務或面臨破產時,有些實際施工人會要求建筑企業將自身名下的工程款債權轉讓給自己,以便以自己名義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
那么,建筑企業將工程款債權直接轉讓給實際施工人,是否有效?
最高院在《何某、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監督案》中明確:
工程款債權并非普通民間債權,存在特殊的司法審查標準。若建筑企業自身背負大量未清償執行債務,屬于失信被執行人,在此情形下將工程款債權無償或低價轉讓給實際施工人,本質屬于惡意轉移資產、降低自身償債能力,損害企業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該債權轉讓行為依法認定為無效。
本案焦點問題為,背負未清償執行債務的建筑企業,將工程款債權轉讓給項目實際施工人,該轉讓行為是否有效,實際施工人能否依據債權轉讓協議主張工程款、排除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某建設集團公司作為案涉工程名義承包人,承接工程后交由個人實際施工,由該個人自籌資金、組織人員完成全部施工,屬于典型的實際施工人。工程完工結算后,建設集團公司因對外存在多筆到期債務未清償,已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名下財產及債權均處于可被執行狀態。為規避法院執行、截留工程款,該建設公司與實際施工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案涉全部工程款債權轉讓給實際施工人。后續該工程款被法院查封凍結,實際施工人以案涉債權已歸其所有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主張排除強制執行。
依據《民法典》及民事執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建筑企業在自身存在大量到期債務未清償、被強制執行的前提下,名下工程款債權屬于企業可用于償債的責任財產。企業擅自轉讓核心債權,會直接導致自身償債能力下降,致使其他生效債權無法兌現,嚴重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屬于變相惡意轉移財產、規避法院執行的行為。
從以上條款內容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工程款債權轉讓并非一律有效。除掛靠、違法分包導致基礎關系無效外,企業負債期間轉讓工程款債權規避執行,同樣屬于無效情形。即便雙方自愿簽署債權轉讓協議,形式上符合民事自治要求,但實質損害第三人權益、違背公序良俗與誠信原則的,依法歸于無效。
周軍律師提醒,工程款債權轉讓審查標準嚴格,存在多重無效情形。遇到工程款確權、債權轉讓效力及執行異議糾紛,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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