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男子30年前被警方扣押2859克黃金申請退賠遭拒”一事引發關注。
4月30日,據紅星新聞報道,記者從當事人潘永嘉的親屬處獲悉,營口市公安局已作出《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責令蓋州市公安局依法重新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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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大連76歲的潘永嘉稱,1996年,他在大連周水子機場被蓋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犯罪抓獲,其合法購買的2859.2克黃金也被扣押。
當年,潘永嘉的妻子繳納5萬元保證金后,潘永嘉被取保候審。
潘永嘉稱,他至今未收到包括撤案決定書、終止偵查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等在內的任何案件終結文書,未被告知案件處理結果。
據了解,1996年5月,遼寧省瓦房店市男子潘永嘉購買2859.2克黃金制品(18k金,黃金含量75%)后,被遼寧省營口市蓋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犯罪為由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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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蓋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受訪者供圖
蓋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的清單里顯示,扣押物品為黃色18k金項鏈、金墜,合計2859.2克,共21包。潘永嘉家屬表示,當年的黃金價還比較低,潘永嘉買這些黃金首飾是想留些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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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證金收條。受訪者供圖
2026年1月,距離黃金被扣押已過去30年,76歲的潘永嘉向蓋州市公安局提出刑事賠償申請,被蓋州市公安局以超過請求時效、不符合申請條件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對此,潘永嘉不服,向營口市公安局申請復議。今年3月,潘永嘉在提交給營口市公安局的《刑事賠償復議申請補充材料》中稱,蓋州市公安局違法扣押黃金制品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規定,應優先原物返還;若黃金制品已被處置,需按本決定作出當日上海黃金交易所金價賠償。潘永嘉未被追究刑事責任,賠償義務機關無合法依據占用5萬元保證金,依法應予全額退還。
潘永嘉代理律師張鐵雁表示,除了黃金制品和保證金外,潘永嘉要求的賠償包括從1996年5月6日至今的利息。此外,潘永嘉被限制人身自由11天,涉及人身損害賠償金問題,蓋州市公安局還應為潘永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來源:大象新聞、新京報、紅星新聞、河北新聞網
編輯:李昊奇
審核:鄭偉、孫殿洋
監制:孫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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