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職工陳女士實名舉報院長朱鎮華之子朱某長期“吃空餉”,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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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4月30日消息,湖南中醫藥大學已介入調查。初步調查發現,朱某于2019年7月畢業后進入該院健康管理科工作,2022年1月被借調至重癥醫學科。借調期間,健康管理科給朱某重復發放績效獎金共計8.4萬元,校方已要求退還。
然而,舉報人陳女士的指控遠不止于此。她稱朱某自2019年入職以來“從未在健康管理科實際履職”,卻長期領取該科室的獎金福利,按每月一兩萬元的獎金估算,“五六年隨便一百多萬元”。院紀委此前調查僅認定朱某“重復領取”4筆共2萬元并已退款,院長朱鎮華否認“吃空餉”的說法,陳女士對調查結論不予認可,呼吁省紀委提級調查。
退還8.4萬元,這件事就算完了嗎?
今天,我們不妨從法律專業視角,把這起事件中涉及的四個關鍵法律問題逐一拆解。
一、“吃空餉”的法律定義與認定標準
“吃空餉”不僅是一種輿論譴責,更有著明確的法律界定。
根據《關于開展機關事業單位“吃空餉”問題集中治理工作的意見》,個人“吃空餉”的首要情形就是“在機關事業單位掛名并未實際到崗上班,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
“吃空餉”與“重復領取”在法律上有著本質區別。 前者指人不在崗卻持續領取薪酬,核心是“掛名不履職”;后者則是人在崗但因管理漏洞導致薪酬被多付。兩者的區分,關鍵在于當事人在該崗位是否確實提供了勞動。
回到本案:陳女士提供的證據顯示,朱某的名字出現在健康管理科的開門紅包、節日福利和獎金名單中,領款記錄上甚至有“代”字標記,排班表和工作分工中卻從未出現他的身影。舉報人據此認為,這屬于系統性、制度化的“掛名不履職”——也就是“吃空餉”。而大學的初步調查僅認定“借調期間”存在重復發放行為,這與舉報人描述的時間跨度(2019年入職起長達五六年)存在顯著差距。
兩個關鍵事實值得進一步調查:一是朱某在健康管理科留名期間究竟有無實際工作記錄,二是其不辦理正式調動手續長達數年的原因何在。這些問題的答案,將直接決定事件的最終定性。
二、借調人員的薪酬法規:問題出在哪?
此次通報將問題定性為“借調期間重復發放績效”,這引出了借調人員的薪酬發放規則。
根據現行規定,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的工資通常由原單位發放。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曾刊載典型案例明確指出:“根據有關規定,借調人員的借調期間工資應由原單位發放”。
但工資≠績效獎金。工資是基于人事關系的基礎性保障,績效獎金則屬于崗位激勵,應按照“誰用工、誰考核、誰發放”的原則處理。法律實務界也指出,如果單位能證明績效工資與原崗位工作成果直接掛鉤,且借調人員未參與原單位工作考核,那么原單位停發績效具有制度合理性。
本案中,健康管理科在長達數年的時間里為一個已借調出去的人持續發放績效獎金,本身就難言合理。更深層的問題是:為什么沒有人叫停? 從人事部門到財務部門,再到兩個科室的負責人,違規操作一路“綠燈”,究竟是管理漏洞,還是“保駕護航”?
這種借調變成“兩頭領薪”的操作模式,值得高度警惕。
三、院長的黨紀紅線:縱容子女“吃空餉”將面臨什么?
本案最敏感之處,在于涉事當事人的特殊身份——院長之子。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規定: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這里需要特別說明一個關鍵法律知識點: “縱容”和“默許”都構成違紀。 “縱容”是指知情但放任不管;“默許”是指了解情況后暗示許可,即使用“明知而不管”的方式同樣難辭其咎。這意味著,院長朱鎮華不能以“我不知道”或“我沒管過這事”作為免責理由——作為醫院主要負責人,其對單位內部的人事和薪酬管理負有法定的領導責任。
更需明確的是,黨員干部的子女不實際工作卻領取薪酬,本質上是公權力的私用延伸。如果查明黨員干部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此換取近親屬不實際工作卻獲取薪酬,則不排除構成受賄犯罪的可能。
公眾有理由追問:院長在這場長達數年的違規操作中,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
四、誰在保護舉報人?內部舉報的法律風險與制度保障
這起事件還折射出一個更深層的制度問題:內部舉報人的處境。
舉報人陳女士并非初次發聲。她此前曾舉報健康管理科主任葉某萍存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資金去向異常等問題,葉某萍已被停職并列為違紀違法典型,但調查結果至今未公開。舉報人一次次站出來,卻面臨調查結論遲遲不落地、舉報事項得不到完整回應的窘境。
法律上,實名舉報者的權益保護存在明確的制度安排。最高檢、公安部、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于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明確要求對舉報內容和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并在舉報人面臨打擊報復風險時采取不公開個人信息等保護措施。然而,在單位內部舉報的實踐中,舉報人往往面臨著微妙的處境。特別是當舉報對象是單位主要領導或其親屬時,“穿小鞋”“邊緣化”等軟性報復更難以取證和維權。
司法機關嚴懲了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但我們需要更完善的法律制度來預防這些情況的發生,讓舉報人敢于發聲、安心發聲。唯有如此,內部監督的“探頭”才能真正發揮作用。
退還8.4萬元,應該是調查的開始,而不是終點。從法律法規來看,我們不僅要關注這8.4萬元是否被如數追回,更要追問:“吃空餉”的準確金額究竟是多少?相關責任人應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內部監督機制如何才能真正發揮效用?
讓每一次違規都有代價,讓每一次舉報都有回應,這不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公平正義的底線。我們希望,在這起事件的后續調查中,真相能夠被徹底揭開,責任能夠被嚴肅追究。權力之下不能有“隱形人”,治理“吃空餉”既需要制度的完善,更需要執行的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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